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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關於電子商務保護的行政令
2020 年 1 月 31 日,美國白宮新聞秘書辦公室公布川普總統行政令,確保美國消費者、企業、政府供應鏈、智慧財產權持有人在開展電子商務時受到美國法律的保護。以下是該行政令的全文,供參考。
第一節 政策
電子商務(包括快遞承運或國際郵件包裹)正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向美國輸入禁運品,並且一些外國出口商和美國進口商共同逃避本應承擔的關稅和相關稅費。
美國政府應承擔起保護美國消費者、智慧財產權持有人、企業和工人的責任,免受假冒偽劣產品、毒品以及其他禁運品的傷害。美國政府還應打擊那些想要逃避關稅和相關稅費的行為。美國國土安全部下屬海關和邊境保護局應負責對那些實質性違反美國聯邦法律、向美國進口商品的人(不管是蓄意還是嚴重過失)做出判決。
美國政府應按照 1986 年 2 月 18 日頒布的 12549 號行政令,通過制裁當前負有責任的責任人,保護美國公眾的利益,確保美國聯邦項目的完整性。海關和邊境保護局對那些藐視美國關稅法以及沒有承擔相應責任的人進行阻止。為實現上述目標,美國政府應考慮所有合適的措施,確保那些被海關和邊境保護局阻止的人排除在向美國進口商品的名單之外。
美國政府應確保,快件貨物經營者、承運人、樞紐設施、國際郵件、報關行及其他實體,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應對那些被海關和邊境保護局阻止的人的進口提供便利。
美國政府應確保,包含禁運品的包裹應最大程度地被阻擋在美國之外,即便被進口到美國,相關方應受到美國法律的約束。
第二節 進口商獲得記錄編號的標準,包括阻擋貿易違法者
(1)美國國土安全部應發布一項公告,對那些想要獲得記錄編號的進口商提出具體的標準。
(2)如果責任人因沒有承擔應盡的責任而被海關和邊境保護局阻止,那麼在被阻止的期間內,此人將不具備獲得記錄編號的資質。
第三節 快件貨物經營者、承運人、樞紐設施、受許可的報關行的責任
(1)根據適用法律,美國國土安全部下屬海關和邊境保護局應採取措施,確保在公布被海關和邊境保護局阻止的人員名單之後的 60 天內,快件貨物經營者、承運人、樞紐設施、受許可的報關行根據本行政令第二節中關於獲取記錄編號的標準,對那些它們知道或有理由認為沒有獲取記錄編號資質的人,想要通過更換名字或地址重新從事商業活動的情況,及時通知海關和邊境保護局。
(2)根據適用法律,美國國土安全部下屬海關和邊境保護局應考慮適當措施,確保快件貨物經營者、承運人、樞紐設施、受許可的報關行停止為那些沒有獲得記錄編號的人從事商業活動提供便利。為此,根據上述標準,海關和邊境保護局可以採取如下措施:限制快件貨物經營者、承運人、樞紐設施、受許可的報關行參與任何受海關和邊境保護局信任的交易項目;採取與快件貨物經營者、承運人、樞紐設施、受許可的報關行經營特權有關的適當措施;暫停或撤銷報關行的牌照。
第四節 通過國際郵政網絡寄到美國的貨
(1)美國郵政服務公司(USPS)應與美國國務院共同合作,把本行政令第一節中的內容以及其他關鍵條款通知到國際郵政網絡。美國郵政服務公司應盡一切努力,在籤署國際合同時,將本行政令第二節中的內容納入其中。
(2)在本行政令生效後的 90 天內,美國國土安全部下屬海關和邊境保護局,在與美國郵政服務公司充分溝通的基礎上,應向美國總統提交一份報告,內容包括美國聯邦政府可以採取的適當措施,如阻止那些由沒有獲得本行政令第二節中的記錄編號資質的人通過國際郵政網絡向美國進口貨物。
第五節 不合規的國際郵件
(1)美國國土安全部下屬海關和邊境保護局在與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充分溝通的基礎上,基於相關因素,制定「國際郵件非合規評判標準」,並打出總體合規分值。該分值應考慮假冒偽劣產品、毒品以及其他禁運品的販賣率,國際郵件在降低此類販賣率中的作用等因素。國土安全部應每季度更新總體合規分值並確定一個必須達到的最低合規分值,如果沒有達到該最低合規分值,則被視為不合規。
(2)如果連續兩個季度被視為不合規的國際郵件,美國國土安全部則需要對該進口國際郵件進行重點檢查。
(3)根據適用法律,美國國土安全部下屬海關和邊境保護局在與美國郵政服務公司充分溝通的基礎上,可以要求那些連續六個季度被視為不合規的國際郵件提供額外信息。如果連續六個季度被視為不合規且沒有及時提供額外信息,那麼海關和邊境保護局可以根據適用法律及相關國際協定,阻止這些國際郵件的進口。在此過程中,美國郵政服務公司應予以協助。
(4)根據適用法律,美國國土安全部下屬海關和邊境保護局在與美國郵政服務公司充分溝通的基礎上,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採取保護措施,禁止連續八個季度被視為不合規的國際郵件的進口,即便提供了海關和邊境保護局需要的額外信息。在本行政令生效後的 90 天內,美國國土安全部下屬海關和邊境保護局,在與美國郵政服務公司充分溝通的基礎上,應向美國總統提交一份報告,分析海關和邊境保護局根據相關的授權可以採取的措施。
(5)在本行政令生效後的 90 天內,美國國土安全部下屬海關和邊境保護局應公布並定期更新如何實施本節規定的指南,包括如何判定國際郵件不合規以及由不合規轉向合規的程序。
第六節 違規信息的披露;加強執法
(1)美國國土安全部下屬海關和邊境保護局以及美國移民和海關執法局應定期公布有關侵犯智慧財產權、違禁藥品和其他禁運品、錯誤的原產國、價值低估等案件的破獲情況。
(2)在本行政令生效後的 90 天內,美國司法部長應確保將一定的資源向起訴辦案傾斜, 如增加美國司法部官員的數量,更好地滿足進口執法的需求。
第七節 經費充足的報告
在本行政令生效後的 210 天內,美國國土安全部應與其他行政部門和機構協調配合,通過美國預算管理辦公室向美國總統提交一份報告:
(1)分析海關和邊境保護局的經費是否充足,可以覆蓋美國聯邦政府審核、檢查、徵收關稅等的開支;
(2)根據適用法律,就經費的調整以覆蓋美國聯邦政府審核、檢查、徵收關稅等的開支提供建議。
第八節 定義
本行政令中的以下術語:
(1)「報關行」(Customs broker):《美國法典》19.1641(a)(1)中的含義。
(2)「快件貨物經營者、承運人或樞紐設施」(Express consignment operator, carrier, orhub facility):美國《聯邦行政法典》19.128.1 中的含義。
(3)「國際郵件」(International post):提供各種類型郵政服務的外國公共或私營實體,包括郵件和寄遞服務。
(4)「禁運品」(Contraband):《美國法典》49.80302(a)中的含義,此外還指《1930年關稅法》中禁止進口的貨物或商品。
(5)「電子商務平臺」(E-commerce platform):具有銷售、購買、支付或運輸等特徵的網絡平臺,或那些不直接依附於網絡平臺的銷售者通過網絡向美國的消費者銷售實體商品。
(6)「人」(Person):任何有組織的個體、公司、合夥關係、協會或法律實體。
第九節 一般條款
(1)本行政令不得損害或影響:
(i)法律授予行政部門或機構的權力;
(ii)美國預算管理辦公室行使與預算、管理或立法提案有關的職能。
(2)本行政令的實施應符合相關法律,並受到撥款的限制。
(3)本行政令並沒有授予任何一方權利或利益(不管是實質上的或程序上的,法律上的或事實上的),不得對美國的部門、機構、實體及其官員、僱員、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造成損害。
來源於:《WTO快訊》第3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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