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改進質檢直屬系統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健全選拔任用機制和管理監督機制,推進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建設一支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隊伍,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質檢直屬系統事業單位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質檢總局直屬事業單位(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及認監委、標準委、直屬檢驗檢疫局所屬各級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
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對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管理,應當體現事業單位公益性、服務性、專業性、技術性等特點,遵循領導人員成長規律,激發事業單位活力,推動公益事業又好又快發展。
第四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管理,應當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幹部原則;
(二)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原則;
(三)注重實績、群眾公認原則;
(四)分級分類管理原則;
(五)依法依規辦事原則。
第五條 質檢總局及直屬系統各級黨組及其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履行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職責,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任職條件和資格
第六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政治素質好,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理想信念堅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全面貫徹總局「抓質量、保安全、促發展、強質檢」工作方針和建設「法治質檢、科技質檢、和諧質檢」工作要求,堅持民主集中制,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忠實履行公共服務的政治責任和社會責任;
(二)組織領導能力強,善於科學管理、溝通協調、依法辦事、推動落實,有較強的公共服務意識和改革創新精神,工作實績突出;
(三)具有勝任崗位職責所必需的專業素質或者從業經歷,熟悉有關政策法規和行業發展情況,業界聲譽好;
(四)事業心和責任感強,熱愛公益事業,求真務實,團結協作,敢於擔當,遵紀守法,廉潔從業,群眾認可度高。
擔任黨內領導職務的領導人員,應當牢固樹立黨建責任意識,熟悉黨務,善於做思想政治工作。
正職領導人員,應當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具有較強的領導科學發展、駕馭複雜局面的能力,善於抓班子帶隊伍,民主作風好。其中,學術性和技術性較強的四級以上管理崗位行政正職領導人員,一般應當有較高的學術聲望,具有國際視野和戰略眼光,能夠把握事業科學發展方向和戰略機遇,引領本單位科學發展,重視黨建工作。
第七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資格:
(一)擔任三、四級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人員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擔任五級以下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人員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六級以上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歷;
(三)從管理崗位領導職務副職提任正職的,應當具有副職崗位兩年以上任職經歷;從下級正職提任上級副職的,應當具有下級正職崗位三年以上任職經歷;提任八級崗位的,應當具有九級崗位三年以上任職經歷;
(四)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五)符合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和行業主管部門的其他任職資格要求。
第八條 從專業技術崗位到管理崗位擔任領導職務的,其任職資格應當符合第七條第(一)、(二)、(四)、(五)項規定,並且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崗位)任職經歷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經歷,在專業技術職務(崗位)工作不少於一定年限且近三年年度考核確定為合格以上等次。其中:
(一)擔任三級、四級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崗位)三年以上任職經歷;
(二)擔任五級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崗位)任職經歷,或者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崗位)五年以上任職經歷;
(三)擔任六級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崗位)任職經歷,或者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崗位)兩年以上任職經歷;
(四)擔任七級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崗位)任職經歷,或者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崗位)三年以上任職經歷;
(五)擔任八級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崗位)任職經歷,或者初級專業技術職務(崗位)三年以上任職經歷。
第九條 從企業、社會組織和國(境)外機構選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一)、(二)、(四)、(五)項規定,且在行業領域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原在國內企業或社會組織工作,擬擔任領導職務副職的,需具有三年以上相當中層管理崗位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崗位)任職經歷;擬擔任領導職務正職的,需具有兩年以上相當高級管理崗位或五年以上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崗位)任職經歷。原在國(境)外機構工作的,需具有五年以上國(境)外知名機構相應的任職經歷。
第十條 從行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選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應當具備擬任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相應資格條件。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應當逐級提拔。特別優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適當放寬任職資格。
因特別優秀放寬任職資格的,應當德才素質突出、群眾公認度高,並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在關鍵時刻或者承擔急難險重任務中經受住考驗、表現突出、作出重大貢獻;在條件艱苦、環境複雜、基礎差的地區或者單位工作實績突出;在其他崗位上盡職盡責,工作實績特別顯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放寬任職資格的,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領導班子結構需要或者領導職位有特殊要求的;專業性較強的崗位或者重要專項工作急需的;艱苦邊遠地區工作急需的。
放寬任職資格以及從專業技術崗位到管理崗位擔任領導職務正職或者擔任四級以上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必須從嚴掌握;從專業技術崗位到管理崗位擔任領導職務正職或者擔任五、六級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按幹部管理權限報上級人事部門審批。不得突破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和第七條第(五)項規定的資格要求。任職試用期未滿或者提拔任職不滿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職年限上連續破格。
第三章 選拔任用
第十二條 黨組及其人事部門要切實履行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選拔任用的領導和把關職責,嚴格標準條件和程序要求,樹立正確用人導向。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配備,必須嚴格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領導職數和崗位設置方案進行。
第十四條 黨組及其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根據事業單位工作需要和領導班子建設實際,提出啟動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工作意見。
人事部門綜合有關方面建議和平時了解掌握的情況,對領導班子及職位空缺情況進行分析研判,就選拔任用的職位、條件、範圍、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議。提名下一級事業單位紀委書記人選,應徵求同級紀檢組意見。
初步建議向黨組主要領導報告後,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醞釀,形成工作方案。
事業單位領導班子經與上級人事部門溝通同意後,可以向黨組報送本單位領導人員動議建議人選。
第十五條 選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根據單位和崗位要求,可以採取組織選拔、競爭(聘)上崗、公開選拔(聘)等方式進行,也可以探索委託相關機構遴選等方式進行。
第十六條 組織選拔需經過民主推薦、考察、討論決定、任職等程序。
第十七條 組織選拔六級以上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兩種形式;選拔七級以下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可只採取會議推薦形式。民主推薦可以按照擬任職位進行定向推薦,也可以按照擬任職務層次進行非定向推薦。
第十八條 民主推薦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召開推薦會。公布推薦職位、任職條件、崗位要求和推薦範圍,提供幹部名冊,提出有關要求,組織填寫推薦表。推薦表應當加蓋人事部門印章;
(二)進行個別談話推薦,向談話對象了解推薦人選和推薦理由;
(三)對會議推薦和談話推薦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填寫民主推薦匯總表。根據推薦單位實際情況,可以按照職務層次分類統計分析民主推薦結果;
(四)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向黨組匯報推薦情況。
組織填寫推薦表、進行個別談話推薦、對推薦情況進行統計匯總和綜合分析,以及向黨組匯報等民主推薦具體工作,應當由考察組或者派出考察組的人事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會議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人選意見分散、不易集中時,或者領導班子結構需要的人選推薦不出來時,黨組或者人事部門根據民主推薦情況、班子結構需要等在一定範圍內醞釀,差額提出初步名單進行二次會議推薦。二次會議推薦參加人員範圍一般與會議推薦範圍一致。
第二十條 民主推薦也可以先進行個別談話推薦,根據談話推薦情況、人崗相適要求和幹部一貫表現,經黨組或者人事部門研究,差額提出會議推薦初步名單,再進行會議推薦。先進行個別談話推薦,應當充分發揚民主,不得事先指定推薦人選。
第二十一條 民主推薦參加人員範圍,根據動議情況,按照知情度、關聯度和代表性原則,結合實際確定。參加民主推薦的人數至少應當達到確定範圍人數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二條 會議推薦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人選,參加人員範圍為:
總局機關會議推薦事業單位三級管理崗位領導人員,參加範圍為:總局黨組成員,總工程師、總檢驗師,各司局主要領導,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推薦事業單位四級管理崗位領導人員,參加範圍為:本司局全體正式幹部,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認監委、標準委會議推薦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參加範圍為:委機關副處級以上幹部及所屬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總局直屬事業單位推薦三級、四級管理崗位領導人員,參加範圍為:人員較多的單位為六級以上管理崗位人員、四級以上專業技術崗位人員,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人員較少的單位為全體正式人員,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直屬局會議推薦所屬事業單位五級管理崗位領導人員,參加範圍為:直屬局黨組成員,其他廳級幹部,機關正處級領導幹部,所屬事業單位五級管理崗位領導人員,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直屬局分支機構會議推薦五級管理崗位領導人員,參加範圍為:人數較多的單位,為中層以上幹部,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人數較少的單位,為全體正式幹部,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直屬局、直屬局分支機構會議推薦六級以下管理崗位領導人員,參加範圍由直屬局黨組確定。
第二十三條 參加個別談話推薦人員範圍,由黨組或者人事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集體研究確定,一般小於會議推薦參加人員範圍。
第二十四條 組織實施民主推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民主推薦表主要包括民主推薦人選的基本情況和推薦意見兩部分。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入黨時間、學歷、現任職務、任現職級時間等。列入民主推薦表的人選,以機構序列排序;二次推薦以姓氏筆畫排序。民主推薦表應當由本人填寫,不得以口頭或者電話徵求意見等方式代替投票。考察組匯總統計民主推薦表必須兩人以上,對匯總結果籤字負責;
(二)會議推薦場所應當有利於投票人獨立思考和填票。投票人座位應當保持足夠的間距。與會人員可離場填寫推薦表,在規定時間內投票。個別談話推薦場所應當相對獨立,便於推薦人表達真實推薦意願;
(三)會議推薦前必須由專人負責對參加推薦人員範圍、資格、人數進行審核,檢驗民主推薦表和票箱。
第二十五條 民主推薦結果作為選拔任用的重要參考。對具體職位的定向推薦結果,在確定該職位考察對象時一年內有效;如擬任職位發生變化,一般應當另行組織民主推薦。非定向推薦結果在一年內有效。
第二十六條 黨組按照幹部管理權限,根據工作需要、推薦崗位條件和幹部德才表現情況,將民主推薦與平時考核、年度考核、一貫表現和人崗相適等情況綜合考慮,充分醞釀,研究確定考察對象。
個別特殊需要的領導人員人選,可以由黨組或者人事部門推薦,不經民主推薦,報上級人事部門同意後確定考察對象。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一)群眾公認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結果中有被確定為基本合格(基本稱職)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為的;
(四)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
(五)受到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影響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八條 考察對象一般應當多於擬任職務人數。意見比較集中的,可以進行等額考察。
第二十九條 對確定的考察對象,由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進行嚴格考察。
第三十條 考察事業單位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依據選拔任用條件和擬任崗位的職責要求,按照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標準,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
第三十一條 考察領導職務擬任人選,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組織考察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部門)主要負責人就考察工作方案溝通情況,徵求意見;
(三)根據考察對象的不同情況,通過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和時間內,發布考察預告;
(四)採取發放民主徵求意見表、民主測評、個別談話、實地走訪、查閱幹部檔案和工作資料、同考察對象面談等方法,廣泛深入地了解情況。根據需要,還可進行民意調查、專項調查和延伸考察;
(五)綜合分析人選的考察考核、一貫表現和人崗相適等情況,全面歷史辯證地作出評價,既重管理能力、專業水平和工作實績,更重政治品質、道德品行,防止簡單以票取人;
(六)根據工作需要,向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部門)主要負責人反饋考察情況,並交換意見;
(七)考察組研究提出人選任用建議,向派出考察組的人事部門匯報,經人事部門集體研究提出任用建議方案,向黨組報告。
第三十二條 考察領導職務擬任人選,應當採取下列方法:
(一)徵求意見和民主測評。考察組通過發放徵求意見表,就是否同意考察對象提拔任用進一步徵求幹部群眾的意見。參加民主測評的範圍,根據實際情況,按照知情度、關聯度和代表性原則,經黨組或者人事部門集體研究確定;
(二)個別談話。考察組到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部門)與幹部群眾進行個別談話,對考察對象的德、能、勤、績、廉等情況進行深入了解。個別談話人員範圍一般為: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部門)領導成員,內設機構和所屬單位主要負責人,其他需要談話的人員;
考察個別談話與個別談話推薦一般應當分別進行。
(三)實地走訪。考察組通過觀摩、走訪、察看等形式到業務現場、服務窗口等地開展實地走訪,對考察對象的工作實績、成效和群眾口碑等進行深入了解。
(四)查閱幹部人事檔案和工作資料。考察組或者人事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嚴格查閱幹部人事檔案和工作資料,了解考察對象的個人經歷、任職資格、思想品德、學識程度、業務能力和工作業績等歷史情況,重點審核考察對象一貫政治表現和幹部身份、年齡、工齡、黨齡、學歷、經歷等信息,並與考察組掌握的情況進行核實,確保考察對象信息全面、真實、準確。發現檔案塗改、材料和信息涉嫌造假的,要立即查核,未核准前一律暫緩考察並停止任職程序。
(五)同考察對象面談。考察組集體與考察對象面談,進一步了解其思想政治水平、適應職位能力、思想作風、發展潛力、心理健康和心理素質等方面的情況,印證不同考察環節的意見,核實反映的有關問題,深化對考察對象的了解。
(六)民意調查、專項調查和延伸考察。考察組根據需要,可以進行民意調查、專項調查和延伸考察。
民意調查,一般在單位(部門)主要負責人調整或者領導班子調整面比較大時開展,通過有關方面評價,了解考察對象的群眾滿意度。一般採取問卷調查的方式進行,根據實際情況,也可以採取個別訪談、召開座談會等方式進行。
專項調查,是指對群眾反映大、情況比較複雜,或者意見分歧較大的涉及考察對象本人及主要親屬的情況,在需要作進一步核實時,應當抽調專門人員進行調查核實。
延伸考察,是指對交流任職不滿兩年的考察對象,應當到其原任職單位(部門),採取個別訪談、民主測評等方式深入了解情況。
第三十三條 考察事業單位領導職務擬任人選,應當保證充足的考察時間,防止走過場,不能採取電話考察、委託考察等方式,更不能先上會後考察。
考察事業單位領導職務擬任人選,應當聽取考察對象所在單位人事部門、紀檢監察部門和機關黨組織的意見,根據需要還可聽取巡視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意見。人事部門應當就考察對象的黨風廉政情況,書面徵求紀檢監察部門的意見。對有問題反映應當核查但尚未核查或者正在核查的,紀檢監察部門沒有明確不影響考察對象任用的結論性意見之前,不得提交黨組討論決定。
對擬提拔為六級以上管理崗位領導人員的考察對象(考察對象為七級以下管理崗位領導人員的先填報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一律經總局人事司統一報中央組織部核查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情況。對不如實填報、隱瞞不報、涉嫌違規違紀的,嚴格按照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規定從嚴掌握。
對需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考察對象,應當委託審計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計。
對需要進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離任檢查的考察對象,有關人事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離任檢查。
第三十四條 考察事業單位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形成書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書檔案。已經任職的,考察材料歸入本人檔案。考察材料必須實事求是,如實反映情況,用事實說話,引用數據、事例準確無誤;抓住考察對象的本質特徵,突出個性特點,避免千人一面;觀點鮮明,言簡意賅,全面、準確、清楚地反映考察對象情況,包括下列內容:
(一)德、能、勤、績、廉方面的主要表現和主要特長;
(二)主要缺點和不足;
(三)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等情況;
考察工作完成後,人事部門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建立考察文書檔案並加強管理。考察文書檔案一般包括:
(一)考察工作請示、考察工作方案;
(二)民主推薦匯總表、民主測評匯總表;
(三)重要談話記錄;
(四)考察報告、考察材料、幹部任免審批表;
(五)考察中重要問題的調查情況及結論;
(六)聽取紀檢監察及有關部門意見情況;
(七)幹部人事檔案審核情況;
(八)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核查情況;
(九)其他能夠反映考察情況的有關材料。
第三十五條 黨組或者人事部門派出的考察組由兩名以上人員組成。考察組必須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深入細緻,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對考察材料負責。考察下一級事業單位紀委書記人選,人事部門會同本級紀檢組組成考察組進行考察。
考察組在做好事業單位領導人員考察工作的同時,還應當履行幹部選拔任用風氣監督職責,了解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選人用人的風氣,重點是考察對象和有關人員是否有跑官、拉票、塗改幹部檔案、說情打招呼等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督促有關嚴肅組織人事紀律措施的落實,推動營造風清氣正的環境,保證考察質量。
第三十六條 參加民主測評和個別談話人員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反映考察對象德、能、勤、績、廉各方面表現情況、存在的不足和努力方向。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部門)應當積極配合考察組開展工作,如實提供考察對象有關情況,對提供的材料負責。
第三十七條 考察對象應當認真配合考察組做好考察工作,如實向考察組說明學習、工作和生活等方面情況,按照要求提供有關材料。對提供虛假情況、隱瞞有關重大問題或者搞拉票賄選等非組織活動的,視情節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考察對象的責任。
第三十八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擬任人選,在討論決定或者決定呈報前,應當根據職位和人選的不同情況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醞釀。
第三十九條 選拔任用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黨組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或者決定提出推薦、提名的意見。
黨組討論決定領導人員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並保證與會成員有足夠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表意見。與會成員對任免事項,應當發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緩議等明確意見。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採取口頭表決、舉手表決或者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
黨組有關幹部任免的決定,需要複議的,應當經黨組超過半數成員同意後方可進行。
第四十條 黨組討論決定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任免事項,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黨組分管人事工作的領導或者人事部門負責人,逐個全面、客觀地介紹領導人員擬任人選的動議、推薦、考察、徵求意見、德才表現和任免理由等情況,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選,應當說明破格的具體情形和理由;
(二)參加會議人員進行充分討論。主要領導應當充分發揚民主,認真聽取其他每位班子成員的意見,班子成員從末位開始表態,充分發表意見,發現不符合規定的情況,應當及時提醒或者要求糾正,必要時可直接向上級黨組及其人事部門反映;
(三)對擬任免領導人員人選,逐個進行表決,以黨組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
第四十一條 競爭(聘)上崗、公開選拔(聘)是選拔任用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方式之一。競爭(聘)上崗在本單位或質檢系統內部進行,公開選拔(聘)面向社會進行,應當從實際出發,合理確定選拔(聘)職位、數量和範圍。
公開選拔(聘)五級以下管理崗位領導人員,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
第四十二條 競爭(聘)上崗、公開選拔(聘)方案在黨組領導下進行,由人事部門組織實施,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公布崗位、資格條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參加公開選拔(聘)的應當經所在單位同意;
(三)採取適當方式進行能力和素質測試、測評,比選擇優;
(四)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人選方案;
(五)黨組討論決定;
(六)履行任職手續。
第四十三條 競爭(聘)上崗、公開選拔(聘)應當根據崗位特點和能力素質要求,本著簡便、高效的原則,科學規範測試、測評,突出崗位特點,突出實績競爭,注重能力素質和一貫表現,防止簡單以分數取人。
第四十四條 委託相關機構遴選,應嚴格審核相關機構資格條件,科學制定遴選工作方案,報經黨組審批後方可實施。
第四十五條 採取競爭(聘)上崗、公開選拔(聘)、委託相關機構遴選,黨組及其人事部門一般應當組建選聘委員會或委託相關機構組建選聘委員會,負責能力素質測試測評和適崗評價,提出考察對象建議人選。選聘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一般應當包括一定比例的外部專家。
第四十六條 任用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區別不同情況實行選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對行政領導人員,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從企業、社會組織以及從國(境)外引進人才擔任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一般應當實行聘任制。
第四十七條 實行聘任制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進行聘任,聘任關係通過聘任通知、聘任書、聘任合同等形式確定,所聘職務及相關待遇在聘期內有效。實行聘任合同管理的,應當在聘任合同中明確崗位職責、聘期、任期目標、薪酬待遇、解聘條件等內容。
實行聘任制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任職時間,自決定聘任之日起計算。
領導人員聘任期滿,經考核為合格以上等次、本人願意且未達到最高任職年限需要繼續聘任的,按照有關程序辦理續聘手續。
領導人員在聘期內因機構調整、工作需要等原因,組織決定提前解除聘任職務的,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要求辦理解聘手續。
領導人員在聘期內因個人原因提出辭去聘任職務的,應當書面提出申請,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經批准後方可辦理解聘離職手續,未經批准不得擅自離職。
第四十八條 提任三級以下、六級以上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在黨組討論決定以後,下發任職通知以前,應當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五個工作日。
公示內容一般包括公示對象基本信息(姓名、性別、民族、籍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學歷學位、現任崗位、擬任崗位、主要工作經歷等)、公示起止時間、公示受理機構及聯繫方式,以及舉報要求等。涉及破格提拔的,應當說明破格的具體情形和理由。人事部門應當對公示內容加強把關,確保真實準確。
公示方式一般採取發布公示通知、張榜公告或區域網發布公告等方式進行。
對公示期間收到的有關問題反映,應當按規定認真調查核實,並向署名或者當面反映問題的群眾反饋調查核實結果。根據調查核實情況,提出處理意見,決定是否任用,並予以公布。對公示期間有反映,問題沒有調查清楚之前,不得辦理任職手續。
第四十九條 提任非選舉產生的三級以下、六級以上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實行任職試用期制度。試用期一般為一年。試用期滿考核勝任現職的,正式任職,試用期計入任職時間;不勝任的,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試任前崗位層次安排工作。
任職試用期間的領導人員,一般不調整其工作崗位,也不宜提任領導職務。
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標責任
第五十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一般應當實行任期制。
總局直屬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每個任期一般為五年,在同一崗位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十年;認監委、標準委、直屬檢驗檢疫局所屬各級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每個任期一般為三至五年,在同一崗位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十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經批准後可以適當延長任職年限。
擔任黨組織領導職務人員的任期,按照黨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一般應當實行任期目標責任制。
第五十二條 領導班子的任期目標,應當圍繞經濟社會和質檢事業發展需求,根據事業單位的職能定位和中長期發展需要等制定,設立定性定量指標,注重打基礎、利長遠、求實效。任期目標主要包括:政治方向、黨的建設、事業發展、服務成效、改革創新、隊伍建設、資產管理、文化建設、廉政建設等方面。
領導人員的任期目標,應當在領導班子任期目標上細化分解,結合崗位職責和分管工作制定。
第五十三條 任期目標由事業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確定,並報經上級黨組批准。
制定任期目標時,應當充分考慮上級黨組對班子和事業發展的要求,充分聽取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代表的意見,並注意體現服務對象的意見。科研院所制定任期目標,還應當聽取科技人員代表、學術委員會等方面的意見。
第五十四條 任期目標經上級黨組批准或與事業單位籤訂任期目標責任書後生效,以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公布,接受群眾監督,並分解細化為年度目標,形成可落實、可對照、可檢查的具體內容。
第五十五條 事業單位領導班子、領導人員的任期,從上級黨組批准任期目標或與事業單位籤訂任期目標責任書開始計算。
任期中調整補充的領導人員的任期,自黨組決定任命(聘任)時間至領導班子該任期結束時間。
第五章 考核評價
第五十六條 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考核評價以任期目標為依據,以日常管理為基礎,注重業績導向和社會效益,突出黨建工作實效。年度考核應適當簡化程序和內容。任期考核應把任期目標完成情況作為考核的重要內容。
積極推進分類考核,注意改進考核方法,簡化程序,提高效率。
第五十七條 考核工作由上級人事部門牽頭,相關部門配合,嚴格規範操作程序和流程,嚴肅考核工作紀律,確保考核結果客觀公正。
加強對任期考核、年度考核、績效考核等各類考核評價工作的統籌。實行績效考核的事業單位,年度目標的重點工作納入績效考核指標,年度考核要運用績效考核結果。
第五十八條 綜合分析研判考核情況和日常了解掌握情況,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客觀公正地作出評價,形成考核評價意見,確定考核評價等次。
領導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評價等次,分為優秀、良好、一般、較差;領導人員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評價等次,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考核評價結果以適當方式向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反饋。
第五十九條 注重考核評價結果運用。考核評價結果應作為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人員培養、使用、監督、獎懲的重要依據。
對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評價等次為優秀的領導班子,予以通報表揚;對年度考核評價等次為一般的,進行談話提醒,明確提出整改意見,並限期整改;對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評價等次為較差的,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評價等次為一般的,進行組織調整。
對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評價等次為優秀的領導人員,予以通報表揚;對年度考核評價等次為基本合格的,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誡勉談話,指出問題和不足,限期改進;對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評價等次為不合格的,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評價等次為基本合格的,予以免職或解聘。
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違反黨章和有關法律法規,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按照有關規定對領導班子和相關領導人員進行問責。
第六章 職業發展和激勵保障
第六十條 完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培養教育制度,加強政治引領和能力培養,提升領導人員思想政治素質、法治思維和公共服務能力。強化崗位培訓,引導領導人員更新專業知識,提高專業化素養。參加培訓情況作為領導人員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和任職、晉升的重要參考。
第六十一條 注重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實踐鍛鍊,加大選派領導人員到基層一線,到艱苦地區和複雜環境任職(掛職)工作力度,注重選派領導人員參與援藏援疆援青、扶貧、重點項目建設以及協助處理突發事件等工作,提高駕馭複雜局面、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第六十二條 完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交流制度,統籌推進事業單位之間、事業單位與黨政機關和國有企業之間領導人員的交流。選拔事業單位優秀領導人員進入黨政機關,應當符合公務員調任的資格條件。
第六十三條 加強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後備人才隊伍建設,對政治品質好、專業素質強、工作表現突出、群眾公認、有培養前途和發展潛力的優秀後備人才,有針對性地開展教育培訓、多崗位交流和實踐鍛鍊,全面提高後備人才的綜合素質和能力。
第六十四條 完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後續職業發展制度,對任期結束後未達到退休年齡界限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適合繼續從事專業工作的,鼓勵和支持其後續職業發展;其他領導人員,根據本人實際、工作需要和任期考核情況,作出適當安排。
第六十五條 完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根據事業單位類別,結合考核評價情況,合理確定領導人員的績效工資水平,使其收入與履職情況和單位長遠發展相聯繫,與本單位職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關係。
第六十六條 完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表彰激勵機制,領導人員在本職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在處理突發事件和承擔專項重要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和貢獻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章 監督約束
第六十七條 黨組及紀檢監察機構、人事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履行對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的監督責任。
第六十八條 完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權力運行和監督約束機制,發揮黨內監督、民主監督、法律監督、審計監督和輿論監督等作用。嚴格實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一報告兩評議」、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經濟責任審計、問責和任職迴避等制度。綜合運用考察考核、述職述廉、民主生活會、巡視、提醒、函詢、誡勉等措施,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進行監督。
第六十九條 監督的重點內容是: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依法依規辦事,執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職責,行風建設,選人用人,國有資產管理,收入分配,職業操守,廉潔自律等情況。
對科研院所,還應加大對科研經費使用、物資採購、資源配置、成果處置、收益管理等方面的監督力度。
第七十條 建立健全事業單位內部民主決策機制,凡涉及本單位改革發展穩定和事關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必須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
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決策前應當充分聽取工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代表的意見。
科研院所關於學科發展、職稱評審、學術管理、科研獎勵等事項,應當充分聽取學術委員會或者科技人員代表的意見。
第七十一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因決策嚴重失誤、工作失職、管理監督不力、濫用職權或者不作為、行風問題突出、對群體性突發性事件處置失當等,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參照有關規定實行問責。
第七十二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有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的,以及違反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且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等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八章 退出
第七十三條 健全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退出機制,嚴格執行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到齡免職(退休)、任期屆滿離任等制度規定,加大問責追究、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領導人員工作力度,推動形成事業單位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導向和制度環境。
第七十四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免職(解聘):
(一)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
(二)因健康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崗位職責一年以上的;
(三)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的,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合格的;
(四)受到責任追究應當免職的;
(五)辭職(辭聘)或調出的;
(六)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應當免職(解聘)的。
第七十五條 實行事業單位領導人員辭職制度。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願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辭職程序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六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退休,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七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在離職或退休後,擬在企業或社會團體兼職(任職)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兼職(任職)。
經批准在企業或社會團體兼職的,不得領取企業或社會團體的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和獲取其他額外利益,也不得領取各種名目的補貼;經批准到企業或社會團體任職的,應及時將行政關係、工資關係和黨的組織關係轉入企業或社會團體,不再保留事業單位人員身份和事業單位的各種待遇。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 本辦法中「以上」「以下」,均包括本級(數)。
第七十九條 本辦法由總局人事司負責解釋。
第八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以往規定與本辦法有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