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凝結了被其標示的商品以及該商品的生產經營者的信譽,商標是商品信譽和與之有關的企業信譽的最佳標記。
且註冊商標條件之一就是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應當具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
據了解,麥當勞公司申請註冊的「麥辣」商標,雖在初審階段,被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只是描述商品口味的通用詞語不予註冊。
但在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兩審訴訟中實現「反轉」獲得勝利,即被認為是具有顯著性的臆造詞,允許註冊。
根據北京市高院本月14日作出的(2020)京行終3912號判決書披露,麥當勞公司於2018年4月申請註冊第30514452號「麥辣」商標。
圖片來源:中國商標網截圖
指定使用品類為咖啡; 茶; 茶飲料; 糖; 比薩餅; 調味品; 泡打粉; 漢堡包; 麵條為主的預製食物; 以穀物為主的零食小吃; 食品用香料; 攪稠奶油製劑; 甜食等等。
但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該商標違反了2013年《商標法》第11條規定,即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麥當勞公司不服,於是,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提起訴訟。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在一審判決中認為,雖然「麥」通常指代「麥子」,「辣」形容食物味道。
但「麥辣」是臆造詞,非日常生活中形容口味的通用詞語,也沒有成為同業經營者的描述相關商品的常用表達。
所以,訴爭商標並非直接描述性的商標,該商標具有顯著性,能夠起到識別和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未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11條規定,原被訴決定對此認定有誤,予以糾正。
不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對一審判決不服,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訴。
北京市高院在二審判決中提到,判斷訴爭商標是否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應結合該標誌制定適用的商品或服務,以相關公眾的通常認知為依據,以該標誌能否起到標識、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為判斷標準。
北京市高院認為,「麥辣」並非常見中文詞組,指定使用在咖啡、茶飲料、比薩餅、調味品、漢堡包等商品上,並非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口味特點,以相關公眾的通常認知,能夠起到標識、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
由此,北京市高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維持。
想要申請商標,需要具備哪些條件呢?
1、商標註冊申請人應具備的條件:
商標註冊的我國申請人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我國申請商標註冊時,商標局將按照其所屬國與我國籤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輸,或者按對等原則辦理。
2、 申請註冊的商標應具備的條件:
(1)申請註冊的商標必須具備構成要素;
(2)申請註冊的商標應具備顯著性;
(3)申請註冊的商標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標誌。
(4)申請註冊的商標不得與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已經註冊或者初步審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5)申請註冊的商標不得與被撤銷或者註銷未滿一年的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