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電鍍水汙染物排放標準》(DB33/ 2260-2020)發布 7月1日起...

2020-12-15 全國能源信息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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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極星水處理網訊:北極星水處理網獲悉,浙江省地方標準《電鍍水汙染物排放標準》DB33/ 2260-2020於近日批准發布。本標準為首次發布,全文強制。太湖流域地區現有和新建電鍍排汙單位和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集中式汙水處理廠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其他地區現有電鍍排汙單位和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集中式汙水處理廠自2021年7月1日起(其中工業集聚區外列入入園清單的現有電鍍排汙單位自2022年1月1日起),水汙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GB 21900-2008《電鍍汙染物排放標準》中的相關規定。各地可根據當地環境保護需要和經濟與技術條件,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實施本標準。

詳情如下:

批准發布《電鍍水汙染物排放標準》省級地方標準

2020年6月1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發布了DB33/ 2260-2020《電鍍水汙染物排放標準》省級地方標準。標準文本見附件。

附件:DB33 2260-2020 電鍍水汙染物排放標準

前 言

本標準全文強制。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物防治法》《浙江省水汙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加強浙江省電鍍水汙染物排放控制和水環境風險管控,減少重金屬汙染,保障人體健康,促進電鍍工藝、汙染治理技術和管理水平進步,結合浙江省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電鍍排汙單位和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集中式汙水處理廠的水汙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

太湖流域地區現有和新建電鍍排汙單位和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集中式汙水處理廠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其他地區現有電鍍排汙單位和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集中式汙水處理廠自2021年7月1日起(其中工業集聚區外列入入園清單的現有電鍍排汙單位自2022年1月1日起),水汙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GB 21900-2008《電鍍汙染物排放標準》中的相關規定。各地可根據當地環境保護需要和經濟與技術條件,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實施本標準。

本標準是電鍍排汙單位和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集中式汙水處理廠的水汙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本標準頒布實施後,國家修訂相應行業汙染物排放標準涉及本標準未作規定的汙染物項目和嚴於本標準時,執行國家標準要求。

本標準由浙江省生態環境廳提出並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浙江省生態環境科學設計研究院、浙江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

本標準由浙江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電鍍水汙染物排放標準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電鍍排汙單位和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集中式汙水處理廠水汙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現有電鍍排汙單位和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集中式汙水處理廠的水汙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電鍍排汙單位和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集中式汙水處理廠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汙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後的水汙染物排放管理。

對於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汙水,除執行本標準外,還應符合GB 18871的規定。

本標準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於電鍍排汙單位和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集中式汙水處理廠直接或間接向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汙染物的行為。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T 6920 水質 pH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

GB/T 7466 水質 總鉻的測定

GB/T 7467 水質 六價鉻的測定 二苯碳醯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70 水質 鉛的測定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1 水質 鎘的測定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2 水質 鋅的測定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質 銅、鋅、鉛、鎘的測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譜法

GB/T 7484 水質 氟化物的測定 離子選擇電極法

GB 8978 汙水綜合排放標準

GB/T 11893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T 11907 水質 銀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1 水質 鐵、錳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8871 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

GB 21900-2008 電鍍汙染物排放標準

HJ/T 70 高氯廢水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氯氣校正法

HJ/T 91.1 汙水監測技術規範

HJ/T 19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199 水質 總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光光譜法

HJ/T 341 水質 汞的測定 冷原子螢光法(試行)

HJ/T 345 水質 鐵的測定 鄰菲囉啉分光光度法(試行)

HJ 355 水汙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運行與考核技術規範(試行)

HJ 356 水汙染源在線監測系統數據有效性判別技術規範(試行)

HJ/T 399 水質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84 氰化物的測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485 水質 銅的測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鈉分光光度法

HJ 486 水質 銅的測定 2,9-二甲基-1,10-菲囉啉分光光度法

HJ 487 水質 氟化物的測定 茜素磺酸鋯目視比色法

HJ 488 水質 氟化物的測定 氟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489 水質 銀的測定 3,5-Br2-PADAP分光光度法

HJ 490 水質 銀的測定 鎘試劑2B分光光度法

HJ 493 水質 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技術規定

HJ 494 水質 採樣技術指導

HJ 495 水質 採樣方案設計技術規定

HJ 53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質 氨氮的測定 蒸餾-中和滴定法

HJ 597 水質 總汞的測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36 水質 總氮的測定 鹼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質 石油類和動植物油類的測定 紅外分光光度法

HJ 659 水質 氰化物等的測定 真空檢測管-電子比色法

HJ 66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質 總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質 總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質 磷酸鹽和總磷的測定 連續流動-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質 總磷的測定 流動注射-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 694 水質 汞、砷、硒、鉍和銻的測定 原子螢光法

HJ 700 水質 65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HJ 757 水質 鉻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776 水質 32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發射光譜法

HJ 819 排汙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

HJ 828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鉀法

HJ 908 水質 六價鉻的測定 流動注射-二苯碳醯二肼分光光度法

HJ 985 排汙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電鍍工業

DB 33/887 工業企業廢水氮、磷汙染物間接排放限值

《汙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39號)

《關於太湖流域執行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水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行政區域範圍的公告》(環境保護部 公告2008年 第30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電鍍排汙單位 elecroplating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有電鍍、化學鍍、化學轉化膜等生產工序和設施的排汙單位,包括專業電鍍企業和有電鍍的工序的企業。

3.2 電鍍 electroplating

利用電解方法在零件表面沉積均勻、緻密、結合良好的金屬或合金層的過程。包括鍍前處理(去油、去鏽、酸洗等)、鍍上金屬層和鍍後處理(鈍化、去氫、封閉等)。

3.3 化學轉化膜 chemical conversion coating

金屬(包括鍍層金屬)表層原子與介質中的陰離子發生化學氧化或電化學氧化反應,在金屬表面生產附著力良好的化學物膜層。化學轉化膜工藝通常包括鈍化、陽極氧化、鋁氧化等表面處理工藝。

3.4 化學鍍 electroless plating

也稱無電解鍍或者自催化鍍,是在無外加電流的情況下藉助合適的還原劑,使鍍液中金屬離子還原成金屬,並沉積到零件表面的一種鍍覆方法。

3.5 單層鍍 monolayer coating

通過一次電鍍,在零件表面形成單金屬鍍層或合金鍍層的過程。

3.6 多層鍍 multilayer coating

進行二次及二次以上的電鍍、在零件表面形成兩層或兩層以上鍍層的過程。如鋼鐵零件鍍防護-裝飾性鉻鍍層,需先鍍中間鍍層後再鍍鉻。

3.7 工業集聚區 industrial agglomeration areas

在一定範圍的土地予以規劃,以專供工業設施設置、使用的地區或者政府統一規劃,企業相對比較集中的區域。包括經濟技術開發區、高薪技術產業開發區、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產業集聚區、小微園區等。

3.8 汙水集中處理設施 concentrated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

為兩家及兩家以上排汙單位提供汙水處理服務的汙水處理設施,包括各種規模和類型的城鎮汙水集中處理設施、工業集聚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出口加工區等各類工業園區)汙水集中處理設施(不含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集中式汙水處理廠),以及其他由兩家及兩家以上排汙單位共用的汙水處理設施等。

3.9 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集中式汙水處理廠 centralized sewage treatment plant specially treated with electroplating wastewater

位於電鍍專業園區內並擁有專門處理電鍍工業排汙單位廢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單位,且該處理設施不應混入其他行業廢水。

3.10 直接排放 direct disge

排汙單位直接向環境水體排放汙染物的行為。

3.11 間接排放 indirect disge

排汙單位向汙水集中處理設施或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集中式汙水處理廠排放水汙染物的行為。

3.12 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放口 disge outlet of workshop or production facility

含第一類汙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質的汙水與其他汙水混合前的預處理設施出水口;若含同種第一類汙染物的同類汙水實行集中預處理,則指未與其他汙水混合前的集中預處理設施的出水口。

3.13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生產設施或企業向企業法定邊界以外排放的廢水的量,包括與生產有直接關係或間接關係的各種外

排廢水(如廠區生活汙水、冷卻廢水、廠區鍋爐和電站排水等)。

3.14 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用於核定水汙染物排放標準濃度而規定的生產單位面積鍍件鍍層的廢水排放量上限值。

4 區域劃分

4.1 本標準將浙江省劃分為太湖流域地區和其他地區,按所在區域執行相應的水汙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 太湖流域地區,依據《關於太湖流域執行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水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行政區域範圍的公告》確定,包括湖州市、嘉興市、杭州市區(上城區、下城區、拱墅區、江幹區、餘杭區、西湖區、臨安區的錢塘江流域以外區域)。

4.3 其他地區,除太湖流域地區以外的行政區域。

5 水汙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 實施時限

5.1.1 太湖流域地區。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現有和新建電鍍排汙單位和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集中式汙水處理廠執行表 1 規定的太湖流域水汙染排放要求。

5.1.2 其他地區。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電鍍排汙單位和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集中式汙水處理廠按照表 1 規定的太湖流域地區水汙染物排放要求審批,執行表 1 規定的其他地區水汙染物排放要求。自2021 年 7 月 1 日起,現有電鍍排汙單位和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集中式汙水處理廠執行表 1 規定的其他地區水汙染物排放要求;其中工業集聚區外列入入園清單的現有電鍍排汙單位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執行表 1 規定的其他地區水汙染物排放要求。

5.1.3 根據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需求,其他地區執行表 1 規定的太湖流域地區排放要求的具體時間,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請省人民政府同意後實施。

5.2 標準限值

5.2.1 水汙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和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見表 1。

5.2.2 水汙染物排放濃度限值適用於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不高於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的情況。若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超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將實測水汙染物濃度換算水汙染物基準排水量濃度,並以水汙染物基準排放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

5.2.3 基準排水量濃度換算按公式(1)計算。產品產量和排水量統計周期為一個工作日。在企業的生產設施同時生產兩種以上產品、可適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業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且生產設施產生的汙水混合處理排放的情況下,應執行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最嚴格的濃度限值,並按公式(1)換算水汙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

5.3 間接排放要求

5.3.1 排向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集中式汙水處理廠

電鍍排汙單位向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集中式汙水處理廠排放廢水時,表1中第1~20項水汙染物的間接排放濃度,在滿足下列條件時,可與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集中式汙水處理廠商定,商定的標準應對接納的電鍍排汙單位保持一致:

——電鍍廢水的分類應不限於含氰廢水、含六價鉻廢水、含鎘廢水、含鎳廢水、含鉛廢水、含銀廢水、含銅廢水、含鋅廢水、前處理廢水、酸洗廢水、磷化廢水、綜合廢水等;且應滿足第一類汙染物分類收集、分質處理。

——電鍍排汙單位、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集中式汙水處理廠涉第一類汙染物、含氰廢水排放時,必須分類收集、專管輸送,單獨處理,並滿足第一類汙染物在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放口、總排口達標要求;對其他難處理、易絡合的重金屬和其他汙染物也應依據需求進行分類收集、專管輸送及預處理。

5.3.2 排向汙水集中處理設施

當電鍍排汙單位、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集中式汙水處理廠向汙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汙水時,應根據汙水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工藝、處理能力等,商定間接排放限值;原則上商定的間接排放限值不寬於GB 8978、DB 33/887等規定的間接排放限值。

6 汙染物監測要求

6.1 一般要求

6.1.1 電鍍排汙單位和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集中式汙水處理廠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範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採樣口、採樣測試平臺和排汙口標誌。

6.1.2 電鍍排汙單位和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集中式汙水處理廠應按照有關法律、《環境監測管理辦法》、HJ 985、HJ 819 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汙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並公布監測結果。

6.1.3 新建和現有電鍍排汙單位和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集中式汙水處理廠安裝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照有關法律和《汙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6.1.4 對電鍍排汙單位和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集中式汙水處理廠排放廢水的採樣,應根據監測汙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汙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

6.1.5 鍍件鍍層面積的核定,以法定報表為依據。

6.2 水汙染物監測與分析

6.2.1 水汙染物的監測採樣按 HJ 91.1、HJ 493、HJ 494、HJ 495 的規定執行。監測分析時應注意分析方法的測定範圍。

6.2.2 測定化學需氧量時,應注意氯離子的幹擾和影響。含氯離子濃度超過 1000 mg/L 時,應對廢水進行稀釋或採用 HJ/T 70 的方法測定。

6.2.3 水汙染物的分析測定採用表 2 所列的方法標準。

6.2.4 本標準實施後國家發布的汙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適用於本標準相應汙染物的測定。

7 達標判定

7.1 採用手工監測時,按照監測規範要求獲得的監測結果超過本標準規定的限值,判定為超標。

7.2 採用在線監測時,按照監測規範要求依法獲取的自動監測數據計算得到有效日均濃度值(除 pH 值外)超過本標準規定限值的,可結合其他證據判定為超標。自動監測的有效日均值應滿足 HJ 355 和 HJ356 等相關文件要求。

7.3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採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汙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7.4 非正常或特殊工況下的達標判定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8 實施與監督

8.1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8.2 企業是實施排放標準的責任主體,應採取必要的措施,達到本標準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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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網5月20日訊 生態環境部等4部門日前發布《關於調整輕型汽車國六排放標準實施有關要求的公告》,明確自2020年7月1日起,全國範圍實施輕型汽車國六排放標準,禁止生產國五排放標準輕型汽車,進口輕型汽車應符合國六排放標準。
  • 上海將2020年7月1日起實施國六排放標準
    日前,愛卡汽車獲悉,上海市生態環境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三部門發布《關於城市車輛、重型燃氣車輛實施第六階段排放標準的通告》,進一步加強機動車汙染防治,持續改善環境質量。