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案件女方陳述常見的100個邏輯錯誤和矛盾

2020-12-14 寧蒗法律諮詢郜雲律師

強姦案件女方陳述常見的100個邏輯錯誤和矛盾

丁風 、黃豔(靖霖廣州律師事務所)

強姦案件,可以說是最簡單的,同時又是最複雜的一類案件。說它簡單,因為你略懂風月;說它複雜,因為你不懂別人的風月。一些案件中,女方對細節的陳述存在明顯邏輯錯誤,如何去審查,還原事實真相?

強姦案和邏輯有什麼關係?從宏觀上說,世上絕大多數事情的發生、發展,都必然符合一定邏輯;從微觀上說,每一件事的絕大多數細節,也必然符合一定邏輯。個別細節、環節上的不合邏輯,不足以說明什麼。但是多個細節、多個環節上的不合邏輯,就足以讓人對陳述者的說法產生懷疑。

今天我們本著事實求是,還原事實真相的目的,來梳理一下強姦案件中女方陳述與客觀事實之間常見的邏輯錯誤和矛盾,有哪些?供大家參考。

事前階段

一、陳述自己與男方是第一次見面(女方意圖證明自己不可能與男方發生一夜情、約炮)

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

1.是否存在女方主動約男方到賓館見面的情形;

2.是否存在男方確定在賓館見面,女方未拒絕的情形;

3.是否存在男女外出,男方明確表示只訂一間大床房,女方未拒絕的情形;

4.是否存在男女雙方在社交帳號中打情罵俏已久的情形;

5.是否存在雙方是通過約炮軟體認識的情形;

二、陳述自己與男方見過幾次面,但不熟悉,與男方不存在曖昧關係(女方意意圖證明自己無意與男方發生性關係)

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

6.是否存在男方對女方表達愛慕、好感,女方未拒絕的情形;

7.是否存在男方在微信聊天中有多次的曖昧語言、性暗示,女方未表示反感的情形;

8.是否存在女方在微信中稱呼男方「老公」、「親愛的」的情形;

9.是否存在男方曾經邀約,但女方以生理期不方面為由拒絕的情形;

10.是否存在男方組織飯局、派對,女方均積極響應、參與的情形;

11.是否存在女方與男方有非工作性質、非工作時間的頻繁電話聯繫或微信互動的情形;

12.是否存在女方與男方多次外出旅遊的情形;

13.是否存在女方接受男方1314、520等特殊意義的紅包的情形;

14.是否存在女方在情人節接受男方贈送的鮮花的情形;

15.是否存在女方在情人節送男方巧克力的情形;

16.是否存在女方不反感男方的特殊暱稱(老婆、親愛的、寶貝)的情形;

17.是否存在女方與男方在公共場合有過親密肢體接觸的情形;

18.是否存在女方主動開好房間等候男方的情形;

19.是否存在事前男女一起洗鴛鴦浴的情形;

20.是否存在事前女方主動準備萬艾可的情形;

21.是否存在事前女方主動準備保險套的情形;

22.是否存在事前女方主動準備避孕藥的情形;

23.是否存在事前女方主動準備情趣用品的情形;

24.是否存在事前女方主動穿著情趣內衣的情形;

25.是否存在事前女方陪同男方去買保險套的情形;

26.是否存在事前女方陪同男方去買避孕藥的情形;

三、陳述自己酒量差,導致自己被男方灌醉(女方意圖證明男方迷奸自己)

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

27.是否存在女方主動帶酒過來的情形;

28.是否存在女方主動要求再喝一局的情形;

29.是否存在證人證實,女方酒量很好,千杯不醉的情形;

30.是否存在證人證實,女方主動要求拼酒的情形;

31.是否存在證人或酒吧監控證實,女方主動豪飲,男方沒有勸酒的情形。

四、陳述自己喝醉了、酒後完全沒意識了(女方意圖證明自己不自願發生性關係)

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

32.是否存在事後第一時間檢測,女方血液酒精含量極低的情形;

33.是否存在酒後女方點名要男方護送的情形;

34.是否存在酒後女方告訴男方自己的家庭地址、酒店地址、行車路線的情形;

35.是否存在酒後男女雙方約定見面地點的情形;

36.是否存在女方在電梯裡按對樓層號碼的情形;

37.是否存在酒後女方知道飯局、派對散場時間的情形;

38.是否存在酒後女方知道誰為派對買單的情形;

39.是否存在酒後女方與他人有聊天,邏輯清晰的情形;

40.是否存在酒後女方知道自己在哪的情形;

41.是否存在酒後女方知道自己將要去哪的情形;

42.是否存在酒後女方知道自己要去幹什麼的情形;

43.是否存在酒後女方知道路途上的用時的情形;

44.是否存在酒後女方知道攜帶隨身物品的情形;

45.是否存在酒後女方知道自己身邊有哪幾個人的情形;

46.是否存在酒後女方步態穩定,可以自行上下樓、行走的情形;

47.是否存在黑暗狀態下,女方知道壓在自己身上的人是誰的情形;

五、陳述自己經濟條件好,與男方沒有談過財物、好處(女方意圖否認自己與男方存在錢色交易)

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

48.是否存在女方與男方社交層次差距懸殊的情形;

49.是否存在女方與男方社會地位差距懸殊的情形;

50.是否存在女方向男方傾訴自己的不易,男方知道女方經濟窘迫的細節;

51.是否存在女方向男方暗示或明示索要貴重禮物的情形;

52.是否存在女方在職務晉升、工作機會、角色參演等方面有求於男方的情形;

53.是否存在女方沒有正當職業、穩定工作的情形;

54.是否存在女方與男方職業、經濟收入差距懸殊的情形;

六、陳述自己有男朋友、丈夫,對男方的性要求是明確拒絕的(女方意圖證明自己不是隨便的人,不可能出軌,不願意與男方性交)

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

55.是否存在女方有條件離開,但要求在現場留宿的情形;

56.是否存在男方多次動手動腳、言語挑逗,女方仍滯留現場的情形;

57.是否存在女方瞞著男朋友、丈夫出來赴約的情形;

58.是否存在深更半夜,女方始終沒有回家、離場的意思的情形;

七、陳述自己不知道怎麼進入臥室、怎麼上床、衣褲怎麼被脫掉(女方意圖證明自己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他人弄上床)

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

59.是否存在上床前,女方有接聽、撥打電話、發微信的情形;

60.是否存在上床後,女方喝過水的情形;

61.是否存在上床後,女方上過廁所的情形;

62.是否存在女方穿著特殊衣褲(連體褲),沒有女方配合無法脫下的情形;

63.是否存在性交前,女方有卸妝、洗澡的情形;

64.是否存在監控顯示二人手挽手進入房間的情形;

65.是否存在上床前,女方是清醒的,行動自如的情形;

八、陳述脫衣服時自己是不自願的、自己有反抗

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

66.是否存在女方衣褲沒有破損的情形;

67.是否存在女方、男方體表均無損傷的情形;

68.是否存在女方指甲內未檢出男方DNA的情形;

69.是否存在女方有電話報警可能,未撥打電話報警的情形;

70.是否存在女方有離開現場的可能,始終未離開現場的情形。

71.是否存在男方體表有明顯吻痕的情形;

72.是否存在女方未呼喊,周邊人員也未聽到呼救的情形;

男女雙方有沒有感情基礎?有沒有可能自然發生性關係?這是事前階段需要重點解決的問題。但是,在強姦案件的偵查、辯護中,事前階段往往被忽略。我們認為,事前階段非常重要,如果沒有事前階段的一些鋪墊、苗頭,可能就沒有後面的男女「肉搏」。事前階段的一些客觀細節,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肯定或否定女方陳述的邏輯。

從偵查的角度,要樹立「邏輯比言詞更可信」的理念,通過調查取證挖掘、固定客觀細節,通過客觀細節審查、分析女方陳述的邏輯是否成立。

從辯護的角度,若嫌疑人堅持作無罪辯解,律師應當輔導嫌疑人摒棄「跳進黃河也洗不清」的錯誤認識,樹立「魔鬼在細節裡」的理念,要求嫌疑人實事求是陳述案件細節,特別是務必把對自己有利的客觀事實落在筆錄裡,通過細節豐富自己的辯解,構建辯護邏輯,回擊女方的強姦指控。

事中階段

九、陳述性交時,自己處於被動狀態(女方意圖證明自己被男方控制)

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

73.是否存在在男方的耳部、胸部、背部有口紅印跡的情形;

74.是否存在雙方使用女上位性交的情形;

75.是否存在雙方使用背入式性交的情形;

76.是否存在性交時,女方有接聽、撥打電話的情形。

十、陳述性交時,自己有反抗(女方陳述意圖證明性交違背自己的意志)

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

77.是否存在女方指甲內未檢出男方DNA的情形;

78.是否存在女方報警時男方繼續實施性侵的情形;

79.是否存在現場物品整齊有序,無破損的情形;

80.是否存在女方無呼救的情形;

81.是否存在中途,女方因各種原因下床後(比如上廁所),又主動上床的情形;

82.是否存在女方主動掛斷手機、網絡來電的情形;

83.是否存在性交時女方打電話或使用微信聊天的情形;

84.是否存在女方、男方體表均無損傷的情形;

85.是否存在男方生殖器上未檢出女方DNA的情形;

86.是否存在現場隔壁有他人在場的情形;

事中階段,現場勘查、物證收集,通過客觀證據反映主觀狀態,是審查的重中之重。比如賓館現場,標間有兩張床,經過現場勘查,其中一張床的床上用品未使用,由此女方「起先各睡一張床,後來男的摸到自己床上」的陳述,就明顯存在疑點。事中階段男女雙方的電話清單、微信記錄,也能一定程度反映發生性關係時男女雙方的狀態。

事後階段

十一、陳述性交後,自己很氣憤、非常痛苦(意圖證明自己受到了奇恥大辱、嚴重侵害)

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

87.是否存在性交後,男女雙方臥席長談、相擁而眠的情形;

88.是否存在性交後,男女一起洗鴛鴦浴的情形;

89.是否存在性交後,由女方主動去買單、結帳的情形;

90.是否存在性交後,男方沉睡,女方醒著卻不離開現場的情形;

91.是否存在性交後,女方下床後,又主動回到床上躺下的情形;

92.是否存在女方離開現場後,未報警,又主動返回現場的情形;

93.是否存在性交後,女方收取男方微信紅包的情形;

94.是否存在性交後,女方主動給男方煮飯吃的情形;

95.是否存在性交後,女方使用手機拍合影,表情自然的情形;

96.是否存在性交後,男女一起吃夜宵的情形。

十二、陳述性交後,自己果斷報警

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

97.是否存在在與男方談判破裂後,女方才報警的情形;

98.是否存在在家人反覆逼問後,女方才報警的情形;

99.是否存在女方能夠自行報警,但委託他人代為報警的情形;

100.是否存在女方報警後在未受到幹擾的情況下主動撤回報警的情形。

事後階段,女方何時、出於何種動機報警,是審查的重點。特別是當發生性關係的事情被第三人(老公、男朋友)知道,在判斷女方陳述的邏輯時,應當充分考慮女方的事後報警的心理狀態可能會受到他人的幹擾和影響。

結語:邏輯判斷的出發點是客觀事實,而客觀事實的呈現,有賴於司法人員不偏不倚的調查取證。如果缺乏紮實的客觀事實,所謂的邏輯判斷都會淪為偏見、悖論。

司法實踐中,司法人員不同的人生閱歷、知識結構、價值取向,都會不同程度的影響他們對邏輯的判斷,進而影響事實的準確認定。

另外,有時可能出現一些逾越邏輯的情形。比如,女方在被強姦後,由於受到驚嚇,基於被害心理,陳述的細節可能會顛三倒四,也可能會故意誇大一些情節,導致個別細節不一定符合邏輯,我們不能據此評判女方撒謊。

如果在事前、事中、事後三個環節中的多個細節,以及在事前、事中、事後三個環節之間,女方的陳述都存在不合邏輯之處,我們才會得出「女方撒謊」的結論。

相關焦點

  • 10大典型強姦案例:丈夫強姦妻子,也能認定為犯罪
    因此,對於所有的婚內強姦行為一概不以犯罪論處也是不科學的。例如在婚姻關係非正常存續期間,如離婚訴訟期間,婚姻關係已進入法定的解除程序,雖然婚姻關係仍然存在,但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對性行為是一種同意的承諾,也就沒有理由從婚姻關係出發否定強姦罪的成立。
  • 強姦案的錯告與誣告
    基於強姦案的嚴重性,公安機關處理強姦案件是很果斷的,只要有報案人提出有被人強姦的事實,公安機關都會第一時間傳喚有關當事人。雖然報案人所說的被人強姦的事實並非一定是刑法上所稱的犯罪事實,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 那麼錯告與誣告的區別在哪裡呢?
  • 分手後遭前男友強姦,女方光著身子逃命!男方會遭到怎樣的懲罰?
    我們經常會看到強姦的新聞,眾所周知,女性是弱勢群體,有很多男性由於心理的問題,會做出一些違法的行為,強姦、誘姦等行為,那麼強姦會被如何判刑?下面華律網邀請劉紹康律師為大家做詳細介紹。【案件說法】雙方由於女方向男方借錢發生經濟糾紛並產生了矛盾,於是女方明確提出與盧某亮分手,不再同意與盧某亮同居。
  • 「半推半就」式強姦的司法認定
    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1061號孟某等強姦案,明確了「半推半就」的認定的三個標準,具體來說,有以下三個方面:比如,現在流行在各大交(yue)友(pao)平臺上互相認識,這種發生於陌生人之間的強姦案件,在婦女答應和被告人見面時,對即將要發生的性行為是有一定的心理預期的,但是這種心理預期隨時可能發生變化,有可能只是因為對「性行為」方式的出現分歧,也有可能是因為對方樣貌而不想發生性關係。
  • 強姦案案例的分析
    (1)將被害人陳述與被告人供述進行比較分析,發現兩者之間相互矛盾。(2)分析被害人陳述本身的內容。對被害人陳述證明力的分析,應當結合案發的時間、地點、條件、環境,注重對細節的分析,看細節能否陳述清楚,是否符合邏輯,前後是否存在矛盾之處。通常根據記憶規律,離案發時間越近的陳述,記憶應該越清晰,真實性也就越強。(3)分析間接證據對被害人陳述的印證力。
  • 零口供和無明顯反抗的強姦案,就無法定罪了嗎? | 麥讀贈書
    一要審查被害人報案筆錄,勾畫事件的主要輪廓,確定案件的基本事實和雙方當事人,了解被害人平時的性格特點和事發後的心態變化;二要審查犯罪嫌疑人供述與辯解,分析被害人與嫌疑人口供之間的相同點與矛盾點,掌握影響定罪的案件疑點;三看其他外圍證據來源是否客觀真實,能否相互印證,對言詞證據能否充分補強;四是以證據為基礎,運用邏輯思維排除合理懷疑,看是否能得出唯一結論。
  • 小夥相親當天與女方發生關係後被控強姦獲刑,這事兒有點蹊蹺
    事後,經婚介所老闆王總等人調解未果,女方王某報警稱被強姦。2018年3月1日,邸某因涉嫌犯強姦罪被刑拘,同年3月13日被逮捕。2018年12月底,邸某犯強姦罪一審獲刑3年。而後,邸某上訴被駁回,二審維持原判。
  • 運用與「矛盾」相關的邏輯規律判斷證據
    邏輯推理是案件事實推理的基本方式,符合邏輯規律,是證據具有可採性的前提條件。而對於司法工作而言,在判斷、甄別證據的過程中,經常會使用「矛盾」這一說法,例如說某被告人的供述前後矛盾、某兩個證言之間存在矛盾、某證言與現場提取的物證存在矛盾等等,有時候所說的「矛盾」是指邏輯規律中的「矛盾律」,有時候涉及的又是「排中律」,究竟與此相關的邏輯規律包括哪些,以及如何在判斷證據中加以運用,是需要仔細澄清和探究的問題。
  • 龐大「強姦」案件數字摻水份?印度男權組織:超半數系誣告
    【環球網報導 記者 餘鵬飛】據英國廣播公司2月8日報導,自2012年備受全球關注的「黑公交輪姦案」發生後,印度警方每年都接獲越來越多人報案指自己或家人被強姦。但有調查指2013至2014年間有超過一半的案子都是虛構的。印度男權組織稱這些數字顯示許多女人為獲得金錢或其他利益誣告男士強姦。
  • 男子與老婆強行發生關係被告強姦:結婚兩年同房遭拒,女方拿了拆遷款就要離
    同年5月18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認為雙方感情尚未達到破裂程度,駁回金某某要求與孫建軍離婚之訴,雙方均未上訴(被害人原擬過6個月再起訴離婚)。《刑事審判參考》曾刊登"北俊峰強姦案"和"王衛民強姦案"。
  • 強姦自己女朋友,男子賠償10萬元,女方撤訴後仍要坐牢
    導讀:有人不是說,前任就應該像死了一樣存在著,但是有的人就是和前任纏纏綿綿。據相關數據統計,感情糾葛已經成了近幾年刑事案件發生的主要原因。案件回顧:小楊和前男友談了五年的戀愛最後還是無疾而終,之後小楊又開始了一段戀情。沒想到兩人都對彼此念念不忘,為了和前男友複合,小楊準備跟現任男友提出分手。
  • 法律分析:強姦卻無罪的三大原因
    這類強姦行為註定是無罪的:女性沒有及時報案強姦案件是非常特殊的案件,發生的場合都比較隱蔽,往往只有男女雙方在場,也就是只有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在場,對於強姦還是自願,雙方基本都是各執一詞。被害人說是被強姦的,而犯罪嫌疑人則認為是雙方自願的。
  • 網友:先強姦後戀愛,算強姦嗎?
    1984年最高院、最高檢,公安部的《關於當前辦理強姦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強姦解答》)規定:「第一次性行為違背婦女的意志,但事後並未告發,後來女方又多次自願與該男子發生性行為的,一般不宜以強姦罪論處。」
  • 指使他人強姦別人,卻誤強姦了自己,是否構成犯罪?
    某一天,張某和同寢室的一個農村來的女生發生了矛盾,就懷恨在心。她在網上認識了一個流氓,打給對方1萬元指使該流氓晚上偷偷潛入其寢室強姦該農村女生,並把該女生的照片給了對方。結果半夜的時候,該農村女生肚子痛去了校園診所。流氓半夜爬進寢室後,發現屋內就張某一個女生。於是,也沒有看清臉,對張某實施了強姦。張某向公安機關報了案。
  • 這起強姦案件為何被判無罪?
    第二天被害人到派出所報案稱被強姦,但在做報案筆錄時反悔,說未被強姦。第三天,被害人在男友的陪同下再次到派出所報案說被強姦。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經檢察院公訴至法院,法院經兩次審理,最終判決被告人無罪。那麼被告人的行為是否能夠構成強姦犯罪。
  • 小學男老師在多次性侵學生,幼女前後陳述不一致|案例分析
    2010年9和2011年6月,王某擔任一年級3班班主任期間,採用對學生進行單獨談話的方式,於放學後在教室內對女學生周某(10歲)、朱某(9歲)採用摸、扣等手段進行猥褻,而後7次在教室和兩人發生了性關係。事後王某給兩人錢財20元不等。而王某被抓獲時拒不承認自己的犯罪行為,而且辯解是被害人家庭困難,給錢是對她們的幫扶。周某和朱某為留守兒童,她們的稱述前後矛盾。
  • 通姦與強姦之別:如何全面審查強姦案的證據?
    無論上訴人還是被害人均無這方面的供述與陳述。(3) 本案現有的直接證據無法證明強姦行為。能夠證明上訴人陳某是否使用暴力手段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行為的直接證據只有被害人的陳述和上訴人陳某的供述。經查,被害人陳述矛盾之處很多,對一些細節無法說清,甚至對性行為到底有無完成都前後反覆。
  • 強姦罪辯護:男女酒店幽會,事後女方稱被強姦,不是強姦?
    一、案情介紹2015年8月底的某一天,王某和認識一個多月的陌陌網友相約見面,兩人說好在連鎖酒店A302房見面。於是,王某先行去開好房間,等待女網友出現。下午16:00左右,女網友出現了,於是,兩人乾柴烈火,王某脫去了女網友的衣服,發生性關係,一系列行為很快全套做完,然後兩人相擁躺在床上回味,當天下午17:00左右,女生走出酒店門口,向公安機關報警,稱自己遭到強姦。公安機關介入調查,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男青年王某主動到派出所接受調查,如實供述兩人約pao幽會的事情。
  • 法學評論:梁穎告強姦又道歉,構成誣告陷害罪嗎?
    但如今又聲明未被強姦,這勢必會給司法機關調查案件事實帶來嚴重阻礙。強姦是最嚴重侵犯婦女人身權利的刑事案件,起刑點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基於強姦案的嚴重性,司法機關對於強姦案件的處理往往十分果斷,只要有人報案,公安機關都會第一時間傳喚當事人。
  • 被丈夫強迫發生性關係:「婚內強姦」算不算強姦?
    原創 晏凌羊  01我有個朋友(現在已經離婚),曾跟我講過這樣一個細節:離婚前一年,她和丈夫已經形同陌路。兩個人常年冷戰,誰也不搭理誰。這種情況,屬於典型的「婚內強姦」,可是,她丈夫竟覺得,自己又沒有出去強姦別人。而在司法實踐中,想要認定「婚姻強姦」,是非常難的。法律上有「婚內強姦」這個詞(我說的是詞,不是罪),也就是說:即便雙方是情侶或夫妻,男人如果違背女方的意願強行與其發生性行為,也構成「強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