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創新自然保護地建設發展機制
(十五)加強自然保護地建設。以自然恢復為主,輔以必要的人工措施,分區分類開展受損自然生態系統修復。建設生態廊道、開展重要棲息地恢復和廢棄地修復。加強野外保護站點、巡護路網、監測監控、應急救災、森林草原防火、有害生物防治和疫源疫病防控等保護管理設施建設,利用高科技手段和現代化設備促進自然保育、巡護和監測的信息化、智能化。配置管理隊伍的技術裝備,逐步實現規範化和標準化。
(十六)分類有序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對自然保護地進行科學評估,將保護價值低的建制城鎮、村屯或人口密集區域、社區民生設施等調整出自然保護地範圍。結合精準扶貧、生態扶貧,核心保護區內原住居民應實施有序搬遷,對暫時不能搬遷的,可以設立過渡期,允許開展必要的、基本的生產活動,但不能再擴大發展。依法清理整治探礦採礦、水電開發、工業建設等項目,通過分類處置方式有序退出;根據歷史沿革與保護需要,依法依規對自然保護地內的耕地實施退田還林還草還湖還溼。
(十七)創新自然資源使用制度。按照標準科學評估自然資源資產價值和資源利用的生態風險,明確自然保護地內自然資源利用方式,規範利用行為,全面實行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依法界定各類自然資源資產產權主體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原住居民權益,實現各產權主體共建保護地、共享資源收益。制定自然保護地控制區經營性項目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建立健全特許經營制度,鼓勵原住居民參與特許經營活動,探索自然資源所有者參與特許經營收益分配機制。對劃入各類自然保護地內的集體所有土地及其附屬資源,按照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探索通過租賃、置換、贖買、合作等方式維護產權人權益,實現多元化保護。
(十八)探索全民共享機制。在保護的前提下,在自然保護地控制區內劃定適當區域開展生態教育、自然體驗、生態旅遊等活動,構建高品質、多樣化的生態產品體系。完善公共服務設施,提升公共服務功能。扶持和規範原住居民從事環境友好型經營活動,踐行公民生態環境行為規範,支持和傳承傳統文化及人地和諧的生態產業模式。推行參與式社區管理,按照生態保護需求設立生態管護崗位並優先安排原住居民。建立志願者服務體系,健全自然保護地社會捐贈制度,激勵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建設與發展。
五、加強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督考核
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強化自然保護地監測、評估、考核、執法、監督等,形成一整套體系完善、監管有力的監督管理制度。
(十九)建立監測體系。建立國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測制度,制定相關技術標準,建設各類各級自然保護地「天空地一體化」監測網絡體系,充分發揮地面生態系統、環境、氣象、水文水資源、水土保持、海洋等監測站點和衛星遙感的作用,開展生態環境監測。依託生態環境監管平臺和大數據,運用雲計算、物聯網等信息化手段,加強自然保護地監測數據集成分析和綜合應用,全面掌握自然保護地生態系統構成、分布與動態變化,及時評估和預警生態風險,並定期統一發布生態環境狀況監測評估報告。對自然保護地內基礎設施建設、礦產資源開發等人類活動實施全面監控。
(二十)加強評估考核。組織對自然保護地管理進行科學評估,及時掌握各類自然保護地管理和保護成效情況,發布評估結果。適時引入第三方評估制度。對國家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管理進行評價考核,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將評價考核結果納入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體系,作為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評價及責任追究、離任審計的重要參考。
(二十一)嚴格執法監督。制定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督辦法,建立包括相關部門在內的統一執法機制,在自然保護地範圍內實行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制定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指導意見。強化監督檢查,定期開展「綠盾」自然保護地監督檢查專項行動,及時發現涉及自然保護地的違法違規問題。對違反各類自然保護地法律法規等規定,造成自然保護地生態系統和資源環境受到損害的部門、地方、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建立督查機制,對自然保護地保護不力的責任人和責任單位進行問責,強化地方政府和管理機構的主體責任。
六、保障措施
(二十二)加強黨的領導。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增強「四個意識」,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擔負起相關自然保護地建設管理的主體責任,建立統籌推進自然保護地體制改革的工作機制,將自然保護地發展和建設管理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各相關部門要履行好自然保護職責,加強統籌協調,推動工作落實。重大問題及時報告黨中央、國務院。
(二十三)完善法律法規體系。加快推進自然保護地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建設,加大法律法規立改廢釋工作力度。修改完善自然保護區條例,突出以國家公園保護為主要內容,推動制定出臺自然保護地法,研究提出各類自然公園的相關管理規定。在自然保護地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或修訂前,自然保護地改革措施需要突破現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要按程序報批,取得授權後施行。
(二十四)建立以財政投入為主的多元化資金保障制度。統籌包括中央基建投資在內的各級財政資金,保障國家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保護、運行和管理。國家公園體制試點結束後,結合試點情況完善國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經費保障模式;鼓勵金融和社會資本出資設立自然保護地基金,對自然保護地建設管理項目提供融資支持。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將自然保護地內的林木按規定納入公益林管理,對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商品林,地方可依法自主優先贖買;按自然保護地規模和管護成效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加大對生態移民的補償扶持投入。建立完善野生動物肇事損害賠償制度和野生動物傷害保險制度。
(二十五)加強管理機構和隊伍建設。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承擔生態保護、自然資源資產管理、特許經營、社會參與和科研宣教等職責,當地政府承擔自然保護地內經濟發展、社會管理、公共服務、防災減災、市場監管等職責。按照優化協同高效的原則,制定自然保護地機構設置、職責配置、人員編制管理辦法,探索自然保護地群的管理模式。適當放寬艱苦地區自然保護地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條件,建設高素質專業化隊伍和科技人才團隊。引進自然保護地建設和發展急需的管理和技術人才。通過網際網路等現代化、高科技教學手段,積極開展崗位業務培訓,實行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繼續教育全覆蓋。
(二十六)加強科技支撐和國際交流。設立重大科研課題,對自然保護地關鍵領域和技術問題進行系統研究。建立健全自然保護地科研平臺和基地,促進成熟科技成果轉化落地。加強自然保護地標準化技術支撐工作。自然保護地資源可持續經營管理、生態旅遊、生態康養等活動可研究建立認證機制。充分借鑑國際先進技術和體制機制建設經驗,積極參與全球自然生態系統保護,承擔並履行好與發展中大國相適應的國際責任,為全球提供自然保護的中國方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