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關係是指土地、土地上的自然物或建築物的相鄰所有人在使用或經營這些相鄰的不動產時,相互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在相鄰關係中,一方在使用或經營自己的不動產時,負有不得妨礙對方合理行使權利的義務,同時也有權要求對方不妨礙和侵犯自己權利的合理行使。那麼,鄰居強佔公共樓道要怎麼處理,如何維護自身的權益?
網友諮詢:業主佔用樓道堆放雜物並拒絕清理,鄰居該怎麼維權?
廣東合邦律師事務所方雄文律師解答:
業主佔用樓道堆放雜物並拒絕清理,鄰居可向小區物業反饋投訴,物業處理無效果的,可向業委會或在業主大會上投訴反饋,依然沒有解決糾紛的,可以收集相關資料證據至法院提起侵權之訴。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臨時佔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方雄文律師解析:
根據《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戶外的樓道不是業主私人所有,屬於房屋的公共部位,屬於該棟樓的全體業主所共同,因此作為私人不得佔用戶外樓道空間。
公共樓道屬於共用部位,鄰居強佔公共樓道就是侵犯相鄰業主的權益。
不動產相鄰關係具有以下特徵:
第一,相鄰關係發生在兩個以上的不動產相鄰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之間。相鄰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使法人;可以是財產所有人,如集體組織、房屋所有人,也可以是非所有人,如承包經營人、承租人。
第二。相鄰關係的客體一般不是不動產和動產本身,而是由行使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所引起的和鄰人有關的經濟利益或者其他利益,如噪聲影響鄰人休息,對於不動產和動產本身的歸屬並不發生爭議。有的相鄰關係的客體是物,例如,相鄰竹木歸屬關係。
第三,相鄰關係的發生常與不動產的自然條件有關,即兩個以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財產應當是相鄰的。如上例承包經營人乙不通過承包經營人甲承包的土地不能到達自己承包的土地。
在《物權法》中相鄰環境關係的提出及其發展對於我們今天的生活有非常重大的意義,它既是相鄰關係制度適應時代要求的產物,又是實現公民環境權的一個重要途徑,同時還是規範和諧有序的社會生活的重要法律保障。
《物權法》第84條和第85條分別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處理相鄰關係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