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88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有些專家學者把1088條稱之為「離婚勞務補償制度」,這一條原來婚姻法沒有,這是民法典新增加的內容。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情況都是男主外,女主內。如果家庭主婦不上班,一個人在家裡做家務,照顧老人孩子,什麼收入都沒有,說白了就是一個窮光蛋,而她的男人掌握財政大權,積累了大量財富,很不公平,所以才有了1088條。
下面給大家講一個協議支付離婚經濟補償金的案例:
原、被告於2020年8月26日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被告給付原告經濟補償100000元,從2020年年底前付清。但被告到目前為止僅支付了40000元,剩餘60000元至今不肯給付,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離婚經濟補償金60000元。
被告辯稱,離婚協議是被告與原告籤訂的,但被告給付原告經濟補償100000元是原告脅迫的。
人民法院認為,離婚協議中關於離婚經濟補償金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應依約履行。被告辯稱離婚協議中被告給付原告100000元系原告脅迫所為,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本院不予採信。離婚協議籤訂後,被告僅給付原告40000元,餘款60000元未能給付。故對原告要求被告給付離婚經濟補償60000元及利息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特別提醒:各位女性朋友,如果想確保拿到離婚經濟補償金建議採取書面的形式確定下來。
第1090條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經濟幫助主要有幾種?
目前而言,離婚經濟幫助包括兩個方面,一個是居住幫助,一個是金錢財物幫助。
1、居住幫助
提供住房幫助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也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權。離婚時,假設男方有一套個人房屋的,屬於他的婚前財產,他可以短暫為女方提供居住,不過這個在現實生活中比較難操作。
2、財物幫助
目前我國沒有統一標準,民法典也沒有明確提供金錢幫助的數額,具體數額可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判決。在司法實踐中,財物幫助一般是一次性向生活困難方給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也可以在判決分割財產時適當照顧困難的一方。
需要提供離婚經濟幫助的前提條件
1、一方必須生活困難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具體指出,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沒有辦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司法解釋還明確指明,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這也是困難一方提出讓另一方給予經濟幫助的理由。
2、經濟幫助僅限於離婚時
《民法典》第1090條,前面三個字,明確說經濟幫助適用於「離婚時」,表明經濟幫助以離婚為前提的,同時經濟幫助也是有階段的,不能無休無止幫下去,不能離婚好幾年了,還去找前妻或者前夫幫助。
3、提供幫助的一方,需要有負擔能力
經濟幫助的另一個前提是,提供幫助者有能力負擔。如果李光在維持自己正常生活外,沒有能力對王麗提供住房、金錢等經濟幫助,他可以不幫助。
4、不考慮困難一方是不是有過錯
《民法典》第1090條沒有寫出軌就不能要求經濟幫助,因此,即便困難一方在婚姻中存在過錯,只要其能證明離婚時,生活困難,就可以要求另外有負擔能力的一方給予經濟幫助,至於過錯的問題,無過錯方可以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見《民法典》1091條。
第109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下面給大家講一個起訴要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案例:
永強和翠花原來是一對夫妻,因感情破裂於2021年5月25日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次日,原告翠花到公安局科頭派出所辦理分戶手續時發現其家戶口上有一位名叫小強的男孩非雙方婚生,該男孩出生於2015年8月8日,於2017年1月1日入戶,發現這之後翠花,一夜未眠,於是翠花把永強告到法院,要求永強賠償精神損失五萬元。
永強在法庭上承認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生子。
法院認為本案系離婚後損害責任糾紛,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應當互相忠實,這不僅是傳統美德,也是法定義務。對婚姻不忠實,是難以容忍的不誠信,它不僅破壞了夫妻關係,拆散了家庭,也傷及無辜的子女,而且敗壞了社會風氣,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由此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本案中被告與原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不僅與他人同居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婚外生育子女,而且隱瞞實情將婚外生育的男孩落戶到其家的戶口內,其行為對原告翠花的精神造成了一定的傷害,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因此,對於原告翠花提出的訴訟請求,本院酌情予以支持。基此,依照《民法典》第1091條,判決如下:
由被告永強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翠花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
實踐中這種過錯損害賠償能要多少錢呢?
原則上不超過5萬元,具體看案件本身而定。
除了過錯損害賠償
過錯方還會受到什麼懲罰?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總結:律師特別提醒
在離婚案件中,無過錯方想得到離婚損害賠償的難度非常大,舉證困難是主要原因。
一方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等行為給對方造成的傷害,並不一定是有形的、可視的,比如持續性的輕微暴力,還有就是發生時沒有及時報警留存證據,法院因為證據不足而不支持。
重婚、與他人同居等行為一般不會傻到在家裡進行,夫妻一方要搜集上述證據,需要付出很多努力,而成本很高,很多時候,即使做了大量的努力,付出了大量的精力,也不一定能取得證據。最後再次強調一下《民法典》沒有規定「出軌就會淨身出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