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辦理一項業務一年了對方啥資料也不跟您要,您心裡啥滋味?原宗輝可以告訴您——相當生氣、著急。早在2009年2月24日,原宗輝就交給青島勝美國際留學公司8000元的相關費用,要求對方代為辦理出國留學業務,可直到2010年2月,對方連他的護照、公證資料都沒要過,更不要奢談辦理出國業務了。今年3月初,小原去找負責人想要退錢,人家告訴他錢的事不好辦。
交了錢一年多啥事沒辦小原告訴記者,他之所以選擇青島勝美國際留學公司主要是考慮價格上的因素,「比較過幾家留學機構,它(勝美)的價格還算是比較低的。」選定勝美之後,小原痛痛快快地交了錢,雙方籤訂了一份《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委託合同》,之後,小原回家等待去了。
可這一等,四五個月不見動靜,「夏天,我給負責我的宋老師打電話,對方告訴我現在負責去澳大利亞留學的是張老師。」等到2010年3月初,他實在是坐不住了,直接來到青島勝美國際留學公司的辦公地點,見到了張老師。小原說:「他(張老師)稱宋老師不在這幹了,我問我的錢怎麼辦?他說自己說了也不算,我說你說了不算跟我談什麼?我想退錢,他們工作效率太低了,我的錢得要回來呀,他說可以繼續幫我辦理留學業務,您說說,這樣的辦事效率我怎麼可能讓他們繼續辦?」
記者問小原,勝美國際留學公司是否為他辦理過籤證,推薦過學校,履行過應盡的義務,小原如是回答:「一年了,沒給我來過幾個電話,我的護照、公證資料都沒跟我要過,怎麼盡義務?」
合同刪了「賠償內容」記者仔細看了小原當初和青島勝美國際留學公司籤訂的合同,經小原提醒,記者發現,這份合同和之前教育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發出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委託合同(示範文本)》是有出入的 ,而存在出入的一項恰恰就涉及到中介費用的退賠問題。
具體表現為涉及到中介費退賠問題的合同條目(範本合同第二大項第五條第4小項)在勝美合同中被刪去了。據國家範本合同的這個項目約定:「受託人對委託人委託的留學申請,應當在××年××月前取得委託人申請留學院校的錄取通知書。如到期不能完成(包括校方籤發的錄取通知書與委託人原申請的學校、院系及專業等不一致),受託人應當在××年××月前,向委託人退回中介服務費人民幣××元(大寫)」。這個合同條目被刪去,如果委託人沒有提及此問題,就等於雙方沒有具體約定中介費的退賠金額和退賠時間,小原在這樣一份合同上簽了字,「現在有種上當的感覺。」
勝美的負責人都不在3月15日下午,記者撥通了青島勝美國際留學公司的電話,工作人員將記者電話轉接到了張老師的辦公室,接電話的是一位負責日語輔導的女士,她稱張老師不在,回來後可聯繫。記者告知要詢問原宗輝的中介費退賠問題,能否得到張老師的手機號,對方依然回答「不方便」。「其他負責人呢?張老師的領導我可以聯繫一下嗎?」「張老師的上級就是校長了,校長出去了,不在。」記者無奈之下只得留下自己的電話,期待對方聯繫,可直到記者截稿,仍沒有接到張老師的電話。
山東元鼎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張紫薇就此事說:「首先應該明確受託方是否為委託方履行了合同義務,如果真像小原說的那樣,對方沒要過相關資料,沒能履行相關義務,小原是有權利提出解除合同並索取賠償的 。」 文/圖 記者 田野見習記者 牛青青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 [編輯: 郭新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