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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山東菏澤市委原常委劉貞堅近九成受賄來自下屬(圖)
5年受賄116次,總額858萬餘元,其中收受41名下屬買官賄賂739萬餘元,佔其受賄總數的86%。15日,山東菏澤市委原常委、統戰部原部長劉貞堅受賄案由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法院經審理認定,劉貞堅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扣押在案贓款人民幣333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其餘贓款525萬餘元繼續追繳。
賣官有套「誠信」法則
1962年出生的劉貞堅是山東省高唐縣姜店鄉八劉村人。2006年以來,他先後任巨野縣委書記,菏澤市政府副市長,菏澤市委常委、統戰部部長。在任巨野縣委書記期間,劉貞堅開始收錢賣官。在他主政巨野縣後期,一些幹部不再用心工作,而是一心忙於送禮跑官,嚴重破壞了當地的政治生態。
據統計,向劉貞堅買官的幹部中,有副縣級幹部7人,縣直部門一把手10人。巨野18個鄉鎮黨委書記中,只有1人沒給劉貞堅行賄送錢。
劉貞堅收錢,主要收黨政幹部的錢,儘量避免收企業老闆的錢。他覺得收黨政幹部的錢更保險,不會檢舉揭發自己。劉貞堅的落網,卻正是因為他認為最安全、最可靠的兩名領導幹部被捕案發。
為確保安全,劉貞堅精心挑選那些各方面表現尚可,有可能被提拔的幹部作為斂財對象。他還有一套「誠信」法則:事辦不成不收錢,收了錢一定要辦成事。對那些收了錢沒辦成事的,他還會想方設法進行「補償」。
正是因為這種「高度誠信」,有些幹部對劉貞堅的辦事能力深信不疑,劉貞堅的「生意」越做越大。這從劉貞堅在2007年到2011年每年收受賄賂的軌跡中可見一斑:2007年,收受10萬元;2008年,62.9萬元;2009年,87.5萬元;2010年,227.4萬元;在即將調離巨野縣、到菏澤市任職的2011年,受賄金額竟高達473.9萬元,平均每天1.3萬元,可謂「日進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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