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報12月8日訊(記者 虢燦 實習生 凌玉霞)孕婦在車禍後早產生下孩子,而孩子重度窒息,來這個世界十多個小時後過世,孩子能不能得到身故保險金?家屬和保險公司爭執不下,家屬將保險公司起訴到法院,索賠交通事故意外身故的50萬元保險金及意外傷害醫療1.5萬多元。
近日,永州中院二審宣判該案。
嬰兒因母親被撞早產,10餘小時後身亡
2019年3月,李某開車帶著家人出門,車上有懷孕快8個月的妻子王某。經過永州市冷水灘區一路段時,李某超車時跟對向車道貨車撞上後,又與同向的後方小車刮碰,車上三人及後方小車司機受傷。王某因車禍後胎盤早剝,在醫院剖宮產早產生下男嬰童童。童童娩出後重度窒息,儘管醫生全力搶救,遺憾的是,在出生十多個小時後,童童因呼吸循環衰竭死亡。
悲痛中的李某夫婦找到自己小車投保駕乘人員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公司,根據投保時約定,在保險期內,意外傷害身故和殘疾每人/份保額50萬元,意外傷害醫療每人/份保額7萬元。而他們的要求被保險公司拒絕,保險公司稱,事故發生時童童尚未出生,屬於胎兒,不屬於保險合同約定的被保險人範疇。保險公司認為,童童的死亡跟交通事故沒有因果關係。
根據交警部門責任認定,事故中李某承擔主要責任,後車駕駛員承擔次要責任,其他人不承擔責任。
李某夫婦把保險公司起訴到永州市冷水灘區人民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支付童童因意外傷害的醫療保險金1.5萬多元,以及因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50萬元。
車禍後出生的嬰兒是否屬於被保險人?
冷水灘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爭議焦點一是童童是否屬於被保險人範疇。
李某與保險公司籤訂的保險合同內容真實合法,屬有效合同。根據《民法總則》「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本案中,王某因車禍導致胎盤早剝,產下童童,童童出生時為活體,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童童因本次交通事故早產,導致其出生後出現重度窒息等危險症狀,後因呼吸循環衰竭而去世,童童之死與本次交通事故具有因果關係。童童雖然在事故發生車輛相撞時為胎兒,但交通事故所發生的結果並不僅指車輛發生碰撞的那一刻,早產亦屬於交通事故發生的結果,系交通事故後果的範疇,且其出生後為活體,因此童童屬於被保險人範疇。
此外,保險公司稱,根據保險法相關規定及合同約定,被保險人不滿10周歲的,其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人民幣20萬元。法院認為,李某投保的駕乘險,被保險人是涉案車輛上的駕乘人員,具有一定的不特定性,不屬於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的情形。據此,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童童父母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50萬元,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1.5萬多元,共計51萬多元。
保險公司不服,上訴到永州中院,近日,永州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三湘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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