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訓的第一課由財政部國庫司政府採購管理二處張立帥為學員詳解介紹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談判的整體情況,重點圍繞GPA是什麼、GPA談什麼、我國談的怎麼樣以及下一步怎麼辦四個方面展開。
張立帥介紹說,新一屆政府高度重視GPA談判工作,成立了國務院GPA談判工作領導小組,對談判具有裡程碑意義。自2007年,我國正式啟動加入談判,並提交了初步出價以來,取得了階段性進展,截至目前,我國已向WTO提交了6份出價,出價水平與初次出價相比有很大改進,其中,涵蓋了63個國務院部門,列入了北京、上海、天津、江蘇等19個省(市),貨物和服務項目不同程度列入出價,工程全部列入出價,門檻價也作了大幅下調。
談兩項內容八個要素
GPA究竟談什麼?張立帥介紹道,兩項內容8個要素,一是政府採購市場的開放範圍,稱為出價談判。二是圍繞規則一致性需要修改的法律政策,稱為法律調整談判。
目前,主要是出價談判,遵循"具有政府目的"這一標準,圍繞8大要素開展談判,包括中央(聯邦)政府實體、次中央政府實體、其他實體(含國有企業)3類實體,貨物、服務、工程3類項目以及項目的開放門檻價。
需要注意的是,出價的含義是,出價中實體採購出價中項目,且合同金額超過門檻價的,要允許參加方的供應商參與競爭。
那麼參加方是如何出價的?GPA參加方以發達國家為主,市場經濟體制完善,政府與市場關係明晰,政府採購範圍與政府職能基本一致,因此談判具有共同基礎,出價存在很多共性。表現在,一關於中央政府實體。普遍開放了中央一級的行政機關、軍事機關、司法機關和立法機關,包括這些機關的下屬機構。二關於次中央政府實體。出價水平總體較高。歐盟開放水平最高,各成員國中央以下一直到市(鎮)的各級地方政府基本都列入了出價。三關於其他實體。大致分為兩類,公益性機構,包括科研院校、醫院、博物館等;國有企業,主要集中在金融、鐵路、電力、供水(氣熱)、城市公共運輸、港口、機場、郵政、造幣等9個領域的國企列入出價。四關於貨物項目。採用海關合作理事會分類標準,開放程度很高,排除的主要是戰爭物資。五關於工程項目。採用聯合國主要產品分類,將51項下各類項目都列入出價,有的還開放了特許經營的工程項目(如建設-經營-轉讓項目,即BOT)。六關於服務項目。採用WTO服務分類,開放範圍差異較大。其中計算機、通訊、環境、建築設計、管理諮詢、會計審計等服務項目開放程度較高,研發、分銷、郵政、醫療等服務項目基本不開放。
四種採購方式
GPA採購方式有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有限招標和談判採購四種。拿有限招標來說,在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時,無人投標、勾結投標或所有投標不符合要求;對藝術品或與保護智慧財產權有關的原因,只能由某個特定的供應商提供;對現有設備換件或擴充而增加定貨,改變供應商會影響設備互換性;研究開發項目的原型產品或首件產品以及與設計競賽獲勝者籤訂的合同等,當遇到上述情形時,都可以採用有限招標採購方式。
而對於具體的招標程序,《政府採購協定》第7條規定了招標邀請的方式、內容以及應最大限度地邀請國內外供應商參加投標,以保證充分的國際競爭的要求。第10條則對招標文件的內容、招標文件的解釋做出了規定。
而對於供應商資格審查,第9條規定,審查供應商的資格時,在條件上不能在外商之間或內外商之間實行差別待遇;對審查的條件和時間也有原則上的規定。例如,供應商參加的條件,不能區別對待財政擔保、技術條件、能力證明的資料等;不得給予某個供應商或某項採購以特殊考慮;具有持久供應商名單的實體,要確保所有合格者均在名單之中, 及時通知名單的增減。
對於招標信息發布,GPA要求以通知方式邀請投標者參加投標,採購實體要在有關報刊上公布擬採購的通知,以構成對公開或選擇投標的邀請。採購通知主要包括擬採購產品的性質與數量;程序是公開的還是選擇性的;交貨日期;提出被邀投標商或供應商名單的資格審查,或接受投標的地址和期限以及他們必須使用的一種或多種語言;籤訂合同和為索取說明書及其他證書所需資料的實體地址等。同時,實體要以總協定所規定的一種官方文字公布通知概要。《政府採購協定》第11條規定,投標呈遞的時間為不少於40天,投標要以書面形式直接提供或通過郵寄方式。
公平公正公開解決爭端
在政府採購活動中,如果供應商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如何維護供應商權益?其質疑程序是怎樣的?
記者在現場了解到,GPA規定,每一參加方應提供一套非歧視的、及時、透明且有效的程序,以使各供應商對與其有或曾經有利益關係的採購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違反本協議的情況提出質疑。質疑程序要以書面形式提供並確保便於獲得。對質疑程序的開始時間,GPA規定,有關供應商在知道或理應知道質疑事項的一定時間內開始質疑程序,並通知採購實體,但這一時間不得少於10天。對質疑程序的結束時間,GPA也規定,為維護商業和其他有關各方的利益,質疑程序應及時結束。
對於質疑審議程序。張立帥說,GPA規定,質疑審議可以由法院做出,也可以由與採購結果無關的獨立公正審議機構進行審理。但在由非法院機構做出審議時,該項審議應受到司法監督,或者其審議程序還要包含以下程序規定,即在做出一份評價或決議之前,能聽取參加人陳述意見;參加人應參與所有過程;審議過程公開進行;應書面就做出的評價和決議的依據進行說明;證人可以出席;文件應向審議機構透露。
對質疑程序的結果,GPA規定,首先,對違反GPA的行為,應採取果斷的臨時措施,包括中斷採購過程,確保商業機會。但在考慮到決定採取此類措施時,可能對有關利益包括公共利益產生重大不利後果,因此不對採購實體採取行動,但應提供書面說明,證明不採取行動的正當理由。 其次,糾正違反GPA的行為,或對所受損失進行補償,但此類補償只限於準備投標或質疑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