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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編中,規定的是公平分擔損失規則,不是公平責任原則!
楊立新教授的評註:《侵權責任法》第24條與《民法通則》第132條相比,基本沒有什麼變化,規定的是公平分擔損失規則,而不是公平責任原則,不屬於歸責原則。在適用中,原則上應當有明確規定,必要時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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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重點法條類案裁判規則系列㉓:關於公平責任原則的...
法信 · 法條變遷《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法條變遷說明《民法典》第1186條是對《侵權責任法》第24條「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這一規定的重大變動,「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的立法表述被修改為「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意在限制公平責任規則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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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第一條詳解
2008年12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對侵權責任法進行了第二次審議。2009年10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對侵權責任法進行了第三次審議。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侵權責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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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我國侵權責任法的歸責原則
對於公平責任是否是一項歸責原則,在我國學術界一直頗有爭議。有學者為公平責任是一項歸責原則,而另一些學者則認為公平責任不是一項歸責原則。筆者贊同公平責任不是一項歸責原則。因為所謂「公平責任」只不過是民法公平原則在侵權法領域的具體應用,是在雙方均無過錯的情況下,當事人之間分擔損失的一種方法,而不是一項歸責原則。我國《侵權責任法》沒有具體的法條將公平責任作為獨立的歸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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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來了|論公平責任的價值理念與適用規則
而公平責任則是可以在民事裁判中直接援引的法律規範,在民法典頒布之前,一般認為《民法通則》第132 條以及《侵權責任法》第24 條是我國民事法律對公平責任的具體規定。在最初侵權法領域並不存在公平責任,公平責任隨社會發展應運而生,有學者由此認為公平責任是立法者以公平原則填補法律漏洞的體現,筆者認為,此種觀點並無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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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要怎麼劃分?侵權責任法賠償是怎麼規定的?
《侵權責任法》規定了以下無過錯責任: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2條) (2)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4條) (3)提供個人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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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來了|論公平責任的價值理念與適用規則
公平責任像是在公平原則理念之下孕育而生的「子概念」,旨在處理侵權糾紛中雙方均無過錯,但損失應進行分擔的情形,是社會風險負擔和均衡分擔損失的一項特殊規則。新頒布的《民法典》第1186條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儘管較《侵權責任法》第24 條有所變動,但該條仍可視為學理上公平責任的規定條款(《民法典》修改後稱為公平分擔規則更恰當,為行文一致,本文統稱公平責任,後文詳述)。由此可見,我國仍然保留著公平責任的條款,這意味著儘管有所爭議,但結合我國當前經濟發展水平及民族心理,公平責任依然有著適用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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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權責任規則溯及既往效力規定解讀
自甘風險也叫危險自願承擔,是英美侵權法的傳統免責事由,是指受害人自願參加有一定風險的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由於侵權責任法沒有規定自甘風險免責規則,因而在司法實踐中,對訴訟到法院的涉及自甘風險爭議的案件,法院在適用法律上做法不統一,形成同案不同判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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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新寶 張馨天:從《侵權責任法》第87條到《民法典》第1254條...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1254條通過對從建築物拋擲(墜落)物品侵權責任規則的利益再衡量,在結合我國現階段社會實際情況和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採用行為規範與裁判規則相結合、多方參與的綜合治理創新模式,強調法律條文的行為規範作用與裁判功能並重,設定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保障義務和相關責任以及公安機關的調查職責,力求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實現個案的公平正義,為此類糾紛的預防和處理提供了比較完善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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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立新解讀民法典侵權責任規則溯及既往效力規定
自甘風險也叫危險自願承擔,是英美侵權法的傳統免責事由,是指受害人自願參加有一定風險的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由於侵權責任法沒有規定自甘風險免責規則,因而在司法實踐中,對訴訟到法院的涉及自甘風險爭議的案件,法院在適用法律上做法不統一,形成同案不同判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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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侵權責任法的一般條款
第一種觀點認為應屬於第二條:「《侵權責任法》的一般條款應屬第二條。其一,《侵權責任法》的第二條與歐盟民法典侵權行為編的第一條基礎規定比較接近。其二,作為侵權法的一般條款必須是比較簡明的,而且包含一般條款的三個要素,《侵權責任法》的第二條符合這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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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星: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的理解與適用
侵權責任法第一個草案未規定醫療侵權問題,第二個草案增加了第七章醫療損害責任,規定了裁判醫療損害侵權案件的詳細規則,其立法目的是要緩和醫患關係的緊張。一段時間以來,我國社會生活中醫患關係十分緊張,其中一個原因就是2002年以來,我們拋棄了依據民法、侵權法裁判醫療損害侵權案件的成功經驗,改為按照行政法規來處理醫療損害賠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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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公平分擔責任原則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14章:公平責任原則民法典第1186條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侵權一、解讀這是關於公平分擔損失責任原則的規定。當損害的發生,受害人自己沒有過錯,行為人也無過錯,此種情況下,受害人和行為人公平分擔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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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一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09年12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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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權責任編》逐條解析(七)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本條講的是侵害造成財產損失時,賠償責任的一般規定。本條與《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的內容幾乎沒有差異,只是在這裡增加了「合理」兩個字,即其他合理方式,起到的作用僅僅是將表述看起來更加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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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重點法條類案裁判規則系列㉙:關於單位用工責任的相關裁判...
《民法典》第1191條屬於對《侵權責任法》第34條進行完善的條文,將勞務派遣中勞務派遣單位的責任定性為與其過錯相對應的按份責任,而不再是與其過錯相對應的補充按份責任;同時吸收了《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9條的規定,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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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權責任規則溯及既往效力規定之解讀 | 民法典專欄
由於侵權責任法沒有規定自甘風險免責規則,因而在司法實踐中,對訴訟到法院的涉及自甘風險爭議的案件,法院在適用法律上做法不統一,形成同案不同判的結果。例如,同樣是參加體育活動造成損害,有的判決承擔賠償責任,有的判決不承擔賠償責任,有的判決原、被告公平分擔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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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責任的裁判與執行:以保證人責任及共同侵權責任為視角|薦讀 33
比較而言,我國立法未對連帶責任概念、特點及適用規則給出明確係統規定。現有相關法律規定散落於民事各部門法中,以及最高法院制定的各類司法解釋中,且法律用語不夠規範。如 《民法通則》 第八十七條表述為連帶權利、連帶義務 ,《合同法》 第九十條表述為連帶債權、連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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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的價值理念
社會秩序第二個層面的內容是,家庭、社會、經濟和政治生活上一定程度的一致性和確定性。因為個人的衣食和性等基本需求,難以在持續的動亂和衝突的狀況下進行,而只能在一定程度的安全、平和及有序的社會環境下實現。正是由於社會秩序如此重要,所以「侵權責任法」第一條便強調「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並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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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鮮明中國特色
;二是,將第二章的章名直接規定為「損害賠償」,全面規定侵權損害賠償的規則,突出了侵權責任主要是損害賠償之債的屬性,突出了侵權法就是侵權損害賠償法的屬性。一是關於網絡侵權責任,不僅完善了避風港原則的通知規則,還特別規定了反通知規則,使網絡侵權責任規則臻於完善;二是對高空拋擲物損害責任進行了全面改造,強調公安等機關應當偵查查清加害人,確定其責任,物業管理人應當善盡安全保障義務,對於確實不能查清真正加害人的才適用補償責任,且合理配置追償權,避免了單純規定給予補償的不公平的「連坐」後果,實現了民法的公平和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