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使風雲變幻,願你安如磐石。
大家好,我是磐石君,一個每天笑著給保險公司擦眼淚的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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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繼續給大家講一個令保險公司悲傷的真實故事。正所謂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磐石君看完這個案例的時候,心想保險公司又何必呢?一方面在收保費時拼命地吹噓產品有好多,另一方面卻又在核保核賠時「寬進嚴出」。如此做法,不背負罵名才怪呢。
廢話不多說,今天的案例背景源自(2020)鄂1224民初56號。
我們故事的主人公是來自湖北鹹寧通山縣的成女士,她有一位同學陳某,在某大型國有保險公司工作。陳某多次通過電話和微信向成女士推銷其公司的一款百萬醫療險產品,稱該產品保費不高,對於重疾患者的保險金賠付金額卻很高。善良而又孝順的成女士於2018年3月31日為父母和婆婆分別投保了這款百萬醫療險,三份保單的保費共計3000餘元,心想著買份安心,不僅對老人來說是個保障,也能減輕未來家庭的醫療費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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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先來看下成女士買的這款百萬醫療險到底能保些什麼。如果乍一看,絕對是划算的,家裡的三位老人,每人每年花個千把塊錢,就能擁有上百萬元的醫療費報銷額度:
1.保障期間為一年,交費一年保障一年,可以續保到80周歲。
2.每年能報銷的醫療費是這樣規定的:一般醫療費每年最高100萬元,癌症醫療費每年最高100萬。
3.如果患了癌症住院,每天還可以領200元,最高能領5萬元,也就是可以領250天。
4.報銷醫療費時,要扣除已經通過醫保報銷的部分,再扣除該保險產品的1萬元免賠額,剩下的費用,只要在保障範圍內,都可以100%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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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大多數老百姓都是樸實的,再加上多年的同學關係,成女士當然是充分信任她的同學陳某的,出發點更是好的,為了她的父母和婆婆能有更多的醫療費保障。這款保險的被保險人在55周歲時是不用體檢的,投保手續還能在手機上操作,非常方便。於是,成女士將相關投保資料通過微信發送給同學陳某,由陳某經手代為辦理籤字、回答健康告知問題等手續,在此過程中保險公司也沒有其他任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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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知是否造化弄人,2019年4月23日,成女士的父親因身體不適前往華中科技大學醫學院附屬同濟醫院進行治療,經診斷為「左肺惡性腫瘤」,共支付醫療費97854.27元,扣減醫保報銷部分自己承擔醫療費57301.58元。成女士的父親此後向保險公司遞交治療病歷及醫療費發票要求支付保險金47301.58元。這完全是符合保險合同的合理要求。未料,保險公司以成女士投保時故意不告知她的父親曾於2014年11月19日在鹹寧市中心醫院因高血壓住院治療的事實,作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解除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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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石君看到這裡,真的是氣不打一處來。
首先,既然保險公司的大數據如此強大,有能力查到成女士父親以前的住院治療記錄,為什麼不在收取保費的時候提前提醒成女士或者她的父親呢?哪怕通過業務員,也就是她的同學陳某來和成女士說也行啊。收錢出題,考驗我們的記憶力嗎?如果保險公司是一早就準備好了拿這個說事兒作為將來不賠錢的理由,那直接在沒出事兒的時候退還成女士保費行不行呢?非得過了一年,真出事了再來這一出,是不是吃相難看了一點呢?
其次,成女士的父親於2019年診斷的肺癌在2018年投保時並不存在。難道高血壓就必然導致肺癌嗎?磐石君從網上查到數據,2018年我國高血壓患者就已超3.3億,相當於平均每3個成年人中就有1人是高血壓患者,那是不是這麼多人都必然會患肺癌呢?保險公司是在詛咒我們,還是裝傻呢?保險公司擁有如此之多的專業人士,這個問題的答案顯然是自知的,又何必故意假扮無知來貽笑大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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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協商不成,那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身權益絕對是逼不得已的。2020年1月7日,成女士和她的父親將該保險公司告上法庭,並請了陳某作為證人出庭作證。磐石君心想,當時的陳某一定也是無奈的,自己推薦的保險產品,自己替成女士辦的投保手續,結果等真要用到的時候卻被保險公司拒賠。陳某後來也離開了該家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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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電子投保確認單》有投保人成女士的籤名,該證據表明成女士在投保時未如實告知她父親的身體患病情況,保險公司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2.鹹寧市中心醫院的病例能證實成女士父親在投保前有高血壓等疾病。
3.保險公司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書後,本保險合同已依法解除。
4.關於成女士說的《電子投保確認單》中,她和她父親的籤名均不是本人籤名,而是由陳某代籤的。並且在《投保補充告知問卷》中關於向成女士詢問她父親的相關身體狀況也是由陳某代為填寫。對此,保險公司認為陳某與成女士是朋友關係,證言不應採信並申請對成女士、成女士父親的籤名進行筆跡鑑定。
5.認為成女士和她的父親所提供的《湖北省醫療單位住院收費票據》及《通山縣中心報銷住院收費票據》均為複印件,應由相關單位蓋章確認,否則不能作為原告自費醫療數額的認定依據。
磐石君對保險公司的上述辯詞已是無話可說,就差拍案而起了。
1.原告通過申請陳某出庭作證,證實陳某本人在辦理上述保險業務時為了簡便,在《電子投保確認單》中的投保人成女士、被保險人成女士的父親均由其代籤名以及《投保補充告知問卷》的相關內容由其本人自行填寫。陳某作為被告原業務員,其證言證實了其在辦理上述業務的相關過程,上述證言在被告無充分理由反駁證言不實的情況下,其證言能予採信,同時對被告申請筆跡鑑定不予準許。
2.《電子投保確認單》及《投保補充告知問卷》由被告業務員自行完成籤名及填寫工作,不能證明被告在辦理上述保險業務時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履行了詢問義務。故《電子投保單》、《電子投保確認單》及《投保補充告知問卷》所載明的內容不能認定為原告成女士投保時的真實意思表示,對成女士不具有約束力。
3.原告成女士的父親是通山縣稅務局工作人員,已依法參加醫療保險,其罹患疾病後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向通山縣醫療保險局提供醫療費發票原件符合正常報銷程序,休庭後原告已請求《湖北省醫療單位住院收費票據》及《通山縣中心報銷住院收費票據》通山縣醫療保險局蓋章確認,故上述證據應予認定。
最後,湖北省通山縣人民法院根據《保險法》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依法判決該保險公司與原告成女士繼續履行雙方於2018年3月31日籤訂的保險合同,該保險公司須向原告成女士的父親支付保險金47301.58元,同時承擔訴訟費。
此處,必須為我們的湖北省通山縣人民法院手動點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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罹患惡疾已是人生之大不幸,本想通過保險來彌補沉重的醫療支出,但類似該保險公司的做法,真的讓人大跌眼鏡,也損害了保險行業在我們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
磐石君真心希望保險公司能更多地審視自身管理,同時也想在這裡提示廣大的保險銷售人員,千萬不要只圖方便、只顧業績和利益,而忽視了保險投保時的法定流程和各項法定義務,否則最終只會讓自己陷入尷尬境地,既無顏面對信任你的客戶,又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更重要的,會嚴重影響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切身利益。最後,衷心祝願成女士的父親能安心療養,早日康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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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磐石君,一個每天笑著幫保險公司擦眼淚的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