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變化】離婚新規了解一下?

2020-12-17 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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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安天下,德潤人心。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民事權利的宣言書和保障書」,民法典將會給我們的生活帶來哪些新變化呢?西城法院推出《民法典·新變化》專欄,由法官通過具體案例為您解讀,民法典如何影響我們的生活。今天由立案庭法官助理王運佳帶大家了解一下《民法典》實施後離婚將出現哪些新變化?

案例1

離婚冷靜期的設置

張先生和李女士是一對新婚不久的夫妻,婚後李女士發現張先生有家暴傾向。又過了一年,張先生的家暴的行為愈演愈烈,李女士決定與張先生離婚,並搜集家暴的證據以及查閱法律。當李女士看到新出臺的《民法典》後,不由起了一些擔憂,因為《民法典》對夫妻雙方前往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的情形設立了離婚冷靜期,即在雙方提交離婚申請後三十日內,任意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申請,在滿三十日後,有任意一方不領取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李女士考慮到在《民法典》實施後,張先生為了阻撓離婚,即便假意配合自己前往婚姻登記處遞交離婚申請,也有可能在三十日內又申請撤回,達到其拖延時間的目的。

對於此,李女士想要離婚該怎麼辦呢?其實,《民法典》對於離婚冷靜期的設置只是針對前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的夫妻,該條款並不適用於通過法院訴訟而離婚,如果夫妻一方已經明確表示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想要解除婚姻關係的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訴離婚。特別是對於嚴重侵害婚姻關係的行為,如家暴、出軌等情況,一定要通過訴訟途徑,儘快保障自己的權益。

// 法條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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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CITCE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案例2

應當判決離婚的情形

小崔因為離婚訴訟已經精疲力盡了,她從2018年起訴至今已近3年了,第一次法院以感情尚未破裂為由,並未準予離婚。判決生效後,時隔半年小崔再一次起訴,開庭時在小崔配偶小章聲淚俱下的許諾中,法院認定小章有悔過之意,雙方感情尚未破裂為由再次駁回了小崔的離婚申請。小崔通過諮詢了解到《民法典》中對於應當準予離婚有了新的規定。

現行《婚姻法》規定,如法院判決不予離婚的,起訴方要六個月以後才能重新起訴離婚,而再次起訴後也不一定能夠判決離婚。《民法典》規定在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這就意味著《民法典》正式實施後,小崔在第一次起訴離婚未果後,在分居一年後再次提起離婚訴訟,根據法律規定應當準予離婚。

需要注意的是,離婚訴訟當事人需要證明兩件事:1、第一次不準予離婚的生效判決;2、在上述判決後,提供已經分居滿一年的證據,如租賃合同、繳納租金的銀行流水、街道或居委會的證明、物業居住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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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CITCE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案例3

無過錯方權益的保護

周女士自從與吳先生結婚後,辭去了原來的工作,一心一意在家照顧孩子,操持家務,可沒想到吳先生並沒有將生活的重心放在家裡,在結婚七年後,出軌了。周女士考慮再三後決定與吳先生離婚,但是在雙方分割財產時,吳先生卻主張家庭收入主要是吳先生在外打拼事業獲得的,應當大部分歸自己所有,而周女士卻因為沒有工作和收入來源,只能少分財產。周女士不明白,為什麼自己為家操碎了心,卻換來這樣的結果。在《民法典》實施後,周女士應當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呢?

《婚姻法》對婚姻無過錯方的權益保護在分割財產中並沒有明確規定。《民法典》規定無過錯在方離婚時不僅可以要求賠償,還可以根據照顧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在分割財產中予以傾斜;另外,在無過錯方要求賠償的情形中,增加了「其他重大過錯」一項,也就是說除了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家暴、虐待等,如對方出現其他過錯,如吸毒、賭博、違法犯罪行為等,無過錯方也可以獲得賠償,但對於重大過錯的界定,需要進一步在司法解釋層面認定。

// 法條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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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CITCE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案例4

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

小孫和小鄭本是一對讓人羨慕的夫妻,可自打小鄭迷上賭博後,家庭生活每況愈下,隨著賭癮的加重,小鄭甚至向外借款而進行賭博,欠下了大量的債務。小孫一看與小鄭已然過不下去了,想要與小鄭進行離婚,卻沒想到被追上門的債主堵住了,債主們都拿著小鄭親筆寫下的欠條,有些還有小鄭按捺的手印,他們都已經知道小鄭沒有能力償還了,要求小孫償還,小孫該如何處理呢?

《民法典》首次通過立法的形式規定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過去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主要分散於各司法解釋中。《民法典》對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有明確規定:如果債權人借錢給夫妻二人,想要夫妻二人共同承擔債務的,則要求雙方共同籤字,這樣才能認定;一般情況下如果一方並不知道另一方在婚內期間向外舉債,也沒有籤字,依法是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但除非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產生活或另一方明知外。

// 法條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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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CITCE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籤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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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稿:王運佳 |

| 圖片來自網絡 |

原標題:《【民法典·新變化】離婚新規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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