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有網友會問「住院發票原件丟了,從醫院複印了發票存根聯並加蓋了公章,保險公司拒賠怎麼辦?」,今天就跟大家聊一聊保險公司為什麼要堅持要發票原件以及在實際理賠糾紛中這種情況究竟能不能賠!
保險公司為什麼要求發票原件?
保險公司堅持要發票原件,依然是為了防範道德風險,一方面是為了證實醫療費用的真實性,而另一方面是為了避免重複理賠,因為住院費用保險是費用補償型保險,堅持的是費用補償原則,只能通過保險讓被保險人的損失得到大部分或全部的補償,但不能有獲利的可能。如果已經通過基本醫保、公費醫療、其他保險公司等渠道獲得理賠的,需要扣除這些費用之後才可理賠。如果在多家公司都有購買醫療保險,那麼將發票原件遞交給第一家公司理賠後,可以申請退回發票,保險公司會將發票原件蓋章並寫上已理賠金額後退給客戶,或者出具加蓋公章的理賠分割單供客戶向其他公司申請理賠使用。
因此,保險公司因不能提供發票原件拒賠是懷疑客戶已經在其他公司理賠過了,而假借發票丟失為由讓醫院開具蓋過章的存根聯複印件再次獲得理賠款。
醫院的發票丟了可以補開嗎?
當你遇到發票原件丟失,保險公司不給報銷的這種情況下,如果你問報銷業務員該怎麼辦,大多數業務員會告訴你去醫院補開發票,但真的能補開發票嗎?可以肯定的回答,不能,但通常情況下,如果發票原件不慎丟失,醫院會出具發票存根聯複印件並加蓋醫院收費專用章予以確認。所以,醫院補開的只是加蓋公章的存根聯複印件,保險公司通常依然不認可。
雖然發票原件丟失,保險不賠,但一定就不能賠了嗎,還是看看法院怎麼判。
案情簡述:右腳意外砸傷住院治療 出院後申請理賠遭
趙先生是懷來縣曉寧道路維修有限責任公司僱工,2018年3月5日在×心財險公司投保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2018年6月9日趙先生在幹活時,不慎被風鎬砸傷右腳,後到懷來縣醫院住院手術治療,出院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保險公司以醫院發票原件丟失為由拒賠,趙先生認為發票原件雖然丟失,但有醫院出具的複印件並加蓋了公章,保險公司不能因此拒賠,故訴至法院。
保險公司:無法核實是否在其他公司進行過理賠
保險公司稱,李先生未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收據原件,按照原保監會依據保險法發布的《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第4條第4款(小編註:2019年12月1日已廢止,現行辦法為第5條第4款)規定,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的給付金額不能超過被保險人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金額。李先生未提供其在其他公司理賠的相關證據,無法核實其醫療費是否進行過理賠。
再則,在銀保監會備案的意外傷害保險附加意外傷害醫療費用保險第5條第1款(經小編查詢條款比對,實際為第七條第2款和第九條)的規定,關於索賠所需資料必須提供醫療機構收據原件,原告未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導致我公司無法核實證明和資料的真實性及其記載的內容,我公司無法核實部分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對李先生主張的2000元住院津貼(小編註:定額給付型)同意賠付。
法院:已理賠行為舉證責任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法院認為,從條款約定「被保險人未及時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導致我司無法核實證明和資料的真實性及其記載的內容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可以看出,該條款是對被保險人申請理賠時應當提供的有關證明和資料的要求,目的是為了核實資料的真實性,核對記載的內容,以便正確進行理賠。本案中,李先生提供的河北省醫療住院收費票據記帳聯加蓋了懷來縣醫院的印章,雖不是原始票據(收據聯),但能夠證實實際發生費用的真實性,可作為被告賠付醫療費的依據。關於保險公司稱無法核實醫療費是否已進行過理賠而拒絕賠付的意見,李先生是否存在已理賠行為的舉證責任應由保險公司承擔,保險公司未向法庭提供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因此,法院判保險公司支付了李先生的醫療費用。
案例啟示
1.合同約定原始發票的目的
保險合同中關於發票約定的條款目的有兩點,一方面是證明醫療費用的真實性,另一方面是防止被保險人從其他途徑已獲得補償。醫院提供的發票存根聯複印件已加蓋印章,能夠證明醫療費用的真實性,被保險人從其他渠道獲得的補償保險公司承擔舉證責任,保險公司不能舉證,法院通常不支持。
2.住院發票一定要妥善保管
雖然這種情況下法院通常是會支持賠付的,但畢竟給理賠帶來了不少麻煩,增加了理賠成本,降低了理賠效率,因此還是要提醒保險消費者一定要妥善保管好病例、住院費用清單、住院發票等資料,以便順利的獲得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