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是新中國首部法典
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
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
重要標誌性立法
獨具中國特色
順應時代發展
反映人民意志
為人類法治文明進步貢獻了
中國智慧和中國方案
包羅萬象的民法典
深刻影響著14億中國人的生產生活
也守護著每個人的一生一世
今天小編繼續帶您了解《民法典》
❖ 緊急自衛權
面對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是訴諸公權力救濟自身合法權益?還是通過私權利及時阻卻違法,以避免緊迫傷害?法律的天平需作出最終衡量。
「緊急自衛權」的規定自《民法典》草案討論期間就備受關注。我們最為熟悉的「自衛行為」就是「正當防衛」,即公民面對不法侵害卻無法及時得到公權力的保護時,可以適當反擊,阻卻違法,抗擊暴力的行為。「自衛行為」在我國民事法律規範中早有規定,司法實踐中也不乏此類案例。
❖ 典型案例
趙明(化名)酒後乘坐王亮(化名)駕駛的計程車,乘車過程中雙方因車費問題發生爭執。趙明打電話讓其朋友吳剛(化名)到場幫忙。吳剛趕到現場,借著酒勁拉開計程車車門並在王亮的頭部和胸部打了幾拳。王亮下車躲避並撥打110報警,在此過程中吳剛繼續追打王亮,王亮遂打了吳剛面部一拳。隨後派出所民警趕到現場,控制了事態。吳剛事後到醫院檢查,經診斷為下頜骨正中骨折,住院7天接受治療。後吳剛將王亮訴至法院,因司法鑑定確認傷情構成十級傷殘,故要求王亮賠償其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等各項費用共計9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亮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且在王亮打了吳剛面部後,吳剛就停止了繼續追打王亮的行為,王亮也未再採取其他防衛措施,因此不存在防衛過當,依法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判決駁回吳剛的全部訴訟請求。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 法官解讀
上述案例系正當防衛作為免責事由在民事侵權案件中的適用。現行法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八條、《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一條和《侵權責任法》第三十條均對正當防衛作為免責事由予以規定。《民法典》總則編第一百八十一條沿用了以上規定,同時對自然人權利的內涵予以界定,人格權編第一千零二條規定了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不受侵害,第一千零三條規定了自然人的身體完整和行動自由受法律保護,第一千零四條規定自然人有權維護自身的身心健康。上述四個條款統合後被學界認為形成了民法領域的一項新的權利——「緊急自衛權」。
「緊急自衛權」填補了現行法律的空白,明確自然人享有自衛權利,夯實了正當防衛免責的理論基礎。當自然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為防止自己或他人權利遭受不法侵害,又來不及請求公權力保護時,在必要範圍內,可採取自力救濟的行為。
自衛權是公民的私權利,其與國家公權力並非對立關係,而是在緊急情況下的一種自力救濟,公民行使自衛權只是為了避免可能發生的危險,通過個人的維權去實現對暴力傷害的防禦。自衛權的價值取向和公力救濟是一致的,都是為了保護公民人身安全及社會公共秩序。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以暴制暴」絕不可取。自衛權不是對刑事法律的衝擊,自衛行為亦不會影響刑事犯罪的認定。《民法典》雖允許公民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採取私力救濟的方式,但為防止權利濫用,特別對採取的措施進行了限定,即必須在必要範圍內,「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如果案例中的王亮使用了我國禁止私人持有的槍枝彈藥去防衛,或者又打電話召集更多人為其出頭,那麼就與《民法典》中「緊急自衛權」的立法精神相悖,不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
《民法典》對「緊急自衛權」的肯定,是為了阻卻違法,抵禦暴力,因此在面對遭受不法侵害卻又無法及時得到國家有關機關保護的危急境遇時,公民可以採取合法合理的方式避免更大損失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