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離婚損害賠償問題研究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指配偶一方違法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導致婚姻關係破裂,離婚時過錯配偶對無過錯配偶所受的物質和精神損害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法律制度。它反映了我國經濟和社會進入新的發展時期後婚姻關係保護的現實需要,對於制裁有過錯方、保護無過錯方、維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人身、財產權利,具有重要意義。但同時,由於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在我國是一項嶄新的法律制度,因此也存在不足和待完善之處。
-
離婚損害賠償中若干問題的思考
一、離婚損害賠償之請求權的基礎 損害賠償系民法之核心,損害賠償之發生有基於侵權行為的,亦有基於法律行為的。那麼,對於離婚損害賠償,其究竟基於侵權行為擬或法律行為?回答這個問題,實質上是探求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基礎。這需要對不同的立法例進行比較。 就我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而言,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基礎是侵權行為。
-
離婚損害賠償中舉證責任問題探析
一、離婚損害賠償中存在的舉證責任問題 離婚損害賠償案件中,對於離婚中損害的構成條件規定得非常嚴格,在實踐中認定損害事實存在比較困難,因此給無過錯方的舉證帶來了許多的困難,無過錯方有時還要冒著侵犯隱私權的風險獲取證據,但常常因為證據形式或者渠道存在問題,也很難被法院認定,所以舉證責任成為了離婚損害賠償中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
-
離婚了,何時能提離婚損害賠償請求?
如果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法院是不受理的。那麼,如果原告沒有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之後是否可以另行提起呢?目前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按照《婚姻法解釋(一)》第30條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將《婚姻法》第46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
-
律道|離婚了,何時能提離婚損害賠償請求?
一審時,雙方都沒有提出離婚損害賠償。法院判決離婚之後,王女士想起自己在婚姻中曾受到過張先生的家暴,故想要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訴訟,是否可以呢?那麼,如果原告沒有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之後是否可以另行提起呢?目前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按照《婚姻法解釋(一)》第30條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將《婚姻法》第46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由於法院在審理前或審理時已經進行過告知,如果原告沒有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視為對自己權利的放棄, 原則上喪失了之後依據第46條規定請求賠償的權利。
-
離婚時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嗎?
上期我們說了離婚在侵害共同財產是要照顧無過錯一方,如果無過錯一方提出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在幾次勸說無果後,周某向法院提出了離婚,要求適當多分財產,並要求李某賠償其遭受的精神損失。李某認為周某沒有損失,不同意賠償。那麼法院會如何處理呢?法院沒有支持妻子精神損害賠償要求。因為根據婚姻法規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主要是四種情況:(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法院認為與他人發生婚外關係不是與他人同居的行為。
-
四種情形下,離婚時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本條釋義】本條是2001年修訂婚姻法時新增的規定,如果夫妻離婚是因一方實施重婚、家庭暴力、姘居等行為導致的,無過錯一方可以要求過錯一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因為配偶一方的過錯而給他方造成物質或精神上的損害,在離婚時,有過錯的一方應對受害方的損害予以賠償。婚姻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對婚姻義務的違反,就是對他方婚姻權利的侵害。
-
離婚訴訟中的「過錯」及過錯損害賠償
如果有過錯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無過錯的一方為被告,被告不同意離婚,也沒有提起離婚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單獨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在一審時如果沒提出,在二審時才提出來,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對於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1年內,可以另行提起離婚賠償償訴訟。
-
離婚「損害賠償」32個法律要點
但需要注意的是,夫妻雙方通過不同方式(訴訟離婚、協議離婚)解除婚姻關係時,提出損害賠償的時間是不同的。具體參見問題27—29、32。 但需要注意的是: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過錯情形並導致離婚的,才能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即《婚姻法》中的損害賠償請求的行使,以當事人有過錯並因過錯而導致離婚為前提。
-
離婚損害賠償是否能夠排斥侵權損害賠償
離婚損害賠償是否能夠排斥侵權損害賠償 ——由兩個案件引發的思考
-
離婚:提出損害賠償需要具備的要件
這一突出的社會問題也引起社會各界的關注,群眾呼籲通過立法進行規制的呼聲是一浪高過一浪。每一項立法都是一個浩大的工程,牽一髮動全身,談何容易。在2001年婚姻法修訂之時,社會學家、法學家等曾對「配偶權」展開討論,希望通過明確「配偶權」的形式,立法懲戒婚姻出軌者和「第三者」的侵權責任,以此限制「小三」泛濫問題,但最終沒有完全實現,只在婚姻中添加了損害賠償條款。
-
離婚損害賠償法定事由有哪些
下面王雅敏律師為你整理了離婚損害賠償法定事由有哪些的相關知識,歡迎閱讀。 一、離婚損害賠償法定事由有哪些 離婚,是源於夫妻感情破裂,一般離婚無所謂誰對誰錯,不存在離婚後向對方要求賠償的說法。但是對於一方違反法律規定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某些情況,婚姻法確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即法律規定情形之下,夫妻中無過錯的一方有權請求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
離婚時不得不說的問題之——協議離婚
簡單點說就是:婚姻中的雙方過不下去了,兩人就離婚問題以及子女、財產問題上協商一致,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取得離婚證的方式。就是說雙方必須是辦理了結婚登記的才能離婚,這個道理很好懂,但現實中卻常常有沒辦理過結婚登記還跑去要求離婚登記的男女。比如,他們只是辦理了婚宴,比如他們只是同居而已。還有一點,男女雙方都得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也就是常說的正常人,就是說精神病患者、痴呆症患者,就是要求協議離婚也不行,只能通過訴訟離婚,因為這是維護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需要。
-
《民法典》婚姻法解讀——離婚經濟補償離婚經濟幫助離婚損害賠償
司法解釋還明確指明,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這也是困難一方提出讓另一方給予經濟幫助的理由。 2、經濟幫助僅限於離婚時《民法典》第1090條,前面三個字,明確說經濟幫助適用於「離婚時」,表明經濟幫助以離婚為前提的,同時經濟幫助也是有階段的,不能無休無止幫下去,不能離婚好幾年了,還去找前妻或者前夫幫助。
-
離婚時不得不說的問題之——想離就離嗎?
但事實上,結婚有限制條件,離婚也不是那麼自由。《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但這一原則界限,適用於一般的離婚案件,在兩種特殊情況下,離婚就有了一定的限制。就是說如果一方是現役軍人,另一方想離婚,如果軍人不同意,那麼這個婚很難離成。當然,這個法條也是有前提條件的,一是提出離婚的必須是非軍人,換言之,如果另一方也是軍人或軍人自己提出離婚這條就不適用了;另一個是軍人一方必須是沒有重大過錯,至於什麼叫重大過錯可以參照離婚的法定事由前三條或可以要求離婚賠償的情形,如與人同居、重婚、虐待、嚴重暴力、賭博惡習等情形。
-
離婚訴訟中,無過錯方何時能提離婚損害賠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本案中,錢某作為原告起訴離婚,所以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
離婚時不得不說的問題之——訴訟離婚
是指:婚姻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由人民法院調解或判決而解除其婚姻關係的一項離婚制度。訴訟是相對於協議而言的一種方式,指的就是男女雙方就離不離婚或離婚中的財產子女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的處理。需要注意的是,訴訟離婚中,法院對爭議處理起主導作用,它要對當事人提出的離婚請求和理由進行審查,是否準予離婚取決於法院的裁量,它既可以判離,也可以判不離。
-
出軌了,離婚損害賠償那些事
1、離婚損害賠償的前提條件 主張離婚損害賠償必須以離婚(訴訟離婚或協議離婚)為前提。如果當事人不起訴離婚,僅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那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當事人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那麼對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也會不予支持。
-
重慶離婚律師:被出軌起訴離婚能否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如果覺得離婚後,自己會無力承擔以後的生活,忍氣吞聲也能活,不離婚,也可以,不丟人。但是,如果選擇離婚,就要清楚如何究竟該怎麼辦?被出軌了,如果起訴離婚能否主張損害賠償?重慶婚姻家事律師結合辦案經驗,談談這一婚姻生活困境。法律角度:被出軌了我如果起訴離婚能否主張損害賠償?
-
離婚案、私生子案、侵權案等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及案例
1.什麼是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權或者是某些財產權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財產利益受到損害並遭到精神痛苦時,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後其近親屬有權要求侵權人給予損害賠償的民事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