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晨名譽侵權案一審被駁回,精神損害賠償官司為何難打?

2021-01-10 LadyThem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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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晨一審敗訴

近日,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公布了「李晨與李季委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判定駁回李晨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李晨方面「需向李晨先生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及維權成本」訴求。

李晨名譽侵權案頗受大眾關注,焦點在於這是鮮有的明星名譽權案被駁回訴訟請求案例。

其實,隨著社會發展,人們的維權意識不斷提高,經常有人因某件事提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但很多人對什麼是精神損害賠償、哪些情形下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以及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等問題不甚了解。

下面我們來梳理一下法律規定的「精神損害賠償的那些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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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主張

精神損害賠償的前提是對於自然人的精神造成一定損害,使自然人的精神上「受傷」才會產生的賠償費用,故抽象概念上的法人無權主張精神損失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五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人格權利遭受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能夠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只能是精神受到嚴重傷害的自然人。

1、 人格權受到損害可向法院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解釋》第一條規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一條還規定,經營者有侮辱誹謗、搜查身體、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權益的行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常見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侵犯名譽權糾紛、侵犯肖像權糾紛、侵犯隱私權糾紛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需要注意的是,隨著行動網路傳播的發展,侵犯肖像權案件已非常常見,一些商業主體為了宣傳推廣自己的產品,將顧客、名人等未授權的照片用於自己的商品及服務宣傳。例如:甲公司系一家整形醫院,未經乙許可使用其照片用於商業宣傳,該行為侵犯了乙的肖像權,最終法院酌情判令甲公司賠償精神撫慰金。

2、特定身份權受到損害可向法院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解釋》第二條規定:「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係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係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法律規定設立監護人的有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常見於離婚後一方不履行法院判決將子女藏匿,剝奪對方探視權的案件。

例如,李某於2010年向法院起訴與劉某離婚,後法院判決雙方離婚,雙方兒子李某某隨劉某共同生活。後李某未經劉某同意,將李某某帶走並藏起,不讓劉某見面、通話。劉某求助相關部門無果,後向法院起訴,法院依法支持了劉某要求李某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

3、死者權益受到損害,其近親屬可向法院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我國對於死者的權益也加以保護。

《解釋》第三條規定:自然人死亡後,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誹謗、貶損、醜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三)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死者人格利益的保護是對其生前享有的人身權的延伸,轉由死亡公民的近親屬行使。

《解釋》第七條規定:自然人因侵權行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後其人格或者遺體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為原告;沒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親屬提起訴訟,列其他近親屬為原告。

例如,「邱少雲烈士」人格權糾紛案一案,孫杰在新浪微博發文將邱少雲烈士在烈火中英勇犧牲比作「半邊熟」的烤肉,對邱少雲烈士的人格權進行了貶損和侮辱,並通過網絡大量轉載,既傷害了社會公眾的民族感情,又給邱少雲烈士家屬造成了精神傷害。邱少雲的弟弟邱少華向法院起訴,最終法院判決其賠禮道歉,並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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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過錯方佔理

4、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受到損害可向法院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解釋》第四條規定: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例如,甲在辦婚禮前前往乙公司拍攝婚紗照,歷時兩天完成拍攝後乙公司告知照片底片刪除無法取回,給甲造成了精神傷害,甲起訴至法院。法院認為照片原片屬於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給甲造成了精神損失,支持了其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主張。

5、個人信息權受到損害可向法院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甲是乙的前妻,乙後來與丙結為夫妻,後甲因懷恨在心,在微信群以及某市一些地方發布張貼乙與丙的隱私照片,並將丙的手機號碼、微信二維碼以及與乙的私密聊天記錄公開,後使丙被許多陌生人騷擾並給丙帶來了極大的精神痛苦。後法院支持了丙要求甲支付其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主張。

6、離婚案件中無過錯方可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在離婚糾紛案件中,婚內未盡到夫妻間的忠實義務,會給無過錯方造成極大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壓力,因此《婚姻法》第46條規定,對於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也可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由於雙方婚前接觸時間較短,沒有良好的感情基礎,婚後甲男一直毆打乙女,乙女多次報警並前往醫院治療,最終法院認為甲男實施的家暴對於乙女的身體、精神均造成了傷害後果,支持乙女的精神損害賠償金主張。

需要注意的是,作為婚姻中的無過錯方,應當在提起離婚訴訟時一併提出損害賠償;若無過錯方為被告的,可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損害賠償單獨提起訴訟或者在二審中納入調解範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條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

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此外,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一方必須沒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七條規定:夫妻雙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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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例外情況

原則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僅支持「物質損失」,不支持「精神損失」。並且,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汪某駕駛載貨的電動三輪車與駕駛電動自行車的黃某相撞,事故發生後黃某搶救無效死亡,汪某逃逸,後交警大隊認定汪某全責,黃某無責,汪某被判處交通肇事罪。黃某父母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汪某支付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醫療費。法院認為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屬於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物質損失,故僅支持了喪葬費與醫療費。

但是,上述原則有兩個例外情況。第一個例外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和解與調解。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精神損害賠償雖然無法通過法院判決取得,但可通過調解、和解獲得法律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4款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賠償範圍、數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限制。

第二個例外是機動車交通肇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三款規定,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人身傷亡」,是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等人身權益所造成的損害,包括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各項損害。而侵權責任法的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第二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此,在機動車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法院可能會支持支持死亡賠償金或殘疾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

甲、乙、丙為受害人丁的家屬,戊是某車司機,2018年的某日,戊駕駛蘇EXXX的小轎車經過某路段時,將丁撞傷,丁經搶救無效死亡,戊負事故主要責任,並被判刑。後甲、乙、丙向法院起訴,要求戊支付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後法官支持了甲、乙、丙要求支付死亡賠償金的訴請,並酌情認定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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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與撫慰

十種情形下可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三條規定的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受害人人身權的五種情形,第十七條規定的是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受害人人身權的五種情形。

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並未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標準。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對精神損害撫慰金金額範圍有了明確的規定。

該意見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適用精神損害賠償條款,決定採用「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方式的,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精神損害事實和嚴重後果的具體情況;侵權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過錯程度;侵權的手段、方式等具體情節;罪名、刑罰的輕重;糾錯的環節及過程;賠償請求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賠償義務機關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其他應當考慮的因素。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還應當注意體現法律規定的「撫慰」性質,原則上不超過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所確定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最低不少於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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