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現在只能偷偷去學校看望孫女,也不敢多給錢,怕孩子回去挨罵。」10月22日,家住銅川宜君縣哭泉鎮的何女士介紹說,這一切,都是因為宜君縣法院一起錯判的離婚案件導致的。
「被離婚」快一年,男方家人才知情
2006年,何女士的兒子程某與陳某按照農村習俗結婚,並未領取結婚證,次年,陳某生下一女。2008年,兩人在宜君縣民政局領取了結婚證。
「兩人結婚後,兒子就跟著媳婦住在人家娘家太安鎮。後來,我出錢給兒子買了一輛大車,兒子跑車掙的錢都交給了媳婦。」何女士介紹說,2016年8月份,她想接放暑假的孫女跟她住一陣,陳某的母親則告訴她,女兒已經跟程某離婚了。
這是何女士第一次聽說兒子離婚的事,就跑到宜君縣法院問情況。
「2016年8月6日,我在法院查到了判決書,判決書顯示,我兒子已經跟陳某離婚,女兒歸陳某撫養,判決書的日期是2015年9月10日。」何女士說,他和兒子都不知道離婚的事,他兒子「被離婚」了快一年,他們才知道法院有這個判決,經過與法院交涉,給了她一份判決書的複印件,該案的審判長為張書振。
「我並未收到案件的判決書,現在在西安當保安。」10月22日,程某在電話中向記者表示,「被離婚」後,他目前還是單身。
法院調查筆錄,籤名經鑑定與當事人不符
何女士提供的判決書顯示,2012年7月份,原告陳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分居為由向宜君法院起訴離婚撤訴後,雙方一直也未共同生活,現被告外出下落不明,聯繫不上,請求解除與程某的婚姻關係,婚生女兒暫由原告撫養。被告未出庭答辯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為查明案件事實,法院依職權調取的談話筆錄一份,來源與何某(程某之母)的談話,證明自2013年8月以來已聯繫不上程某的事實。原告對上述證據無異議。法院判決結果為:一、準予陳某與程某離婚。二、婚生女兒暫隨陳某生活。
據何女士介紹,宜君縣太安鎮焦坪村村委會2015年5月13日還開具過一個程某「現住焦坪村村民,從2012年至2015年至今在外打工,下落不明」 的證明,而他兒子的戶籍在哭泉鎮。看到這個證明後,他找到焦坪村村委會,村委會負責人表示,他未開過證明,只是蓋過章。2016年9月5日,焦坪村村委會向縣法院出具了該村未給程某開具過無下落證明的證明,證明稱,因程某不是焦坪村村民,程某屬哭泉鎮某村村民,特此證明。這份證明不僅蓋著村委會的公章,還加蓋了太安鎮政府的公章。
「就是依據談話筆錄和焦坪村村委會『下落不明』的證明,法院判決我兒子與陳某離婚,並且判決孫女由陳某暫時撫養。」何女士介紹說,調查筆錄是偽造的,她根本沒有與調查人張書振談過這次話,2015年9月19日的談話筆錄中,還將兒子程某的姓誤寫為陳,談話筆錄上的籤名也不是她籤的。
法院的調查筆錄顯示,工作人員詢問程某的母親「陳某在什麼地方,你是否知道」,何女士答稱「具體在哪我不知道,從2013年8月陳某外出打工,從未回來。」
事後,宜君縣法院同意委託鑑定機構對何女士的籤名進行鑑定,並且給鑑定機構提供了原始案件鑑材,經陝西中金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調查筆錄上的籤名筆跡與何女士籤名筆跡不是同一人書寫,筆錄上的紅色指紋因捺印不清,紋線不清,不具備鑑定條件。
宜君縣法院:中院曾調查過,辦案法官仍在上班
2020年1月2日,程某就此案向宜君縣法院提出再審的請求,程某表示,宜君縣法院法官張書振在辦理該案時,於2015年5月作了調查筆錄,如果張書振做的調查筆錄是真的,說明其家中有人,就應該依法向其送達訴狀副本、開庭傳票和判決書等,但法官張書振卻採用了登報的形式送達。
「法官造假調查筆錄缺席判決了這起離婚案,2016年11月8日,陝西中金司法鑑定中心已經做出了調查筆錄籤名不是同一人書寫的鑑定,截至目前,宜君縣人民法院並未對鑑定意見提出異議,也未對我兒子提出的再審請求進行回應。」何女士說,為此案她已經奔波多年,目前,仍無任何結果。
何女士表示,經她了解,法官造假調查筆錄幫助陳某離婚的原因是為了逃避債務,在兒子經營大車期間,買車的錢是她給兒子的,生意還不錯,兒子的經營收入都給了陳某,在車輛出事故時,陳某也不給出錢,兒子還在銀行貸款處理事故,即使要離婚,也應該釐清債務問題。在宜君縣法院的判決書中,並沒有體現債務的處理情況。
10月22日下午,華商報記者趕到宜君縣人民法院,針對此案,副院長劉延軍表示,銅川市中級人民法院曾對此事進行過調查,並且有相關結論,具體的結論他並不清楚,可以詢問當事人,辦理此案的法官目前仍在正常上班。
華商記者 張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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