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消息,濟寧曹振強,因涉嫌強姦罪,被判刑!案件細節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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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寧曹振強涉嫌強姦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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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寧曹振強涉嫌強姦罪,被逮捕
被告人曹振強,曾用名**勇、曹偉強,男,1990年11月15日生,漢族,初中文化,個體經營者,住徐州市經濟開發區(戶籍地:山東省濟寧市泗水縣)。
因犯非法拘禁罪,於2013年1月30日被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因犯販賣毒品罪,於2015年11月6日被山東省泗水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2016年1月23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強姦罪,於2019年8月31日被徐州鐵路公安處看守所臨時羈押,9月3日被徐州市銅山區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該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徐州市銅山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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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案件細節公布
曹振強等人拘禁、毆打劉女
2019年8月初的一天,為向劉某(女)索取債務,被告人曹振強、孫德龍、李瑞成共謀,讓劉女到合夥經營的徐州市銅山區黃集鎮「維也納KTV」內做陪唱服務還債。
2019年8月21日晚21時許,在徐州市泉山區某酒吧門口,被告人曹振強、孫德龍採取言語威脅、下跪、毆打等方式強行將劉女帶至徐州市銅山區黃集鎮維也納KTV內拘禁。
曹振強等人令劉女從事陪唱服務
2019年8月22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李瑞成來到維也納KTV,辱罵、毆打劉女,後又與被告人曹振強、孫德龍等人一起將劉女帶至徐州市金山橋經濟開發區拘禁。期間,劉女在入住的賓館內被盧天賜(另案處理)姦淫。
2019年8月22日中午,被告人曹振強與盧天賜等人一起將劉女帶回維也納KTV繼續拘禁,並安排其從事陪唱服務,直至8月23日下午4時許被警察解救。
曹振強等人逼迫劉女與其發生性關係
2019年8月22日凌晨0時許,在徐州市銅山區黃集鎮「維也納KTV」二樓B09包間內,被告人曹振強採取言語威脅、播放錄音、毆打及讓他人拍攝視頻等暴力、脅迫方式,迫使劉女為其口淫,並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期間,被告人曹振強曾強迫劉女為馬某口淫,因馬某反對而未遂。
2019年8月23日16時許,在徐州市銅山區黃集鎮「維也納KTV」包間內,被告人李瑞成採取言語威脅、強行脫褲子、毆打等暴力、脅迫方式,迫使劉女為其口淫,並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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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曹振強等人犯罪證據證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曹振強、李瑞成、孫德龍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且有同案犯盧天賜的供述,被害人劉某的陳述,證人王某甲、徐某、李某、馬某、王某、卞某、耿某等人的證言,徐州市銅山區公安局製作的現場勘查筆錄、辨認筆錄、現場監控錄像、微信聊天記錄、情況說明、戶籍證明、發破案經過及到案經過,相關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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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曹振強等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強姦罪
本院認為,被告人曹振強、李瑞成結夥非法拘禁他人,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強姦罪。被告人孫德龍與他人結夥非法拘禁他人,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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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寧曹振強案發後投案自首
被告人曹振強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曹振強案發後投案自首。經查認為,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曹振強到徐州鐵路公安處徐州站派出所投案,對其與被害人劉某發生性關係的事實予以供認,但始終供述稱是劉某同意的,即對主要犯罪事實不予供認。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規定,依法不能認定為自首。對非法拘禁的主要事實予以供認,就非法拘禁犯罪可認定為自首。故對辯護人提出的該條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辯護人提出被害人劉某對案件的引發有一定過錯。經查認為,被害人劉某與被告人孫德龍之間存在經濟糾紛,被告人孫德龍在索要無果的情況下,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予以解決,被告人孫德龍等人採取非法拘禁的犯罪行為以逼取債務,被害人劉某對案件的引發不存在過錯。故對辯護人提出的該條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支持。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曹振強當庭自願認罪認罰,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本院予以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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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寧曹振強,繫纍犯,應當從重處罰
被告人曹振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之罪,繫纍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曹振強非法拘禁犯罪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瑞成歸案後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同案犯,系立功,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孫德龍案發後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曹振強、李瑞成、孫德龍自願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孫德龍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瑞成、孫德龍曾因犯罪被判處刑罰,酌情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曹振強、李瑞成一人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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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寧曹振強,被判刑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曹振強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31日起至2024年8月30日止)。
二、被告人李瑞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31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止)。
三、被告人孫德龍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