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不得不說的問題之——夫妻個人財產

2020-10-17 菏澤王律師



在訴訟離婚中,與夫妻共同財產對應的,則是夫妻個人財產。就是說是夫妻一方所有,不用作為共同財產分割的部分。

一、夫妻個人財產的範圍

(1)一方的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是指夫妻在結婚之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財產、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這裡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是指與生命健康直接相關的財產。由於這些財產與生命健康關係密切,對『於保護個人權利具有重要意義,因此應當專屬於個人所有,而不能成為共同財產。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為了尊重遺囑人或贈與人的個人意願,如果遺囑人或贈與人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指出,該財產只遺贈或贈給夫妻一方,另一方無權享用,那麼,該財產就屬於夫妻特有財產,歸一方個人所有。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具有專屬於個人使用的特點,如個人的衣服、鞋帽等,應當屬於夫妻特有財產。我國司法實踐中,在處理離婚財產分割時,一般也將個人專用的生活物品,作為個人財產處理。比如貴重的首飾等,即為一方專用,也應當屬於夫妻個人財產。

二、其他應當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1)《婚姻法》第 18 條中「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的範圍

應當包括:(1)婚後以共同財產購置的用於滿足配偶一方的職業需要的書籍、工具等財產;(2)國家機關或企事業單位等有關組織獎勵給夫妻一方的帶有紀念意義的獎章、 獎品等;(3)婚後作出的未獲得經濟利益的智慧財產權。

(2)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

在涉及軍人的離婚訴訟中,認定軍人個人財產的原則應當是判斷某一項財產是否具有嚴格的專屬於軍人特定身份的性質。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補助費與軍人這一身份密切相關,明顯具有特定的人身屬性,應當屬於軍人一方的個人財產。這裡要注意的是,不是退役軍人發放的所有錢都是個人財產,復員費和轉業費是退役軍人領取的經濟補貼,是附條件的夫妻共同財產,就是說可以分割。具體計算有一個公式。

(3)夫妻一方作為他人人身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保險金

如果夫妻一方作為他人人身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了保險金也應作為個人財產。因為,人身保險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本身表明了投保人與受益人的特定關係,這也是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本意。

(4)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的孳息和自然增值

①孳息。孳息的產生依附於原物,原物屬於一方個人財產,其產生的孳息亦歸其所有。最簡單是如存款利息,存款如果是一方個人財產,其利息自然也屬於其本人。

②自然增值。因夫妻一方財產在婚後產生的自然增值通常是因通貨膨脹或市場行情的變化而致,如婚前個人的房子漲價了,也應當與夫妻共同財產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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