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案同判」是維護法制統一的法治要求

2020-10-21 人民法院報


​《關於完善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工作機制的意見》全面歸納了人民法院實現法律適用標準統一的10個路徑與方法,提出了統一法律適用標準的21條具體措施。作為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全國法院審判工作的「司法指導性文件」,《意見》提出的這些路徑、方法和具體措施,對於進一步統一全國法院系統的法律適用標準,保證公正司法,實現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快推進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完善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工作機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全面歸納了人民法院實現法律適用標準統一的10個路徑與方法,提出了統一法律適用標準的21條具體措施。作為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全國法院審判工作的「司法指導性文件」,《意見》提出的這些路徑、方法和具體措施,對於進一步統一全國法院系統的法律適用標準,保證公正司法,實現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快推進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迅速發展,當前一定範圍、一定程度出現的「同案不同判」(或稱為「類案不同判」,下同)現象成為新時代影響司法公信的重要因素。「類案不同判」是表面現象,背後的本質是法律適用標準不統一,這已經成為司法責任制改革中一塊難啃的「硬骨頭」,也可以說是一個「頑症」。《意見》的出臺目的就在於要盡最大努力消除「類案不同判」現象,表達了人民法院在解決「類案不同判」這一影響司法公正問題方面的決心和毅力。

如何看待「類案不同判」這一現象,多年來在法學界和司法界有不同的看法。20多年前,筆者在匿名評審全國法院學術研討會徵文時,就看到一篇文章,題目就是《同案同判是製造一種司法神話》;20年後,有學者以相近的題目撰寫文章發表,對「同案同判」提出質疑。還有,筆者不時聽到有人說,只要在司法實務部門工作,就會知道,不可能有同樣的案件。筆者仔細分析過這些文章和說法,他們所說的「同案」,是指的完全相同或者一模一樣。如果按照這個標準衡量,確實很難找出「同案」來;而他們所理解的「同判」,也是指的完全相同或者一模一樣的判決。並且,他們還以古希臘哲學命題「世界上沒有兩片樹葉是相同的」,以及「人不能兩次踏進同一條河流」作為理論論據。按照這樣的理由和論據,似乎要找出「同案」並實行「同判」,確實不可能。但是,筆者認為,以上這些理由和論據是對「同案同判」的曲解。這是用一種絕對主義的觀念來理解「同案」和「同判」。法律人所說的「同案」以及所理解的「同判」,不是這種意義上的。法律人所說的「同案」是指在案件的主要事實上最相類似、最相接近,而「同判」是指在案件性質的認定上,以及裁決結果上的最相接近。在關於案例指導制度的研究過程中,筆者曾在多個場合針對質疑「同案同判」者提出一個反問:如果要否認「同案同判」,那長達千年之久的有悠久歷史的西方判例法將不復存在,這可能嗎?西方判例法的核心理念是「遵行先例」,所謂「先例」,即先前的判例,先前的判例即與後案相近的同案;而「遵行先例」即同判。西方的判例法正是建立在「遵行先例」(即「同案」和「同判」)基礎上發展起來而經久不衰的。所以,要想否認「同案同判」,是不那麼容易的。這次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意見》,有利於統一法學界和司法界尤其是全國法院系統的法官在這個問題上的認識,加深對於「類案不同判」弊害的認識,提高對於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實現「類案同判」對於司法公正重大意義的價值認知。

以解決「類案不同判」這樣一個難啃的「硬骨頭」和「頑症」為突破口,筆者認為是真正抓住了統一法律適用標準的要害和「牛鼻子」。「類案不同判」是表面現象,是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看到的審判結果,而背後的本質是法律適用標準不統一。如果「類案不同判」的現象頻繁出現,會嚴重地影響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對司法公正的確信,並進而影響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中國(大陸)是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形式,建立的是一個統一的法律體系和法制體系。所謂統一的法律體系意味著法律標準的統一,而統一的法制體系意味著法律實施機制(其中就包含了司法運行機制)的統一,這樣一個統一的法律體系和法制體系要求保持高度的法制統一,而司法統一是法制統一的非常重要的體現和特徵。司法統一最主要的表現就是「類案同判」,即同樣的案件得到同樣的判決,不同的案件得到不同的判決,這恰是古希臘哲學中關於公正、平等理念中「同樣情況同樣處理,不同情況不同處理」在司法中最具體的和最好的體現。如果同樣的案件得不到同樣的處理和裁決,要麼是適用的法律標準不統一,要麼是司法運行機制出了問題,直接影響到法制統一。在一個統一的法律體系和法制體系之下,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很難接受這樣的審判結果,會對司法公正、司法權威產生懷疑,進而會喪失對司法的公信力。

因此,「類案同判」對於當事人來講,是維護其合法權益、實現司法公正的權利需求;對於一個國家、一個社會而言,是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權威的法治要求。我們應該在這樣一個基點上,來認識《意見》的意義,在司法中堅守統一法律適用標準,盡最大努力消除「類案不同判」的現象,實現「類案同判」司法統一的目標,維護公民合法權益,增強人民群眾對於司法公正、司法權威的信心,提升司法在全社會的公信力。(作者系上海師範大學法治與人權研究所所長 劉作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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