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東先行賠付是「責任自負」原則的應有之義

2020-12-17 東方財富網

原標題:大股東先行賠付是「責任自負」原則的應有之義

  投保基金公司法律部副總監王旭

  針對欺詐發行事件,我國證券市場目前共有三起先行賠付成功案例。2014年,深圳海聯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海聯訊」)財務造假案被曝光後,海聯訊四名控股股東章鋒、孔飆、邢文飈、楊德廣出資兩億元設立「海聯訊虛假陳述事件投資者利益補償專項基金」,用於賠償公眾投資者因海聯訊虛假陳述所遭受的損失。與海聯訊四名控股股東達成和解的投資者約一萬人,投資者獲賠近九千萬元。與萬福生科和欣泰電氣兩案由保薦機構出資不同,海聯訊專項補償基金的出資人為發行人主要控股股東,這是我國資本市場上由大股東主動出資運用市場機制補償投資者的首例,也是現有實踐中唯一一例大股東先行賠付案例。

  海聯訊專項補償基金設立前,適逢國務院辦公廳出臺《關於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意見》(簡稱「國辦九條」)不久。該意見強調指出要「督促違規或涉案當事人主動賠償投資者。對上市公司違法行為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應當主動、依法將其持有的公司股權及其他資產用於賠償中小投資者」。可以說,海聯訊四名控股股東主動出資運用市場機制補償投資者符合國辦九條提倡的「主動賠償」要求,在當時的資本市場產生了積極的正面引導和示範效應,具有重大意義。也繼萬福生科案後,為進一步探索證券市場民事責任主體主動賠償機制的常態化積累了寶貴的經驗。

  欺詐發行、虛假陳述事件違法責任主體先於司法裁判主動出資賠償投資者,是一種積極改正錯誤、主動承擔責任的行為,客觀上也能起到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作用。正如證監會在2014年11月6日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中所指出「在證監會作出處罰決定和市場禁入決定前,已充分考慮到:(1)海聯訊主動追溯調整相關財務數據;(2)主動減輕其違法行為對市場的負面影響。海聯訊主要股東章鋒、孔飆、邢文飈和楊德廣出資設立專項補償基金,補償適格投資者因海聯訊虛假陳述而遭受的投資損失,95.7%的適格投資者已獲得補償,補償金額8,882.77萬元,佔應補償總金額的98.81%。」,大股東主動出資先行賠付,既能使投資者獲得賠償,又有助於責任主體挽回商譽、從輕或減輕處罰,可以說是一種「雙贏」。

  本次新《證券法》將先行賠付制度予以明確,契合新國九條提出的「要堅持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健全多元化糾紛解決和投資者損害賠償救濟機制」的原則及精神。雖然新《證券法》未將先行賠付作為強制性義務,但先行賠付寫入證券法本身即是對這一制度在解決特定民事賠償糾紛方面所具有的實踐創新積極意義的充分肯定,體現了鼓勵、倡導涉案當事人主動賠償投資者的立法理念和精神。今後發生欺詐發行、虛假陳述案件,筆者希望看到的是,不只是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真正的責任主體都能有所擔當。

  海聯訊先行賠付案例另一個值得關注的特點在於在設立專項補償基金賠付的同時引入了調解機制,豐富了糾紛解決渠道。投資者可接受補償,與基金出資人達成和解;不願意接受和解的投資者,可以向證券糾紛調解機構申請調解。上述有益經驗或許能帶給我們這樣的啟示:針對欺詐發行等違法行為,新《證券法》中規定的任何一種糾紛解決機制可能都不能單獨、完全解決問題,未來的證券糾紛解決格局應是各種賠償救濟制度互相結合,發揮協同功能形成「組合拳」,從而更大程度上實現對投資者利益的有效保護。

  值得關注的是,新《證券法》第171條規定了行政和解制度。筆者認為,該條規定對違法責任主體主動出資先行賠付投資者將具有極大的激勵作用。未來,先行賠付這一投資者賠償救濟機制,更加可能的應用模式將是與行政和解制度相輔相成、共處而生,成為其重要配套安排。筆者相信,會有更多的違法責任主體通過先行對投資者作出賠償,以促成與監管機關達成和解,先行賠付制度未來仍具廣闊應用空間,值得市場期待。

(責任編輯:DF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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