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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43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明確夫妻之間負有忠實義務,但該條規定是倡導性條款,以立法形式明確告訴公眾我們提倡什麼樣的婚姻家庭關係,不得依據該條款單獨提起訴訟。即使雙方籤訂了忠誠協議,但該協議被認為「以道德義務作為對價與另一方進行交換」,通常也難以得到司法機關的支持。
但這並不意味著民法典對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沒有任何的責任規制條款,第1091條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除了延續《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四種情形之外,還將「有其他重大過錯」增加規定為離婚損害賠償的適用情形。婚內出軌,即使沒有達到離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程度,但如果無過錯方能夠提供充分確定的證據證明,依然可以構成其他重大過錯,並據此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案例】離婚損害賠償——婚內出軌
山西曾審理一起離婚糾紛案。女方發現男方出軌時,孩子正在哺乳期,考慮到孩子太小,女方沒有提出離婚。但男方不僅沒有收斂,還將第三者帶回家中,女方保留錄音作為證據。之後,女方帶著孩子回了娘家,雙方開始分居。
孩子考上大學後,女方選擇離婚。協議離婚期間,男方和他家人多次到女方工作單位鬧事,甚至編造謊言對女方進行人身攻擊。女方不堪其擾,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決離婚,男方支付離婚損害賠償金5萬元。
法院判決離婚,但駁回了女方提出的5萬元損害賠償金的訴訟請求,認為不符合《民法典》以前的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
《民法典》以前的婚姻法規定,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也就是說,婚內出軌並不等同於同居,不包括在離婚損害賠償範圍內。
如何處理婚內出軌引發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婚姻家庭編擴大了離婚損害賠償範圍,在《民法典》以前的四種情形基礎上,增加「有其他重大過錯」情形。不少律師認為,這有利於解決婚內出軌等離婚損害賠償糾紛,法院基於自由裁量權判決支持無過錯方損害賠償的情況會越來越多。
婚姻家庭編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