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網絡並非法外之地,侵犯名譽要賠償

2020-09-15 門頭溝檢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人格權獨立成編,這在全世界的民法典當中屬於首創,其目的不僅在於突出對人格權的保護,更是對當下時代熱點問題的回應。近年來,隨著網際網路、自媒體等技術的發展,人們在更加自由、便捷地發表自身觀點的同時,也出現了一系列新問題,比如在微信朋友圈或者微博等網絡平臺上,出於洩憤辱罵他人,以為不受法律約束,實際上侵犯了他人的名譽權。網絡並非法外之地,微信朋友圈也不例外。下面,就請跟隨門檢小編一起來看這則案例吧!



以案釋法


2019年6月16日至17日,出於洩憤目的,李某相繼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中發表了對張某涉及侮辱性、誹謗性的語言,其中一條還貼出了張某的照片。李某發布的朋友圈對微信號內所有好友公開顯示,發布該朋友圈時,其好友人數為700人左右。張某發現李某的上述行為後,以李某有損自身的名譽和人格尊嚴為由將其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李某刪除發布的信息並在朋友圈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近日,法院依法對該起侵害名譽權的糾紛進行了宣判,判決李某以不屏蔽任何人的方式公開發布微信朋友圈向張某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發布的道歉內容至少保留十日。

檢察官說法

網絡侵犯名譽權,是指通過網際網路,在網上登載包括文字、圖片、聲音、動畫等各種利用電腦和網絡技術製作並在網絡中上載的各種各樣的作品,侵犯公民或法人的名譽,並使其社會評價降低或貶損的行為。依照現有法律規定,我國公民和法人的名譽權依法受保護,任何個人和組織非法侵害他人的人格尊嚴,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權的行為都是被禁止的。


【法條連結】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檢察官提示


網絡並非法外之地,我們在享有言論自由的同時也要注意自由的限度,一旦侵犯了他人的名譽權就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所以在使用微信、微博等網絡平臺時一定要注意自己發表的內容,不要因為一時氣憤,逞口舌之快。

另外,如果是我們自己的名譽權受到了侵犯,也要做好以下幾點來進行維權:

1.保存好證據,複製對當事人進行言語詆毀的網頁或圖片;

2.查清侵權者的真實資料和明確信息,必要時可以向公安機關求助;

3.向法院提起訴訟,並提交相關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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