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金明(化名)入職時被授予公司股權,但由法定代表人代持。後來,金明為維護自己「隱名股東」的權益,私自取走存放在公司的公章證照和重要財務資料,結果被公司辭退。雙方因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訴至法院。海澱法院經審理,判決公司系合法解除勞動合同,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隱名股東行權難,竊取證照為維權?
2017年10月,金明入職白雲公司(化名)擔任技術總監,白雲公司看重金明過硬的技術能力和多年的運營管理經驗,為留住人才,不僅給予了金明豐厚的年薪,還許諾給予金明5%的公司股權。出於保密考慮,金明與白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吳歡(化名)籤訂了「股份代持協議」,約定5%的公司股權由吳歡代持。就這樣,金明當起了隱名股東。
2019年8月,白雲公司的幾個大股東出現了股權糾紛。金明擔心自己的股權行權無期,與公司協商,希望公司以合理的價格回購其股份,但遭到了拒絕。想到自己近兩年在公司盡職盡責,承諾好給自己的股份卻越發像一張空頭支票,金明憤怒不已,漸漸有了自己的盤算。
2019年10月16日,金明與公司其他三名員工經過一番商議,在公司下班後私自利用前臺留存的鑰匙,打開了財務辦公室的門,將公司公章、營業執照、空白髮票、記帳憑證、稅務資料等打包到自己攜帶的行李箱及背包中,運出了公司大樓。次日,金明像往常一樣早早到公司上班,並打電話給法定代表人吳歡,表示當日下午有大客戶要到公司籤合同,要求與吳歡面談,務必要到公司一趟。
下午三點,滿臉欣喜的吳歡到公司後發現公司前臺及大部分員工竟然已經被安排下班。吳歡找到金明的辦公室了解情況,不料卻被金明等四人反鎖在了辦公室,並被收走了手機。金明拿出事先準備好的股權轉讓合同要求吳歡籤字,吳歡拒絕。就這樣,雙方在辦公室僵持了整整12個小時,最後不歡而散。
2019年10月21日,金明等四人與公司股東及法定代表人吳歡召開會議,將帶離公司的各類公章印章、營業執照、財務資料等悉數歸還了公司。當日,白雲公司更換公司大門為指紋密碼鎖,沒有再錄入金明等四人的指紋。此後金明等四人便一直未到公司工作。
隱名股東遭辭退,對簿公堂要返崗
2019年10月25日,金明收到了白雲公司送達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書載明:「金明,鑑於你方2019年10月16日竊取公司公章、營業執照、發票等重要財務資料,該行為已經嚴重擾亂了公司正常經營秩序,給公司造成了嚴重損失,屬於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故本公司決定即日起與你方解除勞動合同……」
金明不認可解除通知內容,提起了法律程序,要求認定白雲公司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繼續履行。
後本案訴至海澱法院。庭審過程中,金明對私自將公司公章、證照、財務資料等帶離公司的事實未予否認,但主張其四人是在維權。金明表示,其四人與法定代表人吳歡之間是股權糾紛,其四人均是公司的隱名股東,四人的股份均由法定代表人吳歡代持。金明當庭提交了財務顧問協議、股權代持協議等文件證明了其隱名股東的身份。金明在法庭中稱吳歡在公司經營管理過程中,存在挪用資金、侵佔公司財產的行為。同時因為各股東之間的矛盾,吳歡不想兌現此前承諾的股權,不得已才將公司公章等物品私自帶離,因此屬於正常維權。白雲公司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系違法解除。
而白雲公司則表示,金明等四人將公司公章、營業執照和重要財務資料帶離公司後,導致公司數日無法正常運轉,屬於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公司系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為此,白雲公司當庭提交金明的《勞動合同》及公司《員工手冊》。《勞動合同》第十八條約定:「乙方(金明)應嚴格遵守公司規章制度,服從公司管理,愛護公司財產,遵守職業道德及勞動紀律,如存在嚴重違反行為,公司可據此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五條約定:「本合同附件:《員工手冊》等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員工手冊》第11.9條中規定:「嚴禁私拿公司的物品,洩露公司的機密,否則一律按照盜竊行為論處,公司將予以開除並追究賠償責任」;第11.10條規定:「凡私蓋公章或盜竊公章,一經發現予以解除勞動合同,造成損失的,一發賠償……」金明表示認可《勞動合同》和《員工手冊》內容。
法院:辭退不違法,維權需合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應該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中,白雲公司的《員工手冊》及各類規章制度均是金明勞動合同的附件,金明等人擅自將存放在公司財務部門的公章、營業執照、財稅資料等重要文件取走,已經違反了《員工手冊》的規定。金明雖表示其行為系與吳歡之間股東糾紛所致,但公司出資人之間因公司經營等問題產生的爭議也應該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通過合法途徑解決。金明等人採取的方式明顯已經超過了合理限度,可以認定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退一步講,即便白雲公司的規章制度中沒有相應的禁止性規定,勞動者在未經用人單位許可的情況下,將用人單位的公章、營業執照、稅務資料等重要證照文件取走並掌控,勢必會影響到白雲公司的生產和工作秩序,金明的行為也構成了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因此法院最終認定白雲公司所做出的解除決定並無不當,雙方無需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
法官釋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制定的組織勞動和進行勞動管理的規則和制度的總和,是用人單位自主經營權的集中體現。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而勞動者也應在工作中按照規章制度規範自己的職務行為,遵守基本的勞動紀律。
《勞動法》第三條第二款中規定:「勞動者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這是對勞動者的基本要求,即便在規章制度未作出明確規定、勞動合同亦未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如勞動者存在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職業道德的行為,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ß
同時,法官提醒,如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管理不當,侵犯其合法權益,應該訴諸法律尋求救濟措施,切莫通過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甚至法律法規的形式「維權」。
供稿:海澱法院 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