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新聞網5月9日訊(記者 陳志偉)公司公章被私佔,該如何維權?日前,萊西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公司公章佔有、使用而產生的糾紛,對實踐有一定參考意義。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宋某某系青島某物流有限公司的股東,分別佔股45%、55%。劉某某擔任公司監事,劉某某之母耿某某為法定代表人,擔任執行董事兼經理,宋某某在公司內無職務。
2019年10月,因公司車輛年審,公司會計將公章交給被告宋某某使用。此前公章一直由會計保管。年審結束後,耿某某、劉某某多次催要公章,宋某某拒絕歸還。法定代表人耿某某出具證明,委託劉某某處理公章返還事宜。劉某某便以自己名義訴至法院,要求宋某某返還青島某物流有限公司公章。
萊西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公司的公章應屬於公司所有。宋某某雖為公司的大股東,但對公司印章不享有所有權,無權私自佔有,且根據雙方的陳述,公司公章由公司會計保管,故其亦不具有保管的權利,應將公章返還青島某物流有限公司。劉某某雖為公司股東,並擔任監事,但其不享有公章的所有權,無權提起本案的公司證照返還之訴。因此,本案劉某某的原告主體不適格,應駁回起訴。
法官說法
公司印鑑、證照是確認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對外進行活動,獨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有形代表和法律憑證,公司對其印鑑、證照享有專有權、使用權和支配權。所以,公司的印鑑、證照既不屬於公司的股東,也不屬於法定代表人,更不屬於實際控制人。
公司印鑑、證照應該由誰保管?
這屬於公司的內部管理事務,法律未予以明確規定。公司的各股東之間可以通過公司章程、股東會議、內部協議等形式指定管理人及制定使用規範。如若沒有約定,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作出意思表示的代表,具有公司印鑑、證照的管理權限。本案中,宋某某雖為控股股東,但並非公司認可的管理人,不能佔有、管理公章。
法人如何索要公司印鑑、證照?
根據《物權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無權佔有不動產或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即,要求返還公司印鑑、證照的權利人應為公司,而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股東。本案應由公司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因公章被非法佔有,公司不能在起訴狀中加蓋公章,如何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據此,法定代表人具有訴訟代表權,有權直接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訴和應訴,其所進行的訴訟行為,就是公司的訴訟行為,直接對公司發生法律效力。因此,不能在訴訟材料中加蓋公章,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提起公司證照返還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