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農村生活汙水排放標準》(DB13/2171-2020)印發 2021年3月1...

2021-02-07 北極星環保網

北極星水處理網訊:北極星水處理網獲悉,河北省生態環境部於12月28日印發河北省《農村生活汙水排放標準》(DB13/2171-2020),標準自201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文件規定了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水汙染物排放的控制要求、監測和實施與監督。

本文件適用於處理規模在5m³/d(含)~500m³/d(不含)的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的水汙染物的排放管理。規模在500m³/d(含)以上的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所在流域有流域水汙染物排放標準的,按照相應流域排放標準執行;沒有流域排放標準的,按照GB 18918執行。

本文件代替DB13/ 2171—2015《農村生活汙水排放標準》,與DB13/ 2171—2015相比,主要技術內容變化如下:

——修改了適用範圍(見第1章)和規範性引用文件(見第2章);

——刪除了「汙水再利用」的術語和定義(見2015年版3.3),修改了「農村生活汙水」和「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的術語和定義,增加了「現有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和「新(改、擴)建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的術語和定義(見第3章);

——修改了分類要求(見4.1);

——刪除了農村分類(見2015年版5.1);

——刪除了部分控制項目(見2015年版5.2);

——修改了排入地表水體的標準分級和部分控制項目最高允許排放濃度(見4.1.2);

——增加了特殊要求(見4.2);

——增加了其他要求(見4.3);

——增加了水汙染物監測分析方法(見5.4)。

詳情如下:

關於印發河北省《農村生活汙水排放標準》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態環境局,河北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生態環境局:

河北省地方標準《農村生活汙水排放標準》已報經省政府同意發布,自2021年3月1日起實施。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農村生活汙水排放標準(DB13/2171-2020)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

2020年12月28日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與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13/ 2171—2015《農村生活汙水排放標準》,與DB13/ 2171—2015相比,主要技術內容變化如下:

——修改了適用範圍(見第1章)和規範性引用文件(見第2章);

——刪除了「汙水再利用」的術語和定義(見2015年版3.3),修改了「農村生活汙水」和「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的術語和定義,增加了「現有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和「新(改、擴)建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的術語和定義(見第3章);

——修改了分類要求(見4.1);

——刪除了農村分類(見2015年版5.1);

——刪除了部分控制項目(見2015年版5.2);

——修改了排入地表水體的標準分級和部分控制項目最高允許排放濃度(見4.1.2);

——增加了特殊要求(見4.2);

——增加了其他要求(見4.3);

——增加了水汙染物監測分析方法(見5.4)。

本文件由河北省生態環境廳提出並歸口。

本文件起草單位:河北省生態環境科學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朱靜、吳亦紅、王月鋒、李橙、趙琪、田在鋒、霍然、劉穎、顏駿。

本文件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

本文件由河北省人民政府於2020年12月17日批准。

農村生活汙水排放標準

1 範圍

本文件規定了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水汙染物排放的控制要求、監測和實施與監督。

本文件適用於處理規模在5m³/d(含)~500m³/d(不含)的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的水汙染物的排放管理。規模在500m³/d(含)以上的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所在流域有流域水汙染物排放標準的,按照相應流域排放標準執行;沒有流域排放標準的,按照GB 18918執行。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範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 3097 海水水質標準

GB 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 4284 農用汙泥汙染物控制標準

GB 5084 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GB/T 6920 水質 pH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

GB/T 11893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 15562.1 環境保護圖形標誌——排放口(源)

GB 18466 醫療機構水汙染物排放標準

GB 18918 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染物排放標準

GB/T 18920 城市汙水再生利用 城市雜用水水質

GB/T 18921 城市汙水再生利用 景觀環境用水水質

GB/T 31962 汙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

HJ 91.1 汙水監測技術規範

HJ/T 19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199 水質 總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 347.2 水質 糞大腸菌群的測定 多管發酵法

HJ/T 399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質 氨氮的測定 蒸餾-中和滴定法

HJ 636 水質 總氮的測定 鹼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質 石油類和動植物油類的測定 紅外分光光度法

HJ 66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DB13/ 2171—2020

HJ 667 水質 總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質 總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質 磷酸鹽和總磷的測定 連續流動-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質 總磷的測定 流動注射-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 828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HJ 945.2 國家水汙染物排放標準制訂技術導則

DB13/ 2795 大清河流域水汙染物排放標準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 農村生活汙水

農村居民生活活動所產生的汙水,主要包括衝廁、洗滌、洗浴、廚房排水,農村公用設施和民宿等排水,以及農村餐飲行業經隔油處理後的排水。

3.2 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

對農村生活汙水進行處理的建築物、構築物及設備。

3.3 現有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

本文件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或備案)的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

3.4 新(改、擴)建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

本文件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或備案)的新(改、擴)建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

4 控制要求

4.1 分類要求

4.1.1 排入城鎮下水道

農村生活汙水排入城鎮下水道的,控制項目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按照GB/T 31962執行。

4.1.2 排入地表水體

自本文件實施之日起,新(改、擴)建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的水汙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按照表1規定執行;自2022年1月1日起,現有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的水汙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按照表1規定執行。

4.1.2.1 排入湖泊、水庫等封閉、半封閉水域,執行一級標準。

4.1.2.2 排入 GB 3838 Ⅲ類水體(劃定的保護區和遊泳區除外)或 GB 3097 二類海域,當設施規模大於等於 100m³/d 時,執行一級標準;當設施規模小於 100m³/d 時,執行二級標準。

4.1.2.3 排入 GB 3838 Ⅳ類、Ⅴ類水體或 GB 3097 三、四類海域,以及排入溝渠、水塘等水功能區劃未明確水體,當設施規模大於等於 100m3/d 時,執行二級標準;當設施規模小於 100m³/d 時,執行三級標準。

4.1.3 汙水綜合利用

應優先選擇氮磷資源化與尾水利用技術、手段或途徑,尾水利用滿足國家或地方標準要求。

4.1.3.1 農村生活汙水處理後用於農田灌溉的,應符合 GB 5084 的規定。

4.1.3.2 農村生活汙水處理後用於綠化的,應符合 GB/T 18920 的規定。

4.1.3.3 農村生活汙水處理後用於景觀環境的,應符合 GB/T 18921 的規定。

4.2 特殊要求

4.2.1 有特殊需求的地區可根據水生態環境保護目標提出更為嚴格的控制要求。

4.2.2 白洋澱及其上遊流域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按照表 2 執行。白洋澱及其上遊流域指 DB13/ 2795 中規定的核心控制區、重點控制區和一般控制區的張家口市、保定市。

4.3 其他要求

4.3.1 農村衛生所汙水符合 GB 18466 消毒處理要求後,方可納入農村生活汙水處理系統。

4.3.2 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汙泥農用時應符合 GB 4284 的規定,進行填埋處理時應達到安全填埋的相關環境保護要求。

5 監測

5.1 水質取樣在汙水處理設施末端排放口,並按照 GB 15562.1 設置排放口標誌。

5.2 對汙水處理設施排放情況的監測按照 HJ 91.1 規定執行。

5.3 採用手工監測或自動監測時,按照 HJ 945.2 以實測濃度作為達標判定的依據。

5.4 水汙染物的分析測定應按照表 3 所列分析方法的適用範圍,選擇適宜的測定方法。

5.5 本文件實施後國家發布的汙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適用於本文件相應汙染物的測定。

6 實施與監督

6.1 本文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將現場瞬時採樣檢測結果作為判定排汙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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