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不得不說的問題之——共同財產如何分割(二)

2020-10-31 菏澤王律師


離婚時不得不說的問題之——共同財產如何分割(二)

夫妻雙方離婚時,在合夥企業、個人企業的夫妻共同財產怎麼分割,以及車子、保險金怎麼分割。至於房子,我們在《離婚時不得不說的問題之——房子怎麼分》一文中已經用表格的形式來介紹了。

一、合夥企業中夫妻共同財產份額的分割

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與他人組成合夥企業的,不論是以夫妻哪一方名義出資的,都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分割時要區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夫妻雙方對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可以在平等自願的前提下相互轉讓,其相互轉讓的方式和份額在獲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時,可以就此轉讓分割。意思是,如果夫妻兩人商量好而合伙人又沒意見的話,這種分割是有效的。但第二種情況是,合夥企業中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夫妻雙方分割轉讓合夥企業中財產份額情形,這裡有三種處理方式:(1)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以受讓價款分割。(2)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夫妻之間互相轉讓,又不願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夫妻一方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以退夥的份額來分割。(3)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夫妻之間互相轉讓財產份額,也不願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夫妻一方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應當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這種情況下,夫妻另一方就取得了合伙人的份額和資格。這裡還有三個問題值得注意:(1) 如果合夥經營期間發生虧損,如果在轉讓時沒有約定或分擔債務,那麼退夥人對這個債務還要一直承擔責任。(2)因其退夥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退夥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3)如果夫妻在離婚訴訟中因涉及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而影響離婚案件的處理時,法院可以先判離婚,財產分割問題待未了結事務了結後再行處理。

二、獨資企業財產的分割

這裡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夫妻一方在婚前以個人財產出資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這時企業為個人所有,但收益是夫妻共同財產,是應當分割的範圍。第二種是夫妻一方在婚後投資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財產。先看以個人財產出資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這種可以參照夫妻婚前個人財產的處理,企業為個人所有,但收益是夫妻共同財產,是應當分割的範圍。再看婚後夫妻以一方名義用夫妻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而設立的企業。對夫妻以一方名義用夫妻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而設立的企業財產,《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十八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承擔無限責任,而不是以投資人個人所有的財產承擔無限責任。」依上所述,應當認定夫妻以一方名義用共同財產投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企業財產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分割。

分割有兩種方式:(1)夫妻一方主張經營該獨資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後,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2)夫妻雙方均主張經營該獨資企業的,在雙方競價的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夫妻雙方均不願意經營該獨資企業的,企業解散清算了再分割。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分割

智慧財產權是基於智力的創造性所產生的權利,它是法律賦予知識產品所有人對其智力創造成果所享有的某種專有權利。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很廣泛,如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表演藝術家的演出,外觀設計的權利、商標等。因轉讓專利獲得的轉讓費,因發表作品取得的稿酬等,應當屬於夫妻共同所有。這裡的收益意思指的是已經明確確定的,都是可以分割的。實踐中,可採取兩種方式解決:

(1)折價補償,可參照民法中不可分物的分割方法,聘請專業人員對該智慧財產權的預期利益進行估價,由享有智慧財產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2)暫不分割,在判決中將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歸雙方共有,保留一方的訴權,待今後取得經濟利益後再行分割。對已具有很高知名度的商標最好以工商部門登記的商標註冊人為商標的所有人,以避免法律上的衝突。對以個體工商戶名義註冊的商標,可歸繼續經營的一方,對另一方可給予較大比例的補償,或對註冊商標無形資產進行評估,以確定補償數額。

四、保險產品及其收益的分割

法院一般堅持「一次性分割、徹底分割、便於執行」的原則,力爭當事人雙方通過一次性履行,將保險問題徹底解決。主要有以下幾種:

(1)保險金。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被保險人已經領取保險金,在離婚案件中,該保險金可以分割。

(2)保險費。如果離婚時,作為投保人的夫妻一方或雙方選擇退保,投保人可以獲得保險費。

(3)投資保險的收益。在某些投資型保險中,投保人可能會獲得一定的分紅或者其他形式的受益,這部分收益如果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可以被認定為共同財產,在離婚中予以分割。

(4)保險的現金價值。按照我國《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在人壽保險合同中,投保人可以單方行使解除權,以一方意思表示解除合同的,無論投保人是否已經交足2年以上的保險費,保險人都要退還保險的現金價值。如果繳納該保險的保費來源於夫妻共同財產,則該現金價值可以成為離婚中的分割對象。

離婚人身保險的分割

只有保費來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下所形成保險性質的財產權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享有,其他情況一般認定為個人所有,不予分割。至於分割方法,分割原則與財產保險分割基本相同,一方給加一方補償。

社會保險的分割

(1)養老保險金的處理。養老保險金具有工資的屬性。按照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離婚時對養老保險金的處理主要分以下兩種情況:

(1)雙方已經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的,其按月領取養老保險金的數額明確,再分割時可操作性強,可按平等原則進行處理,即由領取保險金多的一方按月給少的一方差額。

(2)雙方只繳納了養老保險費,由於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能領取養老保險金,將來領取養老保險金的時間和數額也無法確定。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一方起訴要求分割養老金的,法院不支持,但是當事人一方起訴要求分割養老金帳戶中個人繳納部分的,法院應當支持。具體做法是,計算各自養老金帳戶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個人所繳納的養老金數額,由數額較多的一方給予較少的一方,以補償。

醫療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等社會保險的主要功能在於保障功能,不具有儲蓄性質,其中的資金不能取出,不能退保,因此不能分割保費,也不能予以現金分割。

五、機動車的分割

認定機動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關鍵是看機動車的所有權是婚前取得還是婚後取得。機動車交付在婚姻登記之前的,該機動車屬於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當然,毋庸置疑的是,如果機動車屬於雙方在婚前共同購買,並在婚前取得所有權的,在該機動車的所有權問題上,雙方是按份共有關係,如果對機動車的分割有異議的,雙方可以在離婚糾紛之外,另案處理。是否婚後取得機動車所有權的,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答案是否定的。如果機動車的購車款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婚前財產,因為各種原因,婚後才取得機動車的所有權,則機動車應視為個人財產的婚後轉化形式,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如果機動車確屬雙方婚後購買,且婚後取得所有權的,則該機動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還有一種雙方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了機動車,婚後才取得機動車所有權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機動車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轉化形式,應該予以分割。

在機動車的分割上,雙方不能達成一致協議的,則應當對摺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另外,如果車牌等升值等情況下,這些升值因素可以考慮,但不能具體轉化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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