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應樹立起牢固的夫妻觀念與家庭觀念,重視孩子身心健康成長

2020-10-03 書寫自然

一段婚姻,如果在一開始就存在著欺騙,或許結婚後你會覺得木已成舟,也就無所謂了。

可是事實真是如此嗎?或許未必吧。

一起來看看下面這段法院公開的離婚案例,入贅丈夫隱瞞年齡,結婚11年,妻子也放不下被騙心中的刺,最終起訴離婚。

感情容不得半點欺騙的離婚案例

(書寫君對原判決書中涉及的姓名、具體地址、日期等信息進行了處理,其中拗口的句段進行口語化調整,便於大家閱讀)

原告:女。

被告:男,缺席。

原告(女)與被告(男)離婚糾紛一案,法院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女)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經法院公告送達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

原告(女)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1、請求判決原、被告離婚;

2、婚生二子由原告(女)撫養,被告(男)按月1000/人支付撫養費至成年;

3、案件訴訟費由被告(男)承擔。

原告(女)陳述:

原、被告經人介紹後相識,在起初的交往了解過程中,被告(男)均稱自己是80後,原告(女)對此信以為真。

經原告催促,雙方於2009年登記結婚,被告(男)正式入贅原告家,此時原告(女)才發現被告(男)向自己隱瞞了自己的真實年齡,給原告(女)心理上造成創傷。

婚後,原告(女)發現被告(男)缺乏家庭責任感,對原告(女)及父母和子女漠不關心。原告(女)本想隨著孩子的逐漸長大和被告(男)年齡的增加,能夠對自己及家庭能夠有所轉變。

但事與願違,被告(男)自2014年開始就經常對原告(女)惡語相加,原告(女)在驚恐中於2014年離家外出打工,二人開始分居至今。

原告(女)認為被告(男)在婚前隱瞞自己的實際年齡,傷害了原告(女)的感情。婚後因雙方年齡差距太大,文化水平不同,溝通難以進行,且被告(男)用恐嚇的方式導致原告(女)不敢在家居住。

被告(男)的種種行為使得原告(女)對這段婚姻逐漸失去了信心,現如今已經徹底死心。現原告(女)起訴要求與被告(男)離婚。

被告(男)經法院依法公告送達應訴相關材料及開庭傳票,答辯期、舉證期均屆滿,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向法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及相關證據。

法院判決:

原告(女)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1、原告的身份證複印件,用以證實原告的身份情況;2、結婚證複印件及家庭戶口簿複印件,用以證實原、被告系合法夫妻關係及原、被告生育子女情況和被告的身份情況。經審查上述證據,其來源合法,內容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有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一份,可以證實被告(男)於2018年2月外出務工,無聯繫方式,家中無與其同住的成年家屬。原告對此無異議,本院予以採信。

被告(男)經本院依法送達開庭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質證的權利。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06年原告與被告經人介紹相識並談婚,隨後雙方開始同居生活,2007年生育長子,2009年補辦結婚登記手續。

婚後夫妻感情尚可,2012年生育次子。後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缺少溝通,常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影響了夫妻感情,現原告(女)訴至本院要求離婚。

庭審中,原告(女)陳述二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無共同財產,無共同債權,無共同債務,被告(男)未出庭應訴質證,故對其陳述的該部分事實,本院不予確認。

另查明,被告(男)於2018年外出務工,家中無與其同住的成年家屬。

本院認為:

人民法院裁判離婚案件的尺度是夫妻感情是否徹底破裂。

2006年原告與被告經人介紹相識,隨後開始同居生活,2007年生育長子,2009年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後又生育次子,由此可知二人感情基礎尚可。

之後,雙方雖有兩地分開生活之情形存在,又因家庭瑣事時有爭吵發生,對夫妻感情產生一定影響,導致原告(女)認為二人之間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訴至本院要求離婚。

但結合全案具體情況進行綜合分析,二人共同生活時間較長,婚姻關係存續至今長達11年之久,且育有二子,健全和睦的家庭對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長尤為重要,基於此,原、被告應當樹立起牢固的夫妻觀念與家庭觀念,重視孩子身心健康成長。

本院認為二人夫妻感情尚有和好之可能,原告(女)亦不能舉出相關證據證明雙方夫妻感情確已徹底破裂,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故對其要求與被告吳大明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男)經本院依法公告送達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了對原告所主張的事實和證據進行辯駁的權利,由此可能產生的法律上的不利後果應由其自行承擔。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負擔。

情感解讀

這是一對相守11年的夫妻,因為家庭矛盾而鬧離婚的事情。在這之中,看起來女方更多是因為男方的脾氣和威脅而離婚,但11年的相處,其中結婚前男方隱瞞年齡一事,還是成了她最在意的事情。

可見,男女之間的感情交往,在一些關鍵地方千萬不要用騙的方法,或許短期內沒有什麼大問題,但實際上在對方心中已然成了無法磨滅的一根刺。不觸碰到這根刺時,婚姻或許沒什麼影響,一旦觸碰,就會成為爆發的中心。

不過現實往往很有趣,幾乎所有男女在感情交往時都會有所隱瞞或欺騙,那麼如何才能使對方心中的刺永遠不會爆發,甚至做到拔出那根刺呢?

01.多加安撫

當你自知已經給對方心中插入一根刺時,無論這根刺是大是小,你都要在自己心中有足夠的警惕。

欺騙本就不對,特別是在感情中欺騙,比如欺騙對方自己的收入、欺騙對方自己的年齡、欺騙對方自己的婚史或戀史等等。

在對方心中必然會有所顧忌,所以你此刻需要做的是安撫。簡單來講就是用其他地方的好,來安撫對方,儘量不要讓對方去觸碰到那根刺,不要讓那根刺再刺入更深。

02.勇於面對

除了安撫,更重要的還是要勇於面對。

所謂的勇於面對,就是要直面自己的缺點。當初之所以要欺騙對方,一方面是為了獲得對方的愛;另一方面也是自己對自己的不自信。

所以,只有當自己勇於直面困難,去挑戰自己的缺點時,你才能拔出刺入對方身上的刺,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比如你欺騙對方,說自己很有錢,結婚後卻什麼都沒有。那你需要做的就是勇於面對,努力去賺錢,讓自己的妻子過得更好,當你們變得有錢時,曾經的欺騙,在妻子心中反而會變成溫暖。

又比如上面離婚案例中的男子,他欺騙了女方,隱瞞自己的年齡,這看起來無解,但事實上對方需要做的是保持心態樂觀,使自己有一顆樂觀的心,讓自己心理年齡年輕起來,這樣家庭就會少很多矛盾,女方也不會把所有問題都歸結到年齡差異上來。

綜上所述,愛情真的容不得半點欺騙,如果已成事實,一定要對心中所愛的人多加安撫,勇於去面對自己的缺點,讓自己的婚姻能夠過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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