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夥相親當天與女方發生關係後被控強姦獲刑,這事兒有點蹊蹺

2020-09-11 政商觀察者


文章背景:

根據網際網路信息顯示,2018年2月22日河北灤南縣小夥邸某經過某婚介所介紹與女方王某相親,吃過飯後兩人在車上發生關係。

事後,經婚介所老闆王總等人調解未果,女方王某報警稱被強姦。2018年3月1日,邸某因涉嫌犯強姦罪被刑拘,同年3月13日被逮捕。2018年12月底,邸某犯強姦罪一審獲刑3年。而後,邸某上訴被駁回,二審維持原判。

案件最新進展:

邸某的家人一直為他的案子奔走申訴。

此事經網際網路曝光以後,9月11日下午,河北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回應此事稱,該院高度重視該案件,組織專門力量對網際網路曝光的案件情況進行調查核實,目前正在核查中。

延伸解讀:

看到這個案子的相關信息後,我第一時間找案發地司法機關的朋友了解了一下案情,也沒有獲得什麼特別有價值的信息,畢竟案件已經被媒體曝光,當地司法機關的朋友也是非常謹慎的。所以也只能根據網際網路的信息,發表一下個人觀點,僅僅是個人觀點而已。

首先,我要批評一下這個小夥邸某,你說你猴急個啥呢?要學會控制呀。

其次,咱們再說說案件本身存在的問題。

根據網際網路信息顯示「經婚介所老闆王總等人調解未果後,女方王某報警稱被強姦」,這就是一個嚴重的問題。強姦罪屬於嚴重的刑事案件,婚姻介紹所有什麼資格調解呢?而且還是在調解無果後,這個王某才報的警。

調解的內容是什麼呢?據婚介所說,肯定沒有索要錢財,那是什麼致使「調解無果」呢?

回過頭來咱們再說說法律對強姦罪的認定,所謂的強姦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行為。也就是說,構成強姦罪的前提條件必須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於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或利用婦女處於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實行強姦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那麼司法機關在辦理該案的時候,是否有充分的證據證明這個小夥邸某具有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呢?

總之,不能以女方報警稱自己被強姦,以及確實有性交行為,就來對案件定性吧!

在以往的案例中,有些女性因為通姦被發現後,為保住自己的臉面而告男方強姦,或因女方事後反悔而告男方強姦的,這些均不能構成強姦罪。

還有些案例,就是經常遇到的仙人跳,先色誘,然後勒索錢財。這種情況也不能認定為男方就構成強姦罪。


筆者觀點:

文章寫到這,有人肯定會說,很難取證呀!其實沒有那麼難的。

現在有一句話叫做「疑罪從無」,如果女方無法證實男方具有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對其實施強姦,而男方又無法自證清白,且公安機關也沒有證據證實男方具有強姦行為,那麼案件就屬於「疑罪」,就不能草率定性。

同時,這裡面還有一個更為關鍵的問題,就是在婚介所調解的過程中是否有過索要錢財的行為,亦或者是否以前有過這個婚介所「調解」成功的類似事件,這些都值得偵查。

是強姦,還是自願?是仙人跳,還是敲詐勒索?一切肯定會真相大白。

刑事案件不同於民事糾紛,不應強迫當事人自證清白,而一切都應該以司法機關的偵查結果作為依據,更不應該僅憑當事人的口供,或者女方賣慘定罪。


結束語:

本文僅僅是根據網際網路的信息,對案件進行臆測性梳理,不影響司法機關對案件的最終定時。畢竟案件現在只是調查核實階段,最後如何定性,還要以司法機關的信息為準。

法律名詞解釋:

疑罪從無;是指刑事訴訟中,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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