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侵權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一般原則是確定行為人侵權責任的根據和標準。
過錯責任原則是任何人僅在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時。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即有過錯,有責任。無過錯,無責任。
如果數人因共同故意造成他人損害的。該數人要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共同加害人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大小來承擔責任。加害人要為因其過錯給他人造成的損害負責。受害人也要因自己的過錯,給自己造成的損失負責。如果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如果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不考慮行為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行為人都要對造成的他人損害賠償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的規則的事由和依據包括。第一:現代社會高科技的發展帶來了很多的危險活動和危險物品利用,這些通常是對人類社會有利的,故而法律容許這些危險活動和危險物品利用的進行,但是為了實現對受害人的救濟。要求行為人對自己所生危險,給他人造成的傷害承擔危險責任。第二,某人對於他人基於特定關係,而具有控制力依法具有監督管理的義務,並且可能從這種控制力中獲取利益。該享有控制力的主體需對被控制對象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承擔替代責任。例如產品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責任;環境汙染責任;高度危險責任;飼養動物損害責任;建築物等倒塌致害責任;監護人責任;用人單位責任;接受勞務提供者的責任都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情形。
如果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則有可能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行為人的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