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中,原告車主僅提供保單複印件,你代理保險公司,會認可嗎?

2021-01-07 法律從業人員

在保險公司擔任訴訟代理律師快要20年了,除了少數案件有無機動車駕駛證、醉酒、肇事逃逸等保險公司拒賠情形而需要稍微作些準備工作外,一般不需要作訴訟準備工作的,拿著訴訟手續可以直接到庭參加訴訟。

現在,代理保險公司訴訟案件與以前不同的是,保險公司要求代理人先期到法院複印原告、被保險人提交的證據材料,保險公司根據原告、被保險人的證據材料向代理人提出訴訟要求,如果被保險車輛發生事故時,已向保險公司報案,一般情況下,保險公司也會向代理律師提供被保險車輛報案抄件,報案抄件中記錄了被保險車輛保險險種、金額、保險期限等保險的一些基本情況。如果,被保險車輛在事故發生後,沒有向保險公司報案,而是直接訴訟,保險公司也會在承保系統調出被保險車輛保險單,證明保險車輛保險的基本情況。

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訴訟中,原告或者被保險人僅向法庭提交保險單的複印件,如果你是保險公司的代理人或者律師,你會怎麼看待原告、被保險人僅提供保險單複印件的問題?

單純從訴訟角度來看保險單複印件的問題,《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該條中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品如何理解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的提交書證原件確有困難,包括下列情形:(一)書證原件遺失、滅失或者毀損的(二)原件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經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權不提交的(四)原件因篇幅或者體積過大而不便提交的(五)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通過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無法獲得書證原件的。前款規定情形,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其他證據和案件具體情況,審查判斷書證複製品等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按上述法律規定,當事人在一些情況下,是可以提交證據複印件,但是,法院要結合其他證據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審查判斷證據複印件是否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以及保險合同糾紛案的實際情況來看,一般情況下,原告 、車主只會向法院提交保單複印件,與保險情況相關的其他證據,一般沒有。那麼,如果保險公司代理人以無法與原件核對為由不認可保單複印件,法院如何判斷保單複印件的真實性,實際上是很難判斷的。

法院在無法判斷保單複印件真實的情況下,法院有可能不會判決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而直接判決車主對原告承擔侵權的責任。

還有一種情況,保險公司不認可保單複印件,那麼,原告只好撤訴,待被保險人找到保單原件後再起訴。

本人在年輕的時候,如果原告、被保險人僅提供保單複印件,即使本人手中拿著保險公司提供的報案抄件或保單抄件,也不會承認車輛為被保險車輛以及保險的情況。隨著年齡的增大,覺得這樣做既違反了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中應當遵守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違反了律師最基本的誠信,現在,即使原告、被保險人(車主)僅提供保單複印件,如果本人手中有保險公司報案抄件或保單抄件,就會承認原告、被保險人保單複印件,甚至本人還會向法院提交報案抄件,報案抄件往往比保單複印件清楚。

再則,作為保險公司訴訟代理人,如果訴訟中不認可保險單複印件,即使法院沒有判決保險公司直接對原告承擔保險責任,但是,被保險人在賠償原告後,還會另行起訴保險公司,以及原告撤訴後,也會再起訴保險公司,這樣的話,本來可以一次性解決的問題,搞成了二次訴訟,浪費司法資源,增加司法成本,保險公司也會因二次訴訟而增加訴訟成本,雖然是保單複印件,但可以一次性解決糾紛,為什麼非搞二次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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