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新觀點:財產保全後僅小部分勝訴,由此給對方造成的巨額損失是否應當賠償?

2020-09-15 廣宗縣普法


核心裁判觀點: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之規定,財產保全侵權屬於一般侵權,以過錯原則為歸責原則。判斷申請是否錯誤,應當考量申請人在申請保全時是否盡到了謹慎注意義務。


案件索引:

審理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案號:(2020)最高法民終552號

裁判日期:2020年8月6日

案件起因:

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確認江都公司對華中公司享有的債權為260萬元,江都公司申請查封華中公司總價值超過1200萬元的23套房屋,超標的查封金額高達940萬元。因被查封無法變現,華中公司產生了如下三方面的損失:(1)多給付遲延履行利息4335962.46元;(2)不能償還中國銀行貸款產生的利息4027290.54元;(3)在執行階段額外承擔了共計577219元的評估費與檢測費。

故訴至法院要求索賠!

爭議焦點:

全額財產保全後,僅部分勝訴,由此造成被保全的損失,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即:江都公司應否賠償因申請查封給華中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8940472元?

裁判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本案系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案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之規定,財產保全侵權屬於一般侵權,以過錯原則為歸責原則。判斷申請是否錯誤,應當考量申請人在申請保全時是否盡到了謹慎注意義務。

本案華中公司主張江都公司具有兩點過錯:第一,故意抬高訴訟標的額與超標的查封;第二,終審判決作出後仍繼續超標的查封。對此,本院作如下評判:

對於是否虛高訴訟標的額的問題。江都公司訴請華中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滯納金、違約金等共計12273859.45元,提交了結算書和工程籤證等證據材料證明其主張。華中公司稱江都公司主張的工程造價與司法鑑定確定的工程造價之間有700多萬元的差距,最終判決的金額只有200多萬元,說明江都公司有過錯。

本院認為,在人民法院沒有對案件爭議作出最終判斷之前,江都公司基於自己對案件的理解,提出具有事實基礎的訴訟請求,系正當行使訴訟權利。當事人的法律知識、舉證能力、對法律關係的分析判斷能力各不相同,對訴爭事實和權利義務的判斷與人民法院及鑑定機構的專業判斷之間較難實現一致,訴請金額與裁判結果及鑑定意見之間存在差距較為常見,僅此不足以證明江都公司存在虛高訴訟標的額的故意或者過失。


對於是否超標的查封的問題。江都公司為保障其訴求在將來能夠得到實現,申請查封了華中公司23套房屋。根據華中公司提交的測量報告,查封房屋的總面積是2820.51平方米。根據華中公司與江都公司此前以房抵債協議約定的面積與總價,可計算出雙方當時約定的房屋單價。依據前述面積與單價,江都公司申請查封的房屋總價為12493248.14元,
與其訴請金額之間沒有不合理的差距。江都公司亦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要求提供了相應擔保,通過了人民法院的審查。據此,江都公司在申請查封時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財產保全數額以滿足其權利實現為目的與限度,沒有超標的查封的故意或過失。


對執行中的查封問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範的對象是訴前保全和訴中保全,不包含執行中的保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四條規定,訴訟中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進入執行程序後,自動轉為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據此,執行中的保全無需當事人申請。生效判決作出後,華中公司即應向江都公司支付判決確定的款項,但該公司未積極履行義務,致執行程序啟動。華中公司在執行程序中提出超標的查封的異議,因被查封房屋的價值尚在評估中且該公司數次申請解封均未提供反擔保,執行法院駁回了該公司的異議。華中公司上訴稱,案涉被查封的23套房屋是華中公司唯一資產,江都公司超標的查封導致華中公司沒有能力履行義務。本院認為,如前述,執行保全無需江都公司申請,生效判決的履行依靠國家強制力量保障,執行法院已駁回了江都公司關於超標的查封的異議。同時,華中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案涉房屋是該公司唯一的房產。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華中公司在案涉房屋即將被執行法院拍賣時一次性足額繳納了執行款,可見該公司具備提供反擔保和及時履行的能力。判決未能得到及時履行的根本原因在華中公司,與江都公司的行為之間不具有因果關係。

對於華中公司的損失。江都公司確定訴請金額及申請訴中財產保全系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已盡到合理審慎義務,沒有損害華中公司權利的故意或過失。無過錯即無責任,江都公司不負有向華中公司賠償損失的責任。華中公司訴請的三項損失與江都公司的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係,究其根本,是其自身未能嚴格履行合同和積極履行生效判決導致,現其請求江都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華中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4383元,由西安華中房地產投資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博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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