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購置的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離婚時可分割嗎?

2020-11-14 毛驢講三農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本條款是有關夫妻一方專用生活用品歸屬的規定,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供夫妻一方使用的生活消費品,比如衣服、飾物等,對於這類財產,在使用價值方面具有特殊性,不是夫妻雙方通用或者共用的生活用品,所以應屬於夫妻一方個人所有。

從表面上來看,由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是由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在夫妻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理應對其進行分割,但是由於該物品所具有的使用價值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法律不能簡單地作為一個解決問題的公式,而更應該是一個飽含人情味的裁判者,法律在此種情況下應考慮到物品的價值效能,最大化地發揮其對該生活用品專用的一方對該物品的依賴性,規定了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為單方財產,夫妻離婚時由一方直接佔用,不予分割,上面由小編舉的案例來講解一下:

某村村民張某家境較好,可惜天生殘疾,行動不便,同村劉某是個孤兒,杜家坪初中畢業之後便一直輟學在家,後劉某經人介紹與張某相識,為了逃避貧窮,劉某便嫁與張某,兩人婚後剛開始還能一起正常生活,但是時間一長,劉某心裡不平衡,真想自己是一個正常人,如今嫁給一個殘疾人為妻,你越發不平衡,後與鄰村的趙某漸生情愫,決定拋棄張某與趙某姘居,於是劉某將張某訴至法院,提出離婚並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婚後購買的殘疾器具,後經當地法院審理後作出判決:「雙方準予離婚,至於殘疾器具,系張某專用的生活用品為單方財產,由張某單方所有。」

案情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有關一方專用生活用品歸屬問題,在本案中,劉某與張某結婚後不久,便生異心,希望與鄰村趙某結婚,對於當事人的婚姻忠誠度暫不作評價,僅僅從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角度看待此案,劉某將張某訴至法院,要求將張某專用的殘疾器具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進行分割,無論從道義上講,還是從法律規定來看,劉某的主張都不會得到支持,殘疾器具作為劉某專用的生活用品,重視其是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但根據法律的特殊規定,這些殘疾器具屬於張某的單方財產,周某要求分割該殘疾器具的行為顯然是於法無據的,因此,法院判決殘疾器具為張某的專用生活用品,應為張某單方所有。

歡迎大家留言,一起探討!

相關焦點

  • 離婚時一方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新婚姻法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
    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離婚時一方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怎麼辦一、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如何處罰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 夫妻離婚時分割了財產,復婚後算共同財產嗎?
    【案情簡介】2019年5月,王某(女)與李某離婚,離婚時約定結婚後購買的登記在女方名下的商品房歸女方王某所有李某認為復婚後當初離婚時分割的該套商品房也應該恢復為共同財產,要求在房產證上加上自己的名字。,一方就已經擁有的財產,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 房改房是夫妻共同財產嗎?離婚後該如何分割?
    房改房是夫妻共同財產嗎?離婚後該如何分割?昨天,有人問我:房改房是夫妻共同財產嗎?下面我們看具體案例。李某和劉某結婚已經有8年了,一直居住在劉某所在單位分給的一套兩居室住房內。這一年,劉某獨自出資5萬元將這個房子按照房改房的標準價購買,房屋產權證上寫的也是劉某的名字。
  • 離婚時,夫妻財產如何分割?
    導 讀現如今,離婚時雙方最關心的就是財產分割問題,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婚姻法》第17條至第19條明確規定,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方式。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
  • 繼承來的財產,在夫妻離婚時,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嗎?
    繼承取得財產和離婚分割財產,是人們日常生活中的兩件煩心事。如果當離婚和繼承相遇,又會產生怎樣的法律問題呢?繼承來的財產在離婚時,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嗎?具體分析如下:1、婚內因法定繼承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方要求分割的,應予以支持。但前提條件是遺產已經在各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完畢,也就是說,作為繼承人的夫妻一方必須取得遺產的所有權。
  • 婚後夫妻一方用婚前財產購置的房屋,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購置該不動產的目的是為了投資,則產生的增值收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婚前財產出全資或者夫妻一方以婚前財產以及夫妻共同財產混合出資購置的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或者夫妻另一方名下,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在具體分割不動產時,可以結合出資比例等因素對婚前財產出資方予以多分。」
  • 離婚債務如何分割,離婚時一方轉移財產怎麼辦
    離婚財產如何分割——離婚債務如何分割離婚債務如何分割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第1款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 離婚時財產已分割,復婚後再離婚,這些財產算是共同財產嗎?
    離婚後因王小敏一時找不到房屋居住,仍然住在原來與張陽共同居住的房屋裡,只是分室而居。一年後王小敏、張陽復婚。雙方因無法磨合夫妻關係,復婚不到二年感情完全破裂再次起訴離婚。張陽向王小敏提出要分割上次王小敏分得的那30萬元。爭議焦點:針對這30萬元到底是不是復婚後的夫妻共同財產?
  • 該案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否考慮夫妻一方的過錯?
    第二種意見認為,我國婚姻法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應該將離婚損害賠償制度與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予以混淆,故在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不應考慮常某的過錯行為。  【評析】  夫妻離婚時,夫妻財產的分割主要是指對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 夫妻財產分割的標準是什麼?離婚後對財產分割有異議怎麼辦?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首先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分清家庭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及個人財產界限。家庭共同財產是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存續期間共同創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財產。那麼,夫妻財產分割的標準是什麼?離婚後對財產分割有異議怎麼辦?
  • 婚前父母幫買房的出資屬於個人財產 夫妻共同還貸房產離婚怎麼分割?
    夫妻共同還貸房產離婚怎麼處理:   如果是一方婚前籤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 離婚時,夫妻財產一定是平均分割嗎?
    因為愛情,許多感到幸福的人走進了婚姻的殿堂,但是生活不僅僅只有愛情,還有許多柴米油鹽。當雙方的耐心被消耗殆盡,則會離婚,同時對彼此之間擁有的一切進行分割。那麼如果離婚了,夫妻財產是不是必須對半分呢?夫妻財產分割有沒有一定的標準或比例呢?現在就由找法網小編來告訴你吧。
  • 離婚時不得不說的問題之——夫妻個人財產
    就是說是夫妻一方所有,不用作為共同財產分割的部分。一、夫妻個人財產的範圍(1)一方的婚前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具有專屬於個人使用的特點,如個人的衣服、鞋帽等,應當屬於夫妻特有財產
  • 今年《民法典》實施以後,對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有新規定
    民法典今年實施以後,對離婚財產分割有了新規定:如果夫妻雙方離婚,有五種財產不允許進行分割,它們只屬於一方,另一方再怎麼爭都沒用。如果另一方耍手段要分這些財產的話,必須要使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利益。如果夫妻雙方離婚,以下五種財產不允許進行分割:1、婚前購置的個人物品不允許分割夫妻雙方婚前自己花錢買的個人物品,比如女生婚前購置的名牌手錶、箱包、豪車等,都屬於個人財產,離婚後,不允許男方進行分割。
  • 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之規則
    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分割為各自的個人財產。在夫妻雙方離婚時,對財產如何處理的問題是雙方最關心的問題之一。那麼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規則是什麼呢?下面本文將圍繞這一話題進行詳細闡述。一.訴訟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則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下面簡稱《婚姻法》)第39條規定,訴訟離婚,雙方就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達成協議的,按照協議分割;達不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的財產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分割。
  • 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如夫妻雙方感情不和,處於分居狀態或起訴離婚後,不可能繼續共同生活,一方要求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具體分割時既要考慮一方過錯,也要考慮雙方的具體情況。  一、典型案例及評析  原告陳某(女)與被告薛某(男)於2005年登記結婚,婚後生育一女薛某某。
  • 離婚一方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怎麼舉證
    ,那麼離婚一方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怎麼舉證?下面由李陽律師進行解答:  一、離婚一方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怎麼舉證  1、一方有隱藏、轉移共同財產嫌疑,且不能證明該款項合理用途的,應當推定其仍持有該款並予以分割。
  • 養老保險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離婚時如何分割?
    法律知識要點:雙方離婚時養老保險金能不能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這一點原來在實務當中比較混亂,法院判決觀點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支持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有的以養老保險金有人身屬性,不應當分割。相同的案件事實判決結果完全相反,後來為了統一司法裁判標準,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婚姻法司解釋二,其中第十一條第三項明確規定將養老保險金列入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男女雙方離婚時可以分割。但該解釋發布後爭議又出現了,該項規定是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分割。對於實際取得的保險金就沒有爭議了,就是已經拿到手了嘛。
  • 離婚財產分割的32個法律要點
    4.個人財產:夫妻間沒有前述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夫妻一方的財產範圍是:(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6)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 隱名股東離婚時,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在實踐中,離婚案件中夫妻財產分割的問題通常由於一方當事人的潛在股東身份而變得複雜。接下來高德剛律師為您詳細介紹相關信息,歡迎大家的閱讀!1.可以將隱名股東持有的股權確認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嗎?《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