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我國侵權責任法的歸責原則

2020-12-16 中國法院網

2012-11-21 14:30:18 | 來源:顧小娟 | 作者:史文靜 申瑋

  摘要:本文旨在討論分析我國侵權責任法的歸責原則以及各歸責原則的具體內容。首先,介紹了歸責原則的含義,及確立歸責原則在實踐中擁有著積極的意義。其次,分析了學界對歸責原則體系界定的各種學說,得出了本人對歸責原則體系的看法即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三元歸責原則體系。再者,具體介紹了各歸責原則的含義、構成要件、實際運用中的注意點。最後,對歸責原則的實施效果進行了總結。

  關鍵詞:歸責原則、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

  一、侵權責任法的歸責原則概述

  所謂歸責原則是指據以確定侵權民事責任應由行為人承擔的理由、標準或者說最終責任歸屬決定性的根本要素。而侵權的歸責原則,實際上是歸責的規則,它是確定行為人的侵權民事責任的依據和標準,也是貫穿整個侵權行為法之中,對規範各個侵權法起著統帥作用的立法指導方針。一定的歸責原則直接體現了統治階級對侵權立法的政策,同時也集中表現了侵權法的規範功能。在司法實踐當中,對一個案件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就要適用不同的具體規則,法官在審理具體的侵權案件的時候,他必須要首先確定這個案件要適用什麼樣的歸責原則,只有確定了這個案件要適用什麼樣的歸責原則,他才可以按照所選擇的歸責原則指向的具體法律適用規則辦理案件。如果在對一個案件適用法律時,選擇歸責原則出現錯誤的話,那麼這個案件就會出現根本性的錯誤。所以,歸責原則是侵權責任法的一個核心問題,侵權責任法必須規定清楚。

  在現階段,由於侵權法規範對象的複雜性和多層次性,世界各國的侵權法的歸責原則都呈現多元化的趨勢。我國學者的意見分歧較大,例如楊立新教授認為:「侵權責任歸責原則,是指確定侵權行為人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一般準則,是在損害事實已經發生的情況下,確定侵權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以及與自己具有特定關係的人或者物件所造成的損害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原則。」 張新寶教授認為:「侵權責任歸責原則,是指以何種根據確認和追究賠償義務人的民事責任,它所解決的是侵權的民事責任之基礎問題。」

  二、我國侵權責任法的歸責原則體系

  歸責原則體系應該具有內在邏輯聯繫,其體系內各歸責原則應是既相互區別,各有功能,又是相互補充的,而不是截然對立的。所以確立合理的歸責原則體系是侵權責任立法的重要課題。而侵權責任歸責原則體系歷來是一個頗具爭議的論題。當一個人的行為或物件致他人損害以後,究竟如何在各當事人之間分配損失,才能既保受害方得到最大程度的救濟,又同時不違公正。上述問題的解決必須依賴與歸責原則的確立。

  關於侵權的歸責原則體系,學界眾說紛紜,主要有四種觀點:(1)一元論即單一的過錯責任歸責原則說,這種主張將過錯延展為侵權責任之唯一歸責原因。這是過去較有代表性的觀點,現在少有學者主張 ;(2)二元論即主張我國侵權歸責原則為二元歸責原則體系,有三種觀點:其一為過錯責任與無過錯責任的二元歸責體系。其二是由過錯責任和嚴格責任原則構成,認為過錯推定是過錯原則中的一種程序性規則,而非一項獨立的侵權歸責原則。其三是由過錯責任原則與公平責任原則構成;(3)多元論。這一觀點內部又有許多分歧:其一,有人主張多元的歸責原則,包括過錯責任原則、危險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三種。 其二,有學者主張我國侵權責任法的歸責原則就是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三個歸責原則構成,各自調整著不同的侵權行為。 其三,有學者提出:我國侵權責任法的歸責原則體系應當採取多元歸責體系,即以過錯責任和嚴格責任作為兩項基本的歸責原則相併列,而以公平責任原則為補充,以絕對的無過錯責任為例外。

  本人認為,一元論說由於只承認過錯責任原則,隨著生產力的發展,法律救濟功能的加強和人權保護的強調,在一些適用過錯責任無法保護合法權益而從社會利益的角度又必須保護的領域,僅僅依據過錯責任原則歸責就不符合整個社會公平正義的需要,也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和發展。二元論說只承認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兩個歸責原則也顯然沒有涵括所有的歸責原則,它強調了過錯推定原則仍然是以過錯作為歸責的條件,與過錯責任根本一致,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它忽視了過錯推定原則畢竟是以推定過錯作為歸責的要件,具有的獨立性,與過錯責任原則以主客觀相結合的確認作為歸責要件,區別是非常明顯的。三元論說與四元論說都肯定了過錯責任原則為侵權責任法的首要原則,但其爭議的焦點主要圍繞在公平原則是否為侵權責任法的歸責原則。

  公平責任是指在當事人對造成的損害都無過錯、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要求加害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不賠償受害人遭受的損失又顯失公平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財產狀況及其他實際情況,責令加害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給與適當補償的一種責任形式。對於公平責任是否是一項歸責原則,在我國學術界一直頗有爭議。有學者為公平責任是一項歸責原則,而另一些學者則認為公平責任不是一項歸責原則。筆者贊同公平責任不是一項歸責原則。因為所謂「公平責任」只不過是民法公平原則在侵權法領域的具體應用,是在雙方均無過錯的情況下,當事人之間分擔損失的一種方法,而不是一項歸責原則。我國《侵權責任法》沒有具體的法條將公平責任作為獨立的歸責原則。

  此外,關於公平責任能否成為獨立的歸責原則民法理論界存在著不同觀點。《侵權責任法》第24條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該條規定是「分擔損失」而非《民法通則》規定的「分擔民事責任」,立法者在此處確立的是損失分擔的規則。而非公平責任原則,理由是:首先,公平責任的適用不具有法律上的確定性,自由裁量權較大,是關於補償的指導性規則,不宜作為歸責原則;其次,有過錯即承擔責任是侵權責任歸責的基本原則。既然雙方當事人對損害發生都沒有過錯,行為人就不應當承擔責任,只需在公平合理的基礎上,由行為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給予適當補償。雙方分擔損失不過是民法中公平責任在《侵權責任法》中的體現。另外,從調整範圍上看,公平責任適用範圍過於狹小而不可能與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並立的歸責原則。正如楊立新教授認為,「即使所謂的公平責任原則在實際中適用的範圍而言,也不是典型的侵權行為。所謂的公平責任原則,它所『調整』的侵權行為,是對於損害的發生,加害人沒有過錯,受害人也沒有過錯的情形,其實這種情形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侵權行為,而僅僅是在侵權行為法中視為侵權糾紛的一種特殊情況。一個『歸責原則』調整這樣狹小的範圍,並且不是一個嚴格意義的侵權行為,這個歸責原則的地位還不值得懷疑嗎?」 因此,《民法通則》第132條和《侵權責任法》的24條均不宜概括為「公平責任原則」。公平責任依據公平觀念作為價值判斷標準,因而具有高度抽象性和不確定性,在實際適用中賦予法官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其適用標準過於模糊,隨意性極大。王澤鑑先生也認為公平責任不宜作為歸責原則,他指出:「一是僅考慮當事人的財產,使財產之有無多寡由此變成了一項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由有資力的一方當事人承擔社會安全制度的任務,不完全合理;二是在實務上,難免造成法院不審慎認定加害人是否具有過失,從事的作業是否具有高度危險性,而基於方便、人情或其他因素從寬適用此項公平責任條款,致使過失責任和無過失責任不能發揮其應有的規範功能,軟化侵權行為歸責原則的體系構成。」

  綜上所述,我贊同楊立新教授的觀點,認為我國《責任侵權法》的歸責體系,採取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三元並立的做法。從我國現行的民事法律來看,侵權責任法將無過錯責任納入其中,並且還將過錯推定責任獨立出來作為一種歸責原則,這就構建了多元歸責原則體系。在這一點上,體現了我國侵權責任法的中國特色。在多元歸責原則體系中,過錯責任是普遍適用於各種侵權行為的一般原則。凡是法律、法規沒有規定適用過錯推定責任、無過錯責任的情況,原則上都應當適用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是特殊的歸責原則,《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2款和第7條關於過錯推定和無過錯責任的規定,都使用了「法律規定」幾個字。從文義解釋來看,所謂法律規定,主要是指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也就是說,侵權責任法有規定的才適用該歸責原則。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不能適用該歸責原則。

  三、過錯責任原則

  《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條是過錯責任一般條款的體現。

  過錯責任是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過錯為歸責的依據,並以過錯作為確立責任和責任範圍的基礎的歸責原則。作為侵權責任法的一般歸責原則,適用於一般侵權行為。適用的方式一般是由原告(受害人)負舉證責任證明被告(加害人)主觀上有過錯;否則,不成立一般侵權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侵犯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過錯責任原則包含以下含義:第一,它以行為人的過錯作為責任的構成要件,行為人具有故意或者過失才可能承擔侵權責任。第二,它以行為人的過錯程度作為確定責任形式、責任範圍的依據。因此,在過錯責任原則制度下,責任成立的構成要件主要為:

  1、行為人實施的一定行為。這裡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在大部分情況下, 行為人都是因為對他人的民事權益實施的加害行為而承擔侵權責任, 如損毀他人財物。但是, 在一些特定情況下, 行為人的不作為行為也可能產生侵權責任, 如《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 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造成他人損害的, 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作為義務特定的,也是某法律明確規定的, 或是某人先前的危險行為產生的, 也可能是基於當事人的約定等等。

  2、行為人的行為發生過錯。在過錯責任原則中, 是否產生過錯是確定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的核心要件, 也是法院審判、調解侵權案件的主要考慮因素。過錯一般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在過錯責任原則中,不僅要考慮行為人的過錯,往往也會考慮受害人的過錯或者第三人的過錯。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對損害的發生也存在過錯的話,則要根據過錯程度來分擔損失,因此可能減輕甚至抵消行為人承擔的責任。過錯程度決定責任範圍。

  3、當事人的民事權益受到損害。這裡的損害也是一個廣泛概念, 不僅包括財產損害,還包括非財產損害,如人身損害、精神損害。《侵權責任法》第2條第2款對民事權益作出了規定,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在實踐中,大多數受害人更注重的是現實損害和財產損害,對非財產損害的確定受外界和客觀、主觀的因素限制較多。

  4、存在因果關係。行為人的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如何判斷因果關係需要根據個案的實際情況,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對案情較為簡單, 一因一果的侵權事項, 可以直接根據事實來進行判定; 對於雖然有其他條件介入, 但行為與損害結果有延續或外來事件打斷的, 也可以認定存在因果關係; 對多因一果等其他複雜情形, 則需要根據實際情況綜合考慮來決定。

  四、過錯推定原則

  過錯推定責任是指法律事先規定,一旦加害人實施了某種加害行為,法律就推定加害人有過錯,被告即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如果加害人能證明自己無過錯,其責任即可豁免。其目的在於改變過錯責任中受害人的舉證不利的地位,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規則,這與過錯責任的「誰主張誰舉證」不相一致。過錯推定採取舉證責任倒置的證明方式,如果行為人未能有效證明其沒有過錯,則人民法院最終得以認定其具有過錯,並據此確立侵權責任。由此可以看出,過錯推定原則與過錯存在密切聯繫,只不過其舉證責任倒置了,免卻受害人證明行為人有過錯的繁重責任,從而平衡了雙方的訴訟能力,有助於實現法律實質正義。過錯推定原則主要適用於: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受侵害時,教育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38條);2、下列情況下,醫療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58條);(1)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2) 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3) 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3、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過錯推定責任(75條);4、動物園的過錯推定責任(81條);5、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過錯推定責任(85條);6、堆放物侵權(88條);7、林木折斷侵權(90條);8、窨井管理人的過錯推定責任(91條)。

  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在適用上要嚴格根據法律規定,按照基礎事實來進行判斷。例如《侵權責任法》第38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與第39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兩個條文相差不大,但適用的歸責原則卻不同,前者適用的是過錯推定原則,後者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

  五、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是與過錯責任相對應的術語,是為彌補過錯責任的不足而設立的制度。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不以行為人的過錯為要件, 只要其活動或者所管理的人損害了他人的民事權益, 給他人造成損失,不問其主觀上是否有過錯而都應承擔的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意義在於保護處於弱者地位的受害人的利益,及時救濟受害人, 使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更容易實現。

  無過錯責任的表現形態主要有:1.產品責任,指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因產品具有缺陷對他人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造成損害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責任。2.環境汙染侵權,指因環境汙染而發生的侵權責任。3.高度危險責任,指因高度危險作業或高度危險物導致他人損害而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4.動物致人損害,指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而應由動物的飼養人、管理人等承擔侵權責任,但動物園的動物致人損害,動物園承擔的是過錯推定責任。

  無過錯責任的法律特徵在於:第一,在無過錯責任中,任何一方當事人在主觀中並不存在故意或者過失,這是適用該責任的前提,如果可歸責於任何一方當事人的事由就屬於過錯責任。第二,無過錯責任是與過錯責任相併列的責任形式,也並不意味著對等,某種意義上講無過錯責任又可稱為過錯責任的補充。第三,無過錯責任的本質在於合理確定責任、合理補償損失。因此有過錯的當事人承擔責任還可以同時實現懲罰功能和補償功能。第四、無過錯責任對一般免責事由的適用進行了限制,《民法通則》第10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五,決定責任的要件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在過錯責任的前提下,行為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最終取決於他有無過錯,而在無責任情況下,行為人是否承擔責任並不取決於他有無過錯,而要根據他的行為和物件與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綜上所述,本人認為採無過錯責任歸責的立法重點,應遵循法已立,應嚴守,即對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應嚴格依照侵權責任法規定的範圍適用。一旦被列人適用無過錯責任歸責的範圍,那麼,行為人只有證明存在法定免責事由,才可以免除責任(無過錯責任法定免責事由主要是指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某些情況下,不可抗力的抗辯受到限制或不適用)。

  六、結語

  《侵權責任法》針對不同的侵權行為, 分別規定了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共同組成了完整的侵權責任的歸責體系。

  「侵權責任法」的生效標誌著我國民商事法律體系得到進一步完善,並向完整民法典的目標進一步邁進;意味著今後個人權益能得到更加全面、有力的保護。侵權責任立法過程中,針對我國特殊國情和法制傳統的理念都涉及和考量,對轉型時期中各種複雜的利益格局的進行了充分考慮,以及對利益衝突完善了協調措施等。因此,我國的「侵權責任法」相對於其歐美國家來說,即便是比較上的借鑑,也不是通過簡單的繼受來完成, 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講,保持侵權責任法的特色,是契合中國社會發展和現實國情的需要。因此,這部法律為中國的司法實踐提供了依據,為百姓權益保障提供了制度支持,為法治建設進一步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也為世界民事法律文化的發展做出了中國自己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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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單位: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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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是由於社會秩序如此重要,所以「侵權責任法」第一條便強調「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並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制定本法」。「侵權責任法」能夠擔此重任,因為該法中最為重要的條款,當屬確定過錯責任原則的第六條第一款,即「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 侵權責任編中,規定的是公平分擔損失規則,不是公平責任原則!
    《侵權責任法》第24條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民法通則》第132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楊立新教授的評註:《侵權責任法》第24條與《民法通則》第132條相比,基本沒有什麼變化,規定的是公平分擔損失規則,而不是公平責任原則,不屬於歸責原則。在適用中,原則上應當有明確規定,必要時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用。
  • 2017山東事業單位公共基礎知識:經濟法之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一)
    2017山東事業單位公共基礎知識:經濟法之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一) 歸責原則是指確定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的理由和根據。關於產品缺陷責任的歸責原則,過去一般採取主觀主義標準,以主觀過錯作為承擔責任的依據;現代多採取客觀主義標準,只要因產品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不論有無過錯,均應負賠償責任。歸責原則由過錯原則發展為嚴格責任原則,反映了經營者與消費者在社會經濟領域裡力量消長的變化軌跡。我國產品質量法則對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缺陷責任分別作了不同的規定。1.生產者的嚴格責任。
  • 侵權責任法視野下的專家責任
    受法律的穩定性及滯後性影響,現代社會中具有多發性與特殊性的專家責任,卻尚未在現行法律體系中找到自己應有的位置。本文試圖通過對專家責任中一些有爭議問題——包括專家責任的性質、歸責原則、責任承擔主體、立法模式等進行剖析,為專家責在法律體系找到自己正確位置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議。全文共約6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