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侵權責任構成中的主觀過錯問題

2021-01-07 中國法院網

2012-08-24 15:33:51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金翠龍

  [摘要]

  我們知道行為人的主觀過錯是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之一,對於主觀過錯的了解和熟知能夠幫助我們更好的理解侵權責任的構成。例如過錯的界定問題、主觀過錯的形式、過錯的認定標準以及受害人的過錯問題等等,這些都是需要我們理解和把握的問題,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的解決現實生活中存在的侵權問題,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從而最終實現《侵權責任法》的立法價值。

  在我看來,所謂侵權責任的構成是指民事主體因自己的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應具備的主客觀條件。主觀條件與民事主體的行為以及行為人的內心狀態有關,而客觀條件則與現實的損害結果以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相聯繫。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是對於一般侵權責任的基本規定。這一規定要求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要件。同時第七條又規定:「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這就是對於特殊侵權責任的規定,這一規定不要求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為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根據這些規定可知我國的侵權責任主要是分為一般侵權責任和特殊侵權責任。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理論界有四要件說,即行為人的侵害行為、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行為人的侵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以及行為人主觀有過錯。對於特殊侵權責任的構成它與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的前三個要件是一樣的,唯一的區別在於它不需要具備第四個要件即行為人主觀有過錯。下面主要來探討下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中的主觀過錯問題。

  一、關於過錯概念的探討

  大陸法系國家的侵權責任法中都有強調行為人的過錯。在公元前287年的《阿奎利亞法》就確立了過錯責任原則,該原則要求主張損害賠償之訴,侵害者必須具有過錯,這比人類社會早期的結果責任原則要進步很多,然而《阿奎利亞法》對於過錯的程度則沒有涉及。

  關於過錯的概念,理論界主要有以下三種學說:主觀過錯說、客觀過錯說和主客觀相結合的過錯說。主觀過錯說認為,過錯是人心理活動的一種狀態,屬於主觀世界的範疇;客觀過錯說則將過錯理解為違反社會準則的行為意志狀態;而更多的學者從主客觀相結合的角度提出折衷性的主客觀過錯說,即認為過錯是一種主觀和客觀要素相結合的概念,它是支配行為人從事在法律和道德上應受到非難的行為的故意和過失的狀態,換言之,是指行為人通過違背法律或道德的行為表現出來的主觀狀態。

  作為一個法律概念,我們認為應該採用主客觀過錯說來界定過錯,即過錯應是一個主觀和客觀要素相結合的概念,它是支配行為人從事在法律和道德上應受到非難的行為的故意和過失的狀態,換言之,是指行為人通過違背法律的行為表現出來的主觀狀態。它主要包括了兩層含義:一方面過錯是行為人的一種主觀心理狀態;另一方面過錯也是一種應受法律非難的行為。

  二、關於主觀過錯形式的探討

  我們應該採用主客觀過錯說來界定過錯,但因為過錯從本質上來說是人的主觀狀態,所以我們習慣稱過錯為主觀過錯,但是在判定過錯的時候仍然要考慮客觀要素。所謂主觀過錯的形式是指在行為人的行為中表現出來的行為人的特定主觀狀態,即為故意和過失兩類狀態。故意,是行為人能夠預見自己行為的結果,仍然希望它發生或者聽任它發生的主觀心理狀態,行為人應當認識到或者預見到行為的結果,同時又希望或聽任其發生。過失,一般認為包括疏忽和懈怠。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結果,應當預見或者能夠預見而沒有預見為疏忽,在我國刑法上稱為疏忽大意的過失;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結果雖然預見了卻輕信可以避免為懈怠,這在我國刑法上稱為過於自信的過失。疏忽和懈怠都是過失,都是受害人對應負的注意義務的違反。因此過失就是行為人對受害人應負注意義務的疏忽或懈怠。過失是一種不注意的心理狀態,即對自己注意義務的違反。各種過錯形式表現了不同程度的過錯,因此主觀過錯形式的確定對於侵權責任是否成立,侵權責任的範圍以及責任的減輕和免除意義重大而深遠。

  在大陸法系國家,過錯形式的區分深受羅馬法的影響。羅馬法將過錯的形式分為故意和過失,凡是行為人明知其行為將損害他人權利而為之,稱之為故意;凡是應加注意的事情卻怠於注意的,稱之為過失。羅馬法區分為重過失(未盡「疏忽之人」可以具有的注意)和輕過失(未盡「良家父」所應有的注意),其中輕過失又進一步劃分為抽象輕過失和具體輕過失。《法國民法典》第1382條規定:「任何行為致他人損害的,因其過錯致行為發生之人,應對他人負賠償責任」可見在法國民法典中關於自己行為責任的構成中強調被害人所受的損害可歸責於過失或懈怠或疏忽,但沒有明確界定過失。《日本民法典》第709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權利或受法律保護的利益的人,負因此產生的賠償責任」可見在日本民法中關於一般不法行為責任的構成強調須有加害人的故意或過失行為。我國吸取了大陸法系關於侵權責任的相關規定,在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中強調行為有過錯,在我國民法學界大多認為應將過錯形式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但對故意和過失是否作進一步的劃分,許多學者認為沒有什麼意義。其實並非如此,在法律有特別規定(例如對於產品缺陷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和共同侵權、與有過失及第三人過錯的情況下,過錯程度的輕重對於決定民事責任具有決定性的作用。

  第一、在產品缺陷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等場合,構成侵權責任必須具有故意,只有行為人具有侵權的故意,才能夠構成侵權責任。例如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從這條的規定就可以看出明知就要求主觀上存在故意,可以理解為過失(包括重大過失)是不能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的。但是《侵權責任法》沒有對懲罰性賠償數額做出具體的規定,這是司法解釋應該完善的地方,法律應該規定懲罰性賠償的最高數額。

  第二、在共同過錯、混合過錯和第三人過錯(第三人的過錯與加害人的過錯為共同原因)中,過錯程度與侵權責任有重要關係。這種侵權責任應由共同侵權人、受害人和加害人、加害人與第三人分擔責任份額,衡量標準之一是過錯輕重。其中過錯輕重對於共同責任的分擔,起主要作用。例如:甲將數箱蜜蜂放在自家院中採蜜,乙餵豬時忘了關自家的豬圈,豬衝入甲家院內,撞翻蜂箱,使來甲家串門的丁被蜇傷。本案例屬於第三人的過錯問題,根據新的《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可知對於動物侵權問題,飼養動物人與第三人承擔不正真連帶責任,也就是說丁既可以要求飼養蜜蜂的甲承擔責任也可以要求第三人乙承擔侵權責任,但不能同時向甲乙主張侵權責任,但在本案中我們知道是乙忘了關豬圈的過失才導致了損害的發生,所以在甲賠償丁的損失後可以向乙追償,此時就要充分考慮乙的主觀過錯來判斷乙責任承擔的大小。餵豬時忘關豬圈的行為肯定是存在過失的。但案例中未交待乙的身份只能認定其為普通人,所以不宜認定其為重大過失,更不能認定為故意。可見區分故意、重大過失與一般過失,對確定民事責任具有重大意義。因為主觀狀態的不同導致承擔不同的民事責任。特別是在共同過錯與混合過錯情形下,行為人的過錯程度是確定民事責任及其大小的重要依據。又如:甲乙各駕駛一輛汽車,行駛中在道路上相撞,導致乙的人車損失共計15萬元。經查證,甲是酒後駕車,並且沒有駕照還違規逆行還超速40碼;乙則超速10碼。本案屬於典型的混合過錯,甲乙雙方作為加害人、受害人都有過錯,但過錯的程度的是不一樣的,所以承擔的責任的大小也是不一樣的。甲的過錯程度明顯要大於乙,所以甲賠償的數額理應高於乙賠償的數額。所以對過錯程度的研究對我們解決現實中存在的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三、關於過錯認定的標準的探討

  過錯認定是指以一定的標準對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過錯進行的確定。過錯認定所要解決的是如何確定過錯認定的標準問題。  

  在如何確定過錯的問題上,與過錯概念的主觀過錯說和客觀過錯說相對應,民法學上歷來有客觀標準和主觀標準兩種觀點。所謂客觀標準,是以某種客觀的行為標準來衡量行為人的行為,從而認定其有無過錯;所謂主觀標準,是通過判斷行為人的主觀心態來確定其有無過錯。由於這兩種觀點選擇的標準是基於其對過錯概念的理解,而其對過錯概念的理解是不全面的,因之,其採用的過錯認定標準也是不全面的。客觀標準說只考慮了客觀要素,主觀標準說則僅考慮了主觀要素。所以對於過錯的認定我們既要考慮主觀要素又要考慮客觀要素。

  就其本質而言,過錯仍然是人的主觀心理狀態,行為最終還是要落實到主觀狀態的評價上。所以司法實踐中,認定行為人是否有過錯,首先應考查行為人的心理狀態。若行為人對其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時明知的,並且意圖追究此種損害後果的發生,那麼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的這是很顯現的,用主觀標準就能夠確定行為人過錯,就不用再對客觀標準進行考查了。但當行為人之過錯表現為過失時,行為人的主觀活動狀態,不顯於外部,難於判斷,無法用主觀標準確定其過錯,我們必須藉助客觀行為來反映其主觀狀態,這裡的判斷標準有兩個:

  首先,要考慮行為違法性,法律體現著一種社會評價和價值判斷。由於行為人在實施某種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時就體現了對社會利益和他人利益的違反,以及對其應負的法律義務和公共行為標準的漠視,所以他是有過錯的,並應承擔責任。因而,行為人行為違法就足以認定其實有過錯的。如在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中,司機主觀上沒有故意侵害他人,但是如果司機超速行駛、沒有駕照行駛或是逆行,這些都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此時司機主觀上沒有故意,但是因其行為具有違法性,所以仍然認定其存在過錯,所以給路人造成損害的情況下要承擔侵權責任。

  其次,行為人之行為違反一般人的注意義務。那麼此時在認定時不再探究特定行為人主觀心理狀態,應關注基於社會生活共同需要一般人應該如何行為,將一般人放在行為人當時所處的情境之下,這就是我們通常說的理性人的標準。所謂的理性人即是指能夠控制自己的行為和「能夠鑑別、判斷、評價、認識真理以及能使人的行為適合於特定目的的能力的人」。如果理性人都無法預見也無法避免,那麼行為人就不具有過失,否則具有過失。由此,我們可知當然,這時判斷的重心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能夠預見,判斷此種預見可能性的存在,應當綜合考慮行為的年齡、性別、能力等主觀因素和當時所處環境、時間及行為類別等因素。譬如說我們不能評判一個一歲小孩或精神完全不正常的精神病人的過錯。司法實踐通過把與行為人同等條件之一般人放在相同背景下進行充分的考查,從而以確定行為人行為之時應該具有的心理狀態。 

  四、關於受害人過錯問題的探討

  在考慮行為人的過錯的同時,我們也要考慮受害人的過錯。所謂受害人的過錯是指受害人對損害之發生或擴大具有故意或過失的心理狀態。在侵權責任案件中,受害人的過錯與加害人一方的責任沒有直接聯繫,即無論受害人有無過錯均不影響侵權責任的構成;但是,受害人如果有過錯,則可能減輕乃至免除加害人一方的侵權責任。在受害人也有過錯的情形下,大陸法系認為應採用過失相抵的規則,根據受害人的過錯程度由法官根據公平原則來減輕乃至免除加害人的責任。而英美法系中則將受害人的過錯作為一種抗辯事由,比較受害人的過錯程度,進而減輕或免除加害人的責任。兩個法系對於受害人的過錯本質上都是相同的,都是通過比較受害人的過錯程度來減輕或免除加害人的責任。對此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這就體現了過失相抵的原則,在這裡我們應該知道在侵權人和被侵權人都有過錯的情況下才適用過失相抵原則。但是在適用無過錯責任的侵權情形下,如果侵權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情況下,受害人只有輕微過失或一般過失的時候,此時不能適用過失相抵,也就是說不能減輕加害人的賠償責任。例如我們知道飼養動物致人損害適用無過錯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從這裡我們可以看出,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但如果只能證明是因被侵權人一般過失或輕微過失造成的,此時就不能減輕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的賠償責任。

  此外《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注意受害人故意,是免責的抗辯事由,而不是過失相抵。但是在這裡要注意的問題是如果行為主觀上存在過失的時候,是否必然就適用過失相抵還是免除行為人責任呢?在這裡就要充分的考量行為人過失的程度而不能一概而論。如果受害人故意而行為人只是輕微的過失的情況下,此時可以考慮免除行為人的責任。例如,行人為了自殺,故意撞向行駛的汽車的「碰瓷」行為,如果機動車一方本身存在著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顯然不能免除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但是機動車一方僅存在輕微過失的情況下能否免責呢?此時我認為是可以免責的。

  所以充分考慮受害人的過錯體現了法律對行為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也體現了公平、公正的理念,在司法實踐中是值得注意和提倡的。

  五、關於主觀過錯問題立法上需要完善的地方

  (—)完善過錯形式的劃分

  理論和司法實踐中存在的許多問題說明對過錯形式的劃分至關重要。例如《侵權責任法》第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在共同侵權案件中我們知道這種連帶責任是對外承擔的,對內的話連帶責任人是根據各自責任的大小來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對內其實就是承擔了按份責任。在按份責任中雙方的過錯形式就顯得非常重要,所以我認為法律應該將過錯形式分為故意和過失,故意可以分為惡意和一般故意,過失應該進一步劃分為重大過失和一般過失和輕微過失,只有明確行為人的過錯程度才能更好地明確行為人的責任,從而實現公平、公正的價值理念。

  (二)完善受害人的過錯問題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此條規定因受害人故意而免責,是指加害人沒有過錯的,如果加害人也有過錯,受害人故意引起的損害,那是否就應當適用過失相抵呢?我認為如果是加害人也存在故意和重大過失的,則應適用於過失相抵的規則。而如果加害人只是輕微過失,而受害人是故意的,以具體情況可以考慮免除加害人的責任。

  小結:

  行為人的主觀過錯針對的是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在特殊侵權責任的構成中是不以有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要件,如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就體現了無過錯責任原則。但是適用無過錯規則原則並不是不用考慮當事人的主觀過錯問題。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此時證明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就要充分考慮被侵權人的主觀過錯。所以法律關於侵權責任的特殊規定我們仍然要考慮過錯問題,只有充分考慮過錯問題才能使我們更好的理解侵權責任的構成。

  參考文獻:

①王澤鑑.侵權行為法[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11.

②王澤鑑.侵權行為[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12.

③楊立新.侵權法論[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01.

④ 王利民.侵權行為法研究[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07.

⑤ [德]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M].侵權行為法.齊曉琨譯.法律出版社.2006.10.

  (作者單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相關焦點

  • 侵權責任的構成之主觀過錯問題綜述
    ,各國學者對過錯概念、主觀過錯的形式、過錯的判定標準等問題的研究意義重大而深遠。我們要充分了解各國學者對於主觀過錯問題的研究,從而通過比較的形式來更好的認識和完善我國的侵權責任的構成中的主觀過錯問題。1968年1月3日法國頒布第68-5號法律規定,「處於精神紊亂狀態之下的人給他人造成損失者,仍應負賠償責任」。[③]20世紀80年代,法國最高法院通過判決將上述條款的調整對象擴展至未成年人和精神殘障者。[④]上述改革削弱了行為人的辨別能力在承擔侵權責任中的作用,實質剔除了過錯能力在過錯構成中的地位。
  • 商標間接侵權中主觀過錯的判定
    在商標間接侵權領域,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僅為應知或有理由知道侵權行為存在,而未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則不能認定其有間接侵權的主觀過錯。對商標間接侵權中行為人主觀狀態的判定不能從一般侵權行為法的法理進行考量,畢竟除了制止侵權之外,商標法還是一門平衡權利保護與行為自由的藝術。
  • 一般侵權行為實施行為人基於主觀過錯實施的,應適用一般構成要件
    一般侵權行為實施行為人基於主觀過錯實施的,應適用一般構成要件 2014-08-26 14:06  來源:  字體:大小  列印
  • 自殺事件中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分析
    【評析】  自殺事件中,受害人自己實施了損害其自身生命權益的行為,對於被訴行為人應否對受害人的生命權損害承擔侵權責任的問題,鑑於原告請求權以侵權責任為基礎,應以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作為分析工具對該請求權進行分析與認定。  1.構成要件的差異性。首先應當從具體的被訴行為中抽象出行為人與自殺者之間的法律關係。
  • 「不難得專欄」商標間接侵權中主觀過錯的判定
    《商標法》明確規定商標間接侵權中行為人的主觀過錯應為故意,故意即為明知侵權行為的存在而仍為其提供幫助等便利條件。在商標間接侵權領域,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僅為應知或有理由知道侵權行為存在,而未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則不能認定其有間接侵權的主觀過錯。
  • 論侵權責任歸責原則之過錯推定原則
    發生在現代社會的許多案件中,對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存有過錯,由受害人進行舉證是難以做到的,因而經常使受害人陷於不利境地。而在特殊侵權領域內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在行為人主觀是否存有過錯的方面上採取舉證責任倒置,將行為人有無過錯的舉證義務推給被告,讓被告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將承擔不利後果,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護受害人的作用。
  • 侵權行為歸責的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
    確定侵權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一般原則是確定行為人侵權責任的根據和標準。過錯責任原則是任何人僅在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時。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即有過錯,有責任。無過錯,無責任。該數人要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共同加害人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大小來承擔責任。加害人要為因其過錯給他人造成的損害負責。受害人也要因自己的過錯,給自己造成的損失負責。如果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如果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 淺析過錯與違法性的關係
    眾所周知,羅馬法是現代侵權行為法的歷史基礎,它確立了侵權行為法的基本法理「有損害即有賠償」,只注重客觀的損害結果,而忽視侵權人的主觀意識。過錯侵權責任是近代民法的主要標誌,從1804年《法國民法典》第1382條首先確立「過錯責任原則」以來,過錯責任相繼成為各國民法的一般規定,如《德國民法典》第832條、日本民法第709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6條。
  • 淺析我國侵權責任法的歸責原則
    其次,分析了學界對歸責原則體系界定的各種學說,得出了本人對歸責原則體系的看法即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三元歸責原則體系。再者,具體介紹了各歸責原則的含義、構成要件、實際運用中的注意點。最後,對歸責原則的實施效果進行了總結。
  • 【海紅說法】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海紅說法】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2020-08-19 16:19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過錯責任原則與無過錯責任原則
    專欄《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2章 過錯責任原則與無過錯責任原則《民法典》第1165條 【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一、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是指行為人造成他人損害並不一定要承擔責任,有過錯就承擔責任,無過錯就不承擔責任,有部分責任就承擔部分責任。就如:好漢做事好漢當。
  • 侵權民事責任中的因果關係
    而對於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無論是傳統的四要件說——即一般的侵權責任構成應當具備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係和主觀過錯四個基本要件,還是近年來提倡的三要件說——即一般的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僅需要具備損害事實、因果關係和過錯三要素即可,甚至是認為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必須具備損害要件、因果關係要件、違法性要件、過失要件和責任能力要件是五要件說,種種學說無一例外地將因果關係這一要件列入其中。
  • 關於過錯責任和過錯推定責任的相關裁判規則5條
    類案裁判規則1.申請保全錯誤,須以申請人主觀存在過錯為要件,不能僅以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未得到支持為充分條件——宜興市建工建築安裝有限責任公司與張欣、張學山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賠償責任糾紛案案例要旨:由於當事人的法律知識、對案件事實的舉證證明能力、對法律關係的分析判斷能力各不相同,通常達不到司法裁判所要求的專業水平,因此當事人對訴爭事實和權利義務的判斷未必與人民法院的裁判結果一致
  • 【普法課堂】關於過錯責任和過錯推定責任的相關裁判規則5條
    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和第七條規定,侵權行為以過錯責任為原則,無過錯責任必須要有法律依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所規定的無過錯責任中並不包含申請保全錯誤損害賠償責任。因此,申請保全錯誤,須以申請人主觀存在過錯為要件,不能僅以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未得到支持為充分條件。
  • 【學習民法典】關於過錯責任和過錯推定責任的相關裁判規則5條
    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和第七條規定,侵權行為以過錯責任為原則,無過錯責任必須要有法律依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所規定的無過錯責任中並不包含申請保全錯誤損害賠償責任。因此,申請保全錯誤,須以申請人主觀存在過錯為要件,不能僅以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未得到支持為充分條件。
  • 也談侵權行為中過錯及因果關係的認定
    也談侵權行為中過錯及因果關係的認定 ——兼與王維清、徐宇紅同志商榷
  • 關於歸責原則在侵權損害賠償案件中的適用問題
    在審判實踐中如何正確適用非常重要,法官面對各種各樣的人身侵權損害賠償糾紛,熟練地運用歸責原則處理好這些案件,是對一個合格法官的基本要求。本人最近研究了50件損害賠償案件,發現在把握使用歸責原則上,標準不夠統一,特別是在適用無過錯原則和公平原則的區別上存在一些問題。下面說說對損害賠償案件中適用歸責原則問題時應掌握的一些基本要點。歸責原則主要包括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原則。
  • 淺析共同侵權的認定及責任承擔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條、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之規定,判決陳殿英等七被告承擔連帶侵權責任,駁回原告對奴建強、王義祥、丁在華的起訴。  【評析】:作為一起典型的共同侵權案件,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爭議的焦點存在於上述十被告是否共同侵權及責任如何分擔。
  • 淺析侵權行為法律構成要件之一的違法行為
    在我國一般侵權行為法律構成要件是:①違法行為;②有損害事實;③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④行為人主觀有過錯。一.違法行為的含義在侵權責任法上,違法行為也稱為侵害行為、加害行為、不法行為、不當行為等。
  • 淺析合同中締約過失責任
    由於此時合同並未生效,顯然不能適用違約責任,而應當適用締約過失責任。  (三)違反先合同義務的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  締約過失責任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②。過錯是指行為人主觀上的一種可歸責的心理狀態,在實施某種行為時,心理上沒有達到其應當達到的注意程序。具體表現為故意和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