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藥物過敏醫生繼續用藥 醫院醫療過失賠6萬

2021-01-15 中國法院網

2010-05-25 15:25:39 | 來源:中國法院網許昌頻道 | 作者:王秋霞 劉鐵良

  醫生因未盡到注意義務導致患者發生嚴重過敏反應,經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調解,醫院賠償患者各項損失6萬餘元。5月24日,賠償款如數支付給受害人。

  2008年11月28日下午,患者井某因支氣管炎到許昌某醫院看病,該院醫生讓其住院治療。12月4日,井某感覺身體出現藥物過敏現象,就告知醫生可能是使用的藥物不當出現渾身發癢。次日,醫生查房時井某全身出現紅點與斑塊。井某再一次將此情況告知主治醫生,當日下午又一次告知當班醫生,但醫生未予理會,仍舊使用過敏性藥物與針劑。12月6日、7日,井某滿身上下開始出現大面積紅斑與水泡、潰爛流水,於是多次告知醫生,使用的藥物與針劑對其有過敏反應。12月14日,井某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對醫院的診療方案提出抗議與質疑,要求他們組織專家會診,採取補救措施。這時,井某渾身上下大面積潰爛,頭上、手上、腿上、口腔及下部、身體前後皮膚潰爛,疼痛難忍,無法進食、無法休息。12月16日,醫院方面答覆可以免費用車將井某轉送到鄭州醫院治療。12月19日,井某轉至河南中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住院治療。經過一個多月的治療,井某痊癒出院。後井某又到另一家醫院治療氣管炎,支出醫療費3萬餘元。經許昌重信法醫臨床司法鑑定所鑑定,井某全身泛發藥疹、體衰與許昌某醫院的醫療行為有一定因果關係。

  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審理本案後認為,井某已經舉證證明過敏反應與許昌某醫院的醫療行為有一定因果關係,並且該醫院沒有證據推翻該鑑定結論;考慮到井某發生過敏反應與其體質有一定關係,因此判決醫院承擔井某90%的損失。醫院不服該判決提出上訴,認為判決醫院承擔賠償比例過高,且井某在後期治療支氣管炎的醫療費不應由該醫院承擔。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主審法官提出調解意見,認為井某因嚴重過敏反應導致身體免疫力下降,有可能造成後期治療氣管炎的醫療費增加,建議雙方分擔該項費用。井某與醫院接受該建議,醫院賠償井某前期全部醫療費、後期治療氣管炎的費用的一半及其他損失共計60000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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