現代社會婚內出軌現象仍呈多發態勢,對婚姻家庭殺傷力巨大,是破壞婚姻家庭的第一殺手。
婚姻法針對婚內出軌行為通過賦予無過錯方損害賠償請求權進行調整。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而所謂同居,是指男女之間未辦理結婚證而在一起公開穩定的生活。現實中,有很多出軌行為如通姦、婚外戀等都不同於同居。
離婚時當無過錯方針對對方的出軌行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時,常常因不能認定同居而被法院駁回。
最後的結果是婚內出軌者毫髮無損,離婚財產分割時不受任何影響,仍然是一人一半,這使得無過錯方感到很難接受。
民法典對此進行了修改,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民法典增加第五項有其他重大過錯的情形,將其他一些確實給無過錯方造成嚴重損害的情形納入損害賠償範圍,進一步完善了離婚賠償制度。
這也意味著,即使不能證實對方有重婚或同居的行為,但如果對方有通姦、婚外情、嫖娼等婚內出軌的重大過錯行為,離婚時無過錯方也能夠主張損害賠償。
這將使婚內出軌者在離婚時付出沉重代價,也將會更加有效地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