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24日訊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了《德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張某良、呂某萍保證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20)魯14民初233號)。德州銀行繞道恆豐銀行、渤海信託公司,向龍口市叢林鋁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叢林鋁材公司」)放款2億元。但合同尚未到期,叢林鋁材公司破產,德州銀行獲得的賠付比例不到13%。法院判決叢林鋁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張某良及其配偶呂某萍償還德州銀行借款本金1.73億元、利息146.67萬元。
法院查明,德州銀行與恆豐銀行籤訂《委託定向投資業務合作總協議》,約定德州銀行在恆豐銀行開立人民幣帳戶委託投資帳戶,並將委託資金通過此帳戶交付恆豐銀行,委託恆豐銀行按照德州銀行的指令以恆豐銀行的名義將委託資金投資於德州銀行指定的投資範圍,恆豐銀行接受德州銀行委託。合同就委託資金投資範圍、委託資金的存放、委託資金的投資管理以及委託定向投資項目本金及收益的返還/轉交進行了約定。
2016年3月24日,德州銀行與恆豐銀行籤訂《同業資金業務合作協議》。德州銀行按照該合同約定向恆豐銀行存放人民幣2億元。德州銀行並向恆豐銀行投資指令,指令恆豐銀行將德州銀行委託資金2億元作定向投資,投資方向為:委託恆豐銀行與渤海信託公司籤訂《叢林鋁材貸款項目單一資金信託合同》,將委託資金投入渤海信託公司帳戶。
同日,恆豐銀行與渤海信託公司籤訂《龍口鋁材貸款項目單一資金信託合同》,委託渤海信託公司將2億元運用於向叢林鋁業公司提供貸款,貸款資金用於補充借款人購買原材料等日常經營所需流動資金,貸款期限36個月。
隨後,恆豐銀行向渤海信託公司匯兌支付2億元。渤海信託公司與叢林鋁材公司籤訂《信託貸款合同》,合同披露渤海信託公司系受恆豐銀行委託向叢林鋁材公司發放資金信託貸款。貸款金額為2億元,貸款用途將補充叢林鋁材公司購買原材料等日常經營所需流動資金,貸款期限36個月,貸款利率為5.225%年,合同約定擔保方式為保證擔保。
同日,渤海信託公司向叢林鋁材公司發放貸款2億元。同日,張某良與配偶呂某萍同渤海信託公司籤訂《保證合同》,合同約定,為確保《信託貸款合同》的履行保障渤海信託公司債權的實現,張某良、呂某萍願意為叢林鋁材公司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提供保證。保證的範圍為主合同項下全部債權,包括但不限於全部本金、利息、違約金、賠償金等。約定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後兩年止。
然而,2018年5月17日,山東省龍口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魯0681破5-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叢林集團有限公司包括叢林鋁材公司在內的二十三家關聯公司合併破產重整。
2018年8月8日,恆豐銀行向德州銀行發出《關於移交受託投資取得財產的通知書》,通知因叢林鋁材公司破產重整,對信託造成實質影響,已出現實質違約。恆豐銀行已收到渤海信託公司於2018年7月26日出具的《原狀分配函》《債權轉讓通知書》,渤海信託公司將信託財產及相關權益向恆豐銀行進行原狀分配。
恆豐銀行通知德州銀行,終止德州銀行與恆豐銀行之間的委託投資關係,並將信託財產及相關權益移交德州銀行所有。隨後,德州銀行向叢林集團有限公司及二十三家關聯公司重整管理人申報債權。
2020年3月31日,叢林集團有限公司及二十三家關聯公司重整管理人向德州銀行發出《債權初審結果通知書》,確認德州銀行對叢林鋁材公司享有債權本息合計2.99億元,德州銀行蓋章確認。
《叢林集團有限公司及二十三家管理公司重整計劃草案摘要說明》載明,金融類普通債權未獲清償部分轉為普通債權,每家在20萬元以下(含20萬元)部分獲得100%清償,20萬元以上部分獲得12.64%的清償。
2020年4月24日,山東省龍口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魯0681破5-4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批准叢林集團有限公司及二十三家關聯公司重整計劃,終止叢林集團有限公司及二十三家關聯公司的重整程序。現叢林鋁材公司欠款本金1.73億元、利息146.67萬元。
具體計算方式為,涉案借款至2018年5月15日山東省龍口市人民法院受理叢林鋁材公司破產重整申請,欠付本息共計2.01億元。2018年底德州銀行收回200萬元信託保障基金,2012年4月21日德州銀行在叢林鋁材公司破產重整案件中確認收回2321.26萬元,2億元的貸款本金減去以上清償的本金,本金欠款金額為1.73億元,債務人、保證人均未償付利息,利息欠款金額為146.67萬元。
法院認為,本案中,借款人為叢林鋁材公司,保證人為叢林鋁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張某良及其配偶呂某萍。結合各份合同的內容及德州銀行債權人身份已在叢林鋁材公司破產程序中得到確認的事實,應認為,德州銀行、恆豐銀行、渤海信託公司已經盡到通知義務,叢林鋁材公司及保證人張某良、呂某萍對德州銀行系涉案借款債權人的身份均系明知。在涉案借款未到期的情況下,叢林鋁材公司進入破產重整程序,發生已經影響債權人德州銀行權益的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還款責任。
法院判決,被告張某良、呂某萍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原告德州銀行借款本金1.73億元、利息146.67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