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財產保全是當事人的重要訴訟權利,但該權利的行使必然會對被申請人權益造成一定的限制,甚至是損害。因此法院一般會要求申請人提供財產保全擔保,目的就在於當申請人行使權利不當致使他人財產受損時,受侵害人能夠及時取得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了財產保全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那麼,何為「申請有錯誤」,是不是官司打輸了就等於「申請有錯誤」呢?在此通過一個案例,談談申請財產保全損害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問題。
案情簡介:
王某(A公司股東之一)於2015年10月28日以A公司為被告,該公司另一股東鍾某為第三人向沙市區法院提起公司解散之訴,請求判令解散A公司。案件審理過程中,王某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查封了登記A公司名下的一批商鋪,查封期限為2015年12月3日至2018年12月2日,由B擔保公司為此次財產保全提供擔保。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具備提起公司解散之訴的主體資格,A公司經營僵局也現實存在,故判決支持了王某訴訟請求,準予A公司解散。該案上訴後,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2018年6月26日,該案經提審進入審判監督程序,提審法院認為在王某未窮盡撤銷股東會決議訴訟、股東知情權訴訟等其他救濟手段的情況下,不宜採用最嚴厲的公司解散措施,遂於2018年11月23日作出判決撤銷一、二審判決,駁回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2018年11月26日,王某申請對查封標的物進行了續封。A公司認為王某申請查封及續封行為均具有惡意,且對公司造成巨大經濟損失,故起訴要求王某賠償不動產查封期間的損失,B擔保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裁判要旨
申請財產保全損害賠償責任屬於侵權責任。本案王某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關於過錯責任原則之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即王某存在過錯是其承擔侵權責任的必要構成要件之一。對於王某是否存在過錯的問題,法院認為王某訴訟請求是否得到最終支持不是唯一的判斷標準,還應考察其是否存在主觀上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本案中,王某為保證將來公司解散之後清算能夠順利執行,對A公司名下不動產申請查封,並由B擔保公司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系行使其正當訴訟權利。經查,王某收到再審判決書的時間為2018年11月30日,即王某在2018年11月26日申請續封時並不知曉再審判決結果,其在查封期限即將屆滿之際申請續封的行為亦符合常理。因此,法院認定王某並無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
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
法官說法
財產保全雖系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措施,但該程序依當事人申請而啟動,其目的亦在於保障申請人權利的最終實現。如因申請人權利行使不當造成他人損失,應由申請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適用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四要件:財產保全措施實際執行,損害結果客觀存在,財產保全措施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申請人存在過錯。其中,申請人是否存在過錯往往是此類案件爭議的焦點問題。
申請財產保全和訴訟都屬於一種風險活動。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客觀上是否得到最終支持並非判斷其有無過錯的絕對依據,如果申請人善意地行使申請保全的權利,對造成他人損害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那麼就不具法律上的可責難性。在司法實踐中,判斷申請人有無過錯,一方面應從申請保全的標的額、對象及方式等情節考察其申請是否妥當,另一方面還要結合其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來考察其提起的訴訟是否合理。上述案例中,王某的訴訟請求雖然被提審法院駁回,但得到了一審和二審法院的支持,由此可證明王某的訴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且在申請財產保全的過程中,也沒有證據證明王某有明顯過錯,因此不承擔賠償責任。
事實上,為平衡各方當事人利益,民事訴訟法也賦予了被申請人異議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和查封物置換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七條)。因此,沙法君提醒,如果申請錯誤確實存在,在財產保全過程中,被申請人就要積極地依法採取制衡手段,否則事後以侵權為由尋求救濟,舉證難度將增加。
法官說法
財產保全雖然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措施,但是其前提和基礎系當事人的申請,其目的也是為了保障申請人權利的最終實現。因此,如果申請人權利行使不當造成他人損失,應由申請人承擔申請財產保全損害賠償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申請財產保全和訴訟一樣都屬於一種風險活動。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是否得到最終支持不是判斷其有無過錯的絕對依據,如果申請人善意地行使權利,對損害的發生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那麼就不具有主觀過錯。在司法實踐中,判斷申請人有無過錯,一方面是從申請保全的標的額、對象及方式等情節來考察保全的申請是否適當,另一方面是結合其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來考察其提起的訴訟是否合理。以本案為例,王某的訴訟請求雖然最終被駁回,但得到了一審、二審法院的支持,由此可證明王某的訴求有一定合理性,且在申請財產保全的過程中,也沒有證據證明王某有明顯過錯,因此不承擔賠償責任。
來源:荊州市沙市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