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詳情:
胡文通是一名初三學生,許家皓、龔印正、史闖亦是同一學校的初中學生。舉行月考當天學生較多、場所擁擠,許家皓在等樓梯口門打開期間,踩到了胡文通的腳,隨後雙方發生爭執。考試結束後,胡文通和許家皓在學校廁所打架,在場人龔印正、史闖亦踢了胡文通,胡文通未還手。後胡文通服毒身亡。
法院認為死者家屬應承擔一半責任:死者家屬作為監護人,胡文通作為走讀生,應該由監護人接送放學,在胡文通放學當天沒有接送,原告應承擔監護不力的責任。被告許家皓承擔15%的責任;被告龔印正、史闖各承擔10%的責任。
龔印正家屬龔俊有辯稱,此事系意外,小孩打架是事實,他們承擔全責不合適,認為他們幾家和學校一起承擔百分之五十的責任比較合適。
針對著一事件,很多人發表了自己的看法:
在學校廁所打的架,還是群毆,屬於校園欺凌了吧?怎麼還讓受害者家長承擔50%的責任呢?而且理由還是家長當天沒來接送孩子上學,請問在學校廁所被群毆和家長有沒有來接送有什麼必然關係?又不是在放學路上被打的。這個理由太牽強了吧?即便受害者家長沒有做好學生的心理疏導工作,監督不到位,可是以這個理由來讓家長承擔50%的責任真的很可笑,也很悲哀;
這樣的事件,打人者和學校是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對於一個初三的孩子接不接送不是重要環節,但是,我更覺得這個孩子的內心不夠強大,家長的教育方式也有一定問題,失去孩子是家長最痛心的事,我卻覺得提醒所有的家長,在教育過程中,一定要注重培養孩子的心理健康,培養孩子的內心強大,培養孩子的挫折教育,這樣的悲劇也就會減少發生。
這些觀點中,其實都隱藏這一個「監護權」的問題在裡面,那麼什麼是監護權呢?
【法智普法】監護權的相關法律知識
1、監護權
監護權是監護人對於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益、財產權益所享有的監督、保護的身份權。是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實施管理和保護的法律資格。
2、監護人
監護人是指對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權益依法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是指未滿18周歲的公民,即《兒童權利公約》中所指的兒童(18歲以下的任何人)。監護權是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的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權利。
監護既是監護人的義務,又是監護人的權利。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要想做到盡職盡責,僅靠愛心是不夠的。監護人要明確自己的權利與義務,並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條款,知道怎樣去盡一個監護人的職責。
法智小結:當然,監護人也要了解未成年人的主要合法權利及法律、法規對未成年人做出的一些特殊規定和要求,這樣才能有效地對未成年人進行保護和預防未成年人的犯罪,做一名未成年人的合格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