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戀人,認識幾個月,便合資購買了婚房以及結婚用品。不想兩人準備結婚時,兩家人鬧翻,兩個人分手。事後,就財產問題,雙方鬧上了法庭。
9月18日,記者針對此事進行了採訪。
事件
結婚前雙方因瑣事鬧掰
今年1月11日,家住高新區的王萍萍,與趙剛經人介紹相識,兩人一見鍾情。
6月,雙方父母合資為兩人購置了婚房,其中趙剛父母出資小部分。
婚房有了,兩人開始籌備婚禮,這期間,趙剛通過銀行轉帳,給付了王萍萍270000元,主要用於雙方購買結婚所需用品。
王萍萍拿到錢後,為趙剛購買了一些貴重物品,包括手錶、皮鞋、西服等物品,共花費80000元;為自己購買了金手鐲、戒指等物品,共花費56500元;兩人拍攝婚紗照、租賃禮服及化妝預約等,共花費16200元。
除此之外,兩人還共同購買了手提電腦、冰箱、洗衣機、檯燈、婚床等生活物品,共計花費58800元,這些物品都存放在雙方所購買的婚房中。
然而,就在雙方家長商量結婚事宜時,因一些事情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產生了很深的矛盾,王萍萍覺得趙剛的家庭觀念有問題,而趙剛覺得王萍萍家人太矯情,最終導致兩個人分手,酒席被迫取消。
事後分割財產時,王萍萍表示,對於共同購買存放在婚房中的物品,返還對方58800元即可。而趙剛的意見是,既然婚結不成,那就解除婚約,根據法律規定,王萍萍得返還其彩禮錢270000元。
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趙剛一紙訴狀,將王萍萍告上了法庭。
8月28日,審庭中,王萍萍說,對於趙剛說的彩禮,與事實不符,270000元,並非彩禮,這些錢絕大部分被用於結婚用品。結婚不成,也不能怪她,她也沒有什麼過錯,因此不負返還義務。
雙方各執一詞,且對退款金額存在爭議,未能調解成功。
9月15日,法院經過審理,判決被告王萍萍,返還原告趙剛人民幣123100元;駁回原告趙剛的其他訴訟請求。
說法
籌備婚禮花銷不屬於彩禮
針對此案,審理法官說,婚約是男女雙方以結婚為目的、對婚姻關係的事先約定。
當事人之間以結婚為目的,由一方按照風俗習慣,支付給另一方數額較大的現金、物品等財產,屬於彩禮。
本案中,原被告雙方以結婚為目的,在籌備婚禮期間發生了財產糾紛,因此並不屬於彩禮,故不適用上述關於彩禮的司法解釋。
同時,雙方對未完成結婚登記,均無過錯,依據公平原則,雙方應對婚禮的花費共同承擔。
由於原告向被告預支了籌備婚禮的部分款項,故婚禮花費應由被告承擔的部分及剩餘款項,被告應予返還。
本案中,原告給付被告270000元,其中,雙方各自購買的物品,歸各自所有。
原告花費80000元,應從270000萬中予以扣除;被告花費56500元,予以返還;房屋內物品合計58800元,因由被告王萍萍連同房屋作價購買,故應從全部款項中予以扣除;拍攝婚紗照及租賃禮服、化妝預約,合計16200元,應由雙方各承擔一半。
綜上,被告應返還原告123100元。(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