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大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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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2月12日電 據臺灣「中央社」消息,近日,作詞人李坤城指控歌手羅大佑將《心肝寶貝》等曲擅自交給唱片公司重製發行。臺北地院今天判決羅大佑應給付7萬多元新臺幣(約合人民幣1.4萬元)。
根據法院判決,兩人曾籤訂合約,由羅大佑負責經紀代理李坤城創作或兩人共同創作的臺語歌詞,有《心肝寶貝》、《大家免著驚》、《青春舞曲2000》等曲。
李坤城指控,羅大佑在合約期滿後將《心肝寶貝》等曲擅自交給唱片公司重製發行,但《心肝寶貝》是他自己獨力創作,要求給付授權金40多萬元(約合人民幣8萬元)。
羅大佑則表示,本案刑事部分不構成侵權,獲不起訴處分;《心肝寶貝》是由他指導李坤城創作,李坤城的前女友也作證該曲是由兩人共同創作。
法官審理後認為《心肝寶貝》歌詞是兩人共同創作;依合約規定,羅大佑應給付這6首歌25%到50%不等的授權費用,扣除經紀代理費,應給付7.8萬多元(約合人民幣1.56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