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道|離婚了,何時能提離婚損害賠償請求?

2020-10-03 新浪法問

作者:蘭臺律師事務所 劉嫣然 王麗

  在日常諮詢中,經常會有人問到離婚損害賠償的問題。根據《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主張離婚損害賠償。《民法典》實施後,除了上述四種過錯情形之外,又增加了「(五)有其他重大過錯」這一兜底條款。那麼無過錯方何時可以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呢?

  一、訴訟離婚的,何時提離婚損害賠償?

  【案例】

  王女士和張先生婚後感情不和,王女士起訴離婚。一審時,雙方都沒有提出離婚損害賠償。法院判決離婚之後,王女士想起自己在婚姻中曾受到過張先生的家暴,故想要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訴訟,是否可以呢?

  【評析】●●

  關於離婚損害賠償什麼時候提出,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30條的規定,首先要區分無過錯方是原告還是被告。

  如果無過錯方是原告,其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如果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法院是不受理的。那麼,如果原告沒有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之後是否可以另行提起呢?目前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按照《婚姻法解釋(一)》第30條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將《婚姻法》第46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由於法院在審理前或審理時已經進行過告知,如果原告沒有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視為對自己權利的放棄, 原則上喪失了之後依據第46條規定請求賠償的權利。另一種觀點認為為了更好、更徹底地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不應該要求原告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應賦予其選擇權,既可以同時提出,也可以另行起訴[1]。

  如果無過錯方是被告,其想在離婚之後提出損害賠償,則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

  1.如果一審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法院判決離婚的,被告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單獨提起訴訟。那麼,如果被告同意離婚但未提起損害賠償請求,離婚後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的,是否可以呢?目前司法實踐中也存在兩種不同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可在離婚後一年內單獨提起訴訟的前提,是作為被告的無過錯方『不同意離婚』。若被告同意離婚但未提起損害賠償請求,離婚後又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另一種觀點認為,被告作為無過錯方,要求其在離婚時知曉原告存在過錯行為有一定的難度,而且基於對配偶權及人格利益的保護,應允許被告在離婚後另行提起損害賠償[3]。

  2.如果一審時被告沒有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會先組織調解,若調解不成的,法院判離婚的,被告在離婚後一年內也可以就此另行起訴。

  本案,王女士是作為無過錯方的原告,按照《婚姻法解釋(一)》第30條之規定,其應當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因其在一審中未提出,之後能否另行提起訴訟,由於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實踐中不同法院的處理方式會不同。

  二、協議離婚的,何時提離婚損害賠償?

  【案例】

  王女士和張先生婚後因工作繁忙,聚少離多,感情冷淡了,二人決定協議離婚並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不久,王女士發現,張先生在婚內和一位女士長期保持同居關係,現在這名女士還懷孕了,王女士想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是否可以呢?

  【評析】●●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7條的規定,雙方協議離婚的情形下,離婚後,如果一方發現另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有離婚損害賠償的4種法定情形。那麼,無過錯方在離婚後一年內可對此提起訴訟,除非在協議離婚時無過錯方已經明確表示放棄了離婚損害賠償。

  司法實踐中,我們經常看到,在當事人的離婚協議中有類似這樣的描述:「雙方不再要求任何財產補償」。很多人會以為這就是明確放棄損害賠償的意思,實際上這種表述並不嚴謹。最好在協議中明確寫明「女方放棄對男方或者男方放棄對女方過錯的損害賠償。」必須有放棄過錯損害賠償這樣的描述,單純的約定不再要求任何財產補償,在理解上容易產生歧義,不一定具有明示放棄的法律效果。

  本案,王女士與張先生是協議離婚,王女士想在離婚後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必須在辦理離婚手續之日起的一年內向法院提出。

  三、不離婚,能起訴損害賠償嗎?

  【案例】

  王女士和張先生結婚多年,一直遭受家暴的折磨。一次醉酒後,張先生把王女士打成了輕微傷,在親友的鼓勵下,王女士終於提起了離婚訴訟。然而張先生堅持不離,最終法院沒有判決離婚。那麼王女士可以起訴張先生要求其承擔醫藥費等費用、賠償其損失嗎?

  【評析】●●

  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於不離婚單獨起訴離婚損害賠償的,法院是不受理的,但涉及刑事犯罪或者侵權,一方對另一方造成了人身損害,受害人可以在婚姻存續期間以侵害身體權為由提起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或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損失,而不必等到離婚時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訴訟。

  本案,在法院判決不予離婚的情形下,王女士可以侵權為由提起人身損害訴訟,要求張先生承擔醫藥費、住院費、誤工費等費用,還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值得注意的是,因家暴導致離婚的離婚損害賠償和因家暴導致的人身損害賠償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係。因此,因家暴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而不能單獨起訴。如果無過錯方選擇提起人身損害賠償,則不受離婚的限制,在婚內起訴、離婚時提出,還是離婚後起訴均可以。

  四、總 結

  關於離婚損害賠償請求何時提出的問題,首先要區分無過錯方是原告還是被告。如果是原告應當在起訴離婚時一起提出。如果是被告,想要在離婚後提起,必須在離婚後一年內提出,否則法院不予支持。協議離婚的話,必須在離婚後一年內提出,否則法院是不予支持的。當然如果離婚協議中,一方已經明示放棄,那就不能再要求損害賠償。基於此,當事人在處理離婚時,一定要提前考慮,不要錯過提出訴求的時機。

  注釋

  [1] 「綜合各方面的意見,《解釋》確立了以下原則:

  第一,人民法院在受理此類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賦予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由人民法院行使告知權,在受理時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二,人民法院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時,應區分不同情況: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由於人民法院已經進行過告知,原告不提的視為對自己權利的放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以後該項權利也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出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起草說明;「關於此項損害賠償應該在何時提出的問題,由於法律條文中並未明確規定該項請求權的行使是否一定要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實踐中存在不同認識。

  在《解釋(一)》起草過程中也一直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此項請求不必要求與離婚訴訟同時提出,可以作為一個獨立訴訟在離婚後單獨提起。理由是立法規定該項損害賠償的目的即在於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為了更好、更徹底地實現立法目的,不應該對是否與離婚訴訟同時提出這一問題進行規定,應該由當事人自行選擇。無過錯方可以選擇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也可以選擇作為獨立訴訟單獨提起。

  另一種意見認為該項損害賠償請求權應當與離婚訴訟同時提出,其理由是與離婚案件一併審理有利於賠償數額的確定和保證判決能得到切實的執行。對於離婚後再提出此項請求,依法不予保護。在討論過程中,多數人贊成第二種意見。」出自《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理解與適用》,原發表於《人民司法》2002年第3期。

  [2] 「一般情況下,離婚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應當在離婚訴訟中一併提出,無過錯方作為被告不同意離婚的,自然也就沒有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必要,故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30條第2項規定,可在離婚後一年內單獨提起訴訟的前提,是作為被告的無過錯方『不同意離婚』。無過錯方作為被告,同意離婚但未提起損害賠償請求,離婚後又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理解與適用》第334-335頁。

  [3]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終7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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