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欄的話:
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為深入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進一步宣傳普及工傷保險法律法規,擴大工傷保險社會知曉度,協助企業及時做好預防工作,降低用工風險,提高企業防範風險意識,改善工作環境,保障勞動者健康權益。大眾網·海報新聞聯合濱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濱州市社會保險服務中心特開設《工傷知識小課堂》欄目,為廣大勞動者了解自身有關的法律權益和義務、熟悉工傷保險和工傷保障權益、提高企業工傷事故預防和應對處理能力提供幫助。
工傷知識小課堂:勞動能力鑑定期間單位是否應當發放工資?
金某是某自動化公司職工,2019年4月發生工傷,在醫院住院40天後出院,醫院開具了再休息20天的診斷意見。休息期滿後,金某又在家休息了3個月,但沒有向單位提供醫院的相關診斷證明,單位因此停發了他這期間的工資。後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金某為傷殘九級。在計算有關工傷待遇時,金某要求單位補發其在家休息三個月的工資,遭到單位拒絕。於是,金某向當地人事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金某認為,《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停工留薪期為12個月,其在家休息3個月符合規定。且在此期間,金某一直在等待勞動能力鑑定結果,因此公司應該正常向其發放工資。
公司認為,金某沒有提供醫院出具的應當繼續休息的證明,就擅自休息3個月,且等待勞動能力鑑定結果並不構成金某不來上班的理由,所以沒有向其發放工資。
金某的請求最終沒能得到人事勞動仲裁委員會的支持。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停工留薪期是在發生工傷後的休息治療期間,並不是說發生了工傷,就必須休息治療12個月。傷情穩定或者醫療終結時應當出院,出院後需要繼續休息的,應當有醫療機構的證明;需要延長的,需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
本案中的當事人在出院休息20天後沒有上班,也沒有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繼續休息證明,在這種情況下,向單位提出這3個月的工資要求是沒有法律根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