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公司因一條廢棄排水管被環保重罰100萬元 法院判決:主要證據不...

2020-12-24 瀟湘晨報

□河南法制報記者 王建芳

10月14日,河南法制報記者從鄭州鐵路運輸法院獲悉,該院審理的範縣某化工有限公司訴濮陽市生態環境局範縣分局行政處罰及範縣人民政府行政複議一案宣判,因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複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法律法規適用錯誤,判決予以撤銷。

據了解,範縣某化工有限公司在去年被人舉報通過暗管排汙,濮陽市生態環境局範縣分局的環境執法人員遂對企業進行檢查,檢查中發現該企業有一條廢棄的排水管道,但是管道中並沒有汙水流動,是乾涸的。不過,範縣分局仍然以化工公司通過私設暗管排汙為由,對公司作出了罰款80萬元的行政處罰。

化工公司不服,針對處罰上交了申辯書。令人驚愕的是,就在該公司遞交申辯書之後,範縣分局竟然撤銷了原80萬元的處罰決定,改為加重處罰100萬元。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法庭上,某化工公司的代理律師指出,範縣分局因為公司申辯,就加重處罰100萬元,是違法的。同時,代理律師認為,該公司按照環境部門的要求建立了新的安裝有在線監控設施的排水管網,因而原排水管道廢棄不用,環境部門現場檢查時,原廢棄管道中並沒有汙水,所以環保部門認定公司私設暗管的主要證據不足。

而被告範縣分局和範縣人民政府相關代理人認為,化工公司在有新的排水管道的同時,不對原廢棄管道進行封死,而是採用簡易鐵皮覆蓋,輕易就能打開,存在偷排可能。

「處罰下達的時候,是3月初,當時全國都在支持企業復工復產,我省也出臺了多項措施支持民營企業渡過難關。對於企業廢棄管道沒有及時封死這樣的行為,環境監管部門應該以指導改正為主,如果不改正再處罰,而不是動不動就重罰,這與全國、全省的大政策都是不相符的。」化工公司的環保負責人在庭審時說。

據了解,該案是今年9月1日河南省開始實行省內黃河流域環境資源案件集中由鄭州鐵路兩級法院管轄當日受理的第一起案件。該案遠程網上立案後,鄭州鐵路運輸法院通過電子送達向原、被告發送立案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等。開庭前,所有訴訟程序性工作均在網上完成,大大減輕了集中管轄後異地當事人的訴訟負擔,提高了訴訟效率。

案件宣判後,鄭州鐵路運輸法院根據審理過程發現的環境保護監管漏洞等問題,分別向濮陽市紀委監委、濮陽市生態環境局、範縣人民政府發出司法建議,建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針對全市產業集聚區內企業的排汙管道進行拉網式排查,以杜絕違法排汙現象發生,然後根據排查情況,由紀委監委進行責任倒查,追究其中存在的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失職瀆職問題。

鄭州鐵路運輸法院相關負責人在接受採訪時說,人民法院既要依法支持環保部門行政執法,為守護青山綠水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也要充分發揮行政審判職能,監督、推動環保部門在環境保護執法時,遵循法定程序、查清違法事實、做到過罰相當。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本案中,原告是外地人在河南投資興辦的企業,打破地域保護痼疾,為當事人提供同等公平公正的司法保護,正是人民法院通過公正司法優化河南營商環境的應有之意和法定職責!」該負責人說。

【來源:大河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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