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茄師兄:
很多同學說法理很抽象,難以理解。其實是因為學習法理的過程中沒有融會貫通,學習法理必須多結合實際的案例、題目進行理解,在「活的法」中才能理解法的奧秘,法之理,在法外。
一、判斷題
1.在法律關係中,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是法律關係的內容( )
2.以法的創製主體和適用範圍為標準,可以將法劃分為一般法和特別法( )
二、簡答題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具體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有原則性分歧時,有權作出解釋或決定的機關是什麼機關?
提示:請同學們自行思考後再看下面的答案哦~
一、判斷題
1.(1)該判斷錯誤。
(2)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是法律關係的內容,但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並不是法律關係的內容。法律關係主體之間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應當是法律關係的客體,如物、行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3)因此,該判斷錯誤,在法律關係中,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是法律關係的客體。
△番茄師兄劃重點:考試特別喜歡設計的陷阱就是概念混淆,大家複習的時候一定要記清楚概念所指內容具體是什麼。
法律關係是指根據法律規範產生的、以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的形式表現出來的特殊的社會關係。以下幾個概念是要注意區分的:
1.法律關係的主體是指法律關係的參加者,即法律關係中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在每一具體的法律關係中,主體的多少各不相同,但大體上都歸屬於相對應的雙方:一方是權利的享有者,稱為權利人;另一方是義務的承擔者,稱為義務人。
2.法律關係的內容包括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它是法律規範的指示內容(行為模式、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的一般規定)在實際的社會生活中的具體落實,是法律規範在社會關係中實現的一種狀態。
3.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指法律關係主體之間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它是將法律關係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聯繫在一起的中介,沒有法律關係的客體作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關係。因此,客體是構成任何法律關係都必須具備的一個要素。成為法律關係客體應滿足下述三個條件:(1)必須是一種資源,能夠滿足人們的某種需要,因而被認為具有價值。(2)必須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因而不能被需要它的人毫無代價地佔有利用。(3)必須具有可控制性,因而可以被需要它的人為一定目的而加以佔有和利用。同時符合上述三種條件的事物是非常多的,因此法律關係客體地數量和種類難以一一詳述,概括地講主要包括如下幾類:(1)物。法律上所說的物包括一切可以成為財產權利對象的自然物和人造之物。(2)行為。在法律關係客體的意義上,行為指的是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作為或不作為。(3)智力成果。作為客體的智力成果指的是人們在智力活動中所創造的精神財富,它是智慧財產權所指向的對象。(4)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是人格權和身份權的客體。
4.法律事實是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消滅的原因。
2.(1)該判斷錯誤。
(2)以法的創製主體和適用範圍為標準,法應劃分為國內法與國際法,故該判斷錯誤。
△番茄師兄劃重點:教材和講義中有大量的分類,這些分類都是根據一定的依據進行劃分,依據通常是老師出題喜歡出的陷阱點,所以一定要記清楚!具體如下:
法的分類泛指從一定角度或根據一定標準,將法劃分為不同的類別。法的一般分類是法的最基本的分類,也是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公認和適用的一種分類,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類別:
1.按照制定法律主體的不同,可將法分為國內法與國際法;
2.按照法的創製方式和表達方式的不同,可分為成文法與不成文法;
3.按照效力等級、基本內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法可分為根本法與普通法;
4.按照適用範圍的不同,法可以分為一般法與特別法;
5.按照法規定的內容的不同和價值取向的差異,法可以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
二、簡答題
答: 我國的司法解釋分為最高人民法院的審判解釋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檢察解釋,二者若發生原則性分歧,應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或決定。
△番茄師兄劃重點:很多同學會以為是全國人大解釋,但是大家想想:全國人大一年才開幾次?如果平時遇到分歧,到哪去找人?所以,遇到分歧的時候,只能找全國人大常委解釋或決定,原因就是它是常設機構,什麼時候遇到分歧,找它它都在。這樣理解是不是比較好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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