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6 17:1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隨著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影響夫妻感情引發婚姻問題的原因層出不窮,近些年來離婚案件數量呈現逐漸增長的發展趨勢。離婚糾紛中不僅涉及夫妻感情問題,亦會涉及財產分割問題。離婚損害賠償制度設立的目的旨在保護婚姻關係內無過錯方的權益。
一、什麼是離婚損害賠償?
所謂離婚損害賠償,是指配偶一方過錯侵害配偶他方基於配偶身份而享有的合法權益並導致婚姻關係破裂,離婚時無過錯方對由此所受的損害有權請求賠償,有過錯方需要承擔賠償經濟損失、給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民事侵權責任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民法典》中關於離婚損害賠償有哪些新變化?
《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在《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基礎上,刪去「有配偶者」的表述,增加「有其他重大過錯」作為可以適用離婚損害賠償的兜底條款。「有其他重大過錯」的新增規定,將其他一些確實給對方造成嚴重損害的情形納入到損害賠償的範圍中,進一步完善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思想觀念和行為模式的變化,嚴重違反夫妻忠誠義務及侵犯配偶權的行為遠不止2001年《婚姻法》列舉的四種情形,「非親子」、「一夜情」、通姦等並不罕見。然而囿於2001年《婚姻法》第46條乃封閉式而非開放式規定,沒有設立諸如「其他重大過錯」的兜底概括性條款,「非親子」等違反夫妻忠誠義務的行為被排除在離婚損害賠償之外,無法全面體現法律對違反夫妻忠誠義務行為的懲戒。基於此,增加該兜底條款,使離婚損害賠償填補損害、精神撫慰及制裁、預防違法行為的功能得以充分發揮。
三、什麼情況下可啟動離婚損害賠償?
1.一方實施了法定過錯行為。除《民法典》所列舉的四種常見的可以主張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外,與之主觀惡性類似的重大過錯情形,均可主張離婚損害賠償,如通姦行為。
2.因一方實施的重大過錯行為導致離婚。離婚損害賠償是以離婚為條件的,如果夫妻沒有離婚,即使一方存在上述重大過錯行為,另一方也不可提出離婚損害賠償。
3.需另一方無過錯。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9條第1款的規定,只有無過錯方才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如果夫妻雙方都有本條規定的重大過錯情形的,人民法院對於任何一方當事人主張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均不予支持。
4.無過錯方存在損害後果。損害後果包括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物質損害包括物、貨幣、有價證券、財產性權利等的損害。精神損害包括名譽、榮譽、情感等的損害。
5.法定過錯行為與雙方離婚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雙方離婚是法定過錯行為造成的,則無過錯方可提出損害賠償;如果雙方是因其他原因導致離婚,則不能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離婚損害賠償的設立,可以說是婚姻法定義務的內在要求,將其作為一種救濟手段,一方面不僅有利於保障離婚損害中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通過增加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行為的違法成本,也能有效抑制這些違法行為的發生,進而維護家庭乃至社會的和諧穩定。
(圖片來源於網絡)
編輯|王美喬
審核|李兆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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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走進《民法典》,解讀離婚損害賠償的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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